医院患者病情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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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病情评估制度

为保证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使患者入院后及时能够得到客观科学的评估及科学有效的治疗,根据卫生部、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医师对接诊的每位患者都应进行病情评估。

2. 医师对门诊病人进行评估时要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严格以患者的病情作为制定下一步治疗的依据,严禁将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门诊观察治疗。如有住院指征而患者拒绝入院时,首诊医师必须做好必要的知情告知,详细告知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请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为证。

3. 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首先对病人全面情况,包括病史、病情轻重、急缓、营养状况、体格检查情况及已有的影像学、实验室检查资料等做出初步的评估及诊断;尽快按照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进行进行进一步检查、会诊等,及时作出全面、正确的病情评估,并参照疾病诊治标准,制定出经济、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诊疗方案,并将患者病情、评估结果及诊疗方案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人。手术患者术前必须先进行充分的病情评估。

4. 临床医师除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正确科学的评估外,还应对患者的心理状况作出正确客观的评估,全面衡量患者的心理状况,对有可能需要作心理辅导的患者进行必要、及时的处理。

5. 对病人在入院后发生的特殊情况的,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并请科主任共同再次评估。必要时可申请会诊,多科集体评估。

6. 病人入院经评估后,如本院不能治疗或治疗效果不能肯定的,应及时与患者及授权委托人沟通,协商在本院或者转院治疗,并做好必要的知情告知。

7. 所有的评估结果应告知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患者不能知晓或无法知晓的,必须告知患者授权委托人。

8. 当患者的治疗效果不满意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的时候,主管医师应再次进行患者病情评估,并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对治疗手段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患者的病情变化和实验室检查的结果为依据,结合医师的临床经验给予及时有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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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于可能使用有重大副作用治疗手段、扩大手术范围、破坏性手术的实施等情况时科室必须慎重决定,主管医师要严格以患者的病情、实验室检查、诊疗规范等作为客观依据,再次进行评估,及时向科主任报告,必要时向医务部汇报,同时做好充分的知情告知并签署患者或委托人的姓名。

10. 麻醉科、手术室实行患者手术风险评估制度,对手术科室的病人进行风险判断;手术科室在术前小结、术前讨论中也应对患者手术风险予以评估,及时调整诊疗方案。对于危重、特殊(高龄、有合并症或并发症、期望值过高等)病人,术前必须根据患者自身情况及医院具备的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评估手术指征、病情危重程度、手术风险及利弊等,作出正确判断并及时告知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

11. 各科应认真执行患者病情评估,如因评估不及时、不充分或评估不当造成医疗差错、事故的,科室及个人应按医院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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