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94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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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5题,单选)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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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3章>第2节>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
2.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题,单选)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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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4节>法人的变更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属于捐助法人的一种。《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基金会法人应由执行机构执行法人事务,而非由创始人、出资人决定,也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故A、B、C项错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
3.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并在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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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0章>第1节>侵权行为的分类
【答案】:B
【解析】:
虽然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对小偷进入乙的室内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乙的人身伤害却是小偷一方造成的,是小偷的个人行为,是单独侵权,应由小偷承担全部责任。因此B 项正确。
4.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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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5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D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甲将乙打成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乙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妨害了公安机关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损害了公共秩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②《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部分无效需要三个要件:(a)合同的部分内容具有无效事由;(b)无效的部分与有效的部分隶属于一个合同;(c)无效部分具有
5.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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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物权法定主义
【答案】:B
【解析】:
①《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②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
③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的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
④王某为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
6.李某做生意需要出差去云南,做茶叶生意的张某得知后便找到李某,委托李某为其购买一批珍贵茶叶。李某随即答应。李某在云南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寻找该种茶叶。半个月后,因茶叶价格暴跌,生意不好做,张某遂电话通知李某取消委托,李某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需赔偿李某的损失
B、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李某寻找茶叶受到的损失
D、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李某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