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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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試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均应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外地在本省从事各类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凡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当地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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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取得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已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供应站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燃气设施改动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条件符合本《办法》的同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各设区市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二)有长期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及处置方案;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1、管道燃气企业
(1)供气规模在2000户以下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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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气规模在2001户至10000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供气规模在10001户至50000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供气规模在50001户至150000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5)供气规模在150001户至300000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6)供气规模在300001户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2、LNG、CNG、液化石油气企业
(1)储气罐规模为50-99立方米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储气灌规模为100-199立方米的,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1台。
(3)储气罐规模为200-299立方米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1台。
(4)储气罐规模为300-400立方米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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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主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2台。
(5)储气罐规模为40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以上(1)-(4)条的规定类推。
(6)具备相应的液化石油气运输专用车辆等设备。
(7)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管道输送供气的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条款。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和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建筑物是3层以下的砖混结构;
(三)距影剧院、学校、商场和物资仓库、交通通讯枢纽等重要公共场所和重要设施不得少于20米;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
(五)储存的燃气容积总量不得超过0.3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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