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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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

理事会章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打造职业教育航母,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教发〔2014〕6 号),决定组建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沂南县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的性质:以推进县域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单培养、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由职业教育学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县委、县政府、县教体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以诚

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有限资本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组建的跨行业、多元化的教育理事会。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创新办学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形成以职业教育学校为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县域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理事会的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理事会的制度:实行会员理事制。

第二章目标

第六条理事会的目标:通过组建理事会,加强企业、行业协会、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学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七条理事会的工作任务:

1. 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的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

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共同联手打造技能型人才;

2. 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3. 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训室、实习基地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保障,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4. 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订单式培养”和“工学结合”等方式,设立“校中厂”、“厂中校”。举办校企联谊现场见面会,满足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双向需求;

5. 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理事会(或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理事会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四章成员

第八条理事会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

第九条凡自愿遵守理事会章程,恪守理事会宗旨,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经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单位加入理事会的程序:

1. 递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理事会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 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 理事会成员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训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二)理事会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理事会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

2. 理事会中企业成员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 理事会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体信誉。

第十二条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业教育学校的权利:

1. 有对本理事会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 授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专业课程设置指导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决定“职教论坛”的开展形式;

3. 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理事会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4. 接受理事会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职业教育学校的义务:

1. 开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2. 及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3. 应理事会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三条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 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 有用人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享受人才“订单”,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3. 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4. 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 对学校办学提供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 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 及时反馈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 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体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理事会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教体局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理事会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理事会的工作及有关活动。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 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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