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两篇
校企合作工作章程
校企合作工作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教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方针,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市场经济对高质量应用型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决定成立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深化中职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们将始终坚持产学相结合的办学思路,不断拓展办学途径,探索办学新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技术和管理人才,不断增强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校企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校企合作委员会聘请成员或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人选由主任提名,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主任聘任。
秘书长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负责联络。
第五条新增产学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或成员,一般由委员推荐,经主任会议通过认可。
第六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会议,议题及时间、地点,由主任会议商定。
第七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指导各专业的教学改革。
第三章成员的权利、义务第八条成员或成员单位的权利1、听取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参与研究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工作进行评议。
2、有权优先获得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在智力、学术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支持。
3、有权优先聘用盘锦市经济技术的优秀毕业生。
4、成员或合作单位的专家有权兼任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兼职教师。
5、成员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奖励基金、发展基金、科研基金等。
奖金的名称由设奖单位或个人确定。
第九条成员的义务1、成员单位作为;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单位及其领导与专家有权载入;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单位订为实训基地,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教学实习、科研开发提供方便。
校企合作章程范文
校企合作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旨在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资源共享,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目标是建立长期稳定、互惠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及产学研合作的有机结合,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人才和创新成果。
第四条校企合作的原则是平等互利、开放共享、协同发展、互补优势。
第二章合作内容第五条学校与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一)人才培养:学校为企业提供实习、实训和就业资源,企业为学校提供实践教学和顶岗实习岗位。
(二)科研创新: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合作研究并共享科研成果。
(三)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项目。
(四)产学研合作: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展产学研一体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合作方式第六条校企合作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关系。
(一)联合办学:学校与企业共同协商、策划、举办研究生、本科专业等联合培养项目。
(二)实习、实训基地:学校与企业合作搭建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三)科研平台:学校与企业共同建设科研平台,提供实验设备和科研资金支持。
(四)技术转移:学校与企业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五)产学研平台: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产学研平台,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发展的融合。
第四章合作机构第七条本校设立校企合作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校企合作中心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与企业进行合作洽谈并签订合作协议。
(三)组织推进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落地。
(四)建设和管理校企合作基地、创新中心等合作平台。
(五)及时跟踪、评估校企合作项目的效果和效益。
校企合作章程
校企合作章程第一篇:校企合作章程校企合作章程第一条目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合作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深化校企合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人才培养模式、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应用性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与行业、企业紧密结合,促进学院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
学院各专业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
(二)校企互利原则。
互利双赢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合作企业有权优先选择留用毕业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就业学生进行部分淘汰。
(三)统一规划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向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明确,统一规划、分工实施。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院定期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培训员工,并邀请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来学院讲学。
学院教师为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企业人员为学院教学、培训及专业建设提供咨询与服务,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国(境)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机构设置为使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二)统一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助学院制定校企合作规划,拓展合作办学途径,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完善校企合作的工作制度。
(二)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学院校企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优秀经验,审核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组织校企绩效考核和奖励。
某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附件1**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成。
第三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方针,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构建全市范围内的校企合作平台为目标,广泛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
第四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职业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为**市职业院校的发展战略、事业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咨询,促进各职业院校明确办学思路、端正办学方向、增强产学合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交流校企合作的经验,开展校企合作的协作活动;(二)搭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三)探索**市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四)校企双方就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双师型教师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五)校企双方就企业员工培训、人才资源开发、科技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六)为上级决策部门提供校企合作方面的建议;(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加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愿加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拥护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第九条申请加入校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由本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二)由校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牌匾与会员证书。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下列文件成立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
第二条性质: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咨询机构,是企事业单位参与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机制,是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探索政、校、企以及产学研相结合模式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运行机制:“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融入、学校组织”。
形成“四方联动、校企融合、工学一体”的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促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促进产学教一体,加快建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步伐。
第四条宗旨: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相提高、共同发展为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多高技能人才,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同时,借助行业、企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达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的效果。
第五条目的:充分发挥政、企、校三方的优势,在技能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人才培训和产品加工、研发服务;协助合作单位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政企合作,提供人才需求信息,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更好地发展。
第六条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会委员间的联系,增进委员间的相互了解。
加强学校与企业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办学模式和评价模式、创新教学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若干关于职业教育文件精神,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的高端专门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服务于企业的产业调整、技术升级和文化建设,促进学校、企业和学生和谐进步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性质: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在**公司内部设立的“厂中校”,完成学生部分课程教学和专业技能培养的一种教育组织形式,是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的专门机构,是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管理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学院运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立领导机构,设名誉院长2人,院长1人、副院长2人、委员6人,共同组成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教学管理与培训科、学生管理科、技术服务科科长各2名。
名誉院长由**学院校领导和**公司领导担任,院长由**公司副总兼任,副院长由**公司人事负责人和**学院机电学院机电系系主任兼任,委员由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及**学院机电学院主管学生管理的负责人和实训实习带队教师兼任。
办公室主任由**公司人员担任,教学管理与培训科、学生管理科、技术服务科科长均由双方各1人兼任。
第五条委员会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2、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3、推选**学院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依据企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拟订年度学生培养计划;5、加强专业岗位调研,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推进课程建设、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6、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共建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师资培训基地和学生就业基地;7、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理工大学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编制目的本章程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
本章程旨在建立并规范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与权限,为校企合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1.2 名称本组织的正式名称为“理工大学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1.3 定义1.3.1 校企合作:学校与企业之间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
1.3.2 委员会成员:指被授予委员会成员身份并参与委员会活动的学校和企业的代表。
二、组织结构2.1 委员会成员2.1.1 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和企业的代表。
学校代表由学校校长指定,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指定。
2.1.2 不同学科、行业、地区的代表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得到合理反映,以确保委员会的多元化和广泛代表性。
2.1.3 委员会成员按期限任命,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2.2 主席团2.2.1 委员会设主席团,由学校和企业各派代表组成。
2.2.2 主席团成员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2.2.3 主席团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企业法人担任。
2.3 秘书处2.3.1 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和事务处理。
2.3.2 由学校确定秘书处的常设机构,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职责与权限3.1 职责3.1.1 组织并推动校企深度合作项目的开展,促进双方的产学研合作。
3.1.2 技术交流和合作项目的拓展,提升双方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1.3 审议校企合作项目,并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3.1.4 大力推动企业参与学校的教学、实验实习、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3.1.5 搭建校企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3.2 权限3.2.1 制定校企合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和计划。
3.2.2 确定校企合作的政策、标准和流程。
3.2.3 提出对校企合作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校企合作章程
校企合作章程一、背景介绍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教育、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本章程旨在规范校企合作的各项事务,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合作目标1. 提升教育质量:通过与企业合作,学校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2. 加强科研合作:学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科研项目,共同推动科技创新,提高科研水平。
3. 促进人才培养:通过校企合作,学生能够接触实际工作环境,提高实践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
三、合作形式校企合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之一:1. 实习实训项目: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实训,提升实践能力。
2. 产学研合作项目: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推动科技创新。
3. 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具有市场需求的人才。
四、合作内容1. 教育合作:a. 学校提供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企业提供实际案例和行业经验,共同开展教育培训项目。
b.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2. 科研合作:a. 学校与企业共同申请科研项目,共享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
b. 学校与企业共同建立科研实验室或中心,提供科研设备和场地支持。
3. 人才培养合作:a.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实习安排等。
b. 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提供就业机会和实习岗位。
五、权责分配1. 学校责任:a. 提供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保证教学质量。
b. 组织学生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监督实施情况。
c. 维护学生权益,解决学生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2. 企业责任:a. 提供实践环境和工作机会,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b. 提供专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c. 合理安排实习实训项目,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 共同责任:a. 双方共同制定校企合作项目的目标、计划和进度。
b. 双方共同评估校企合作项目的效果和成果,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一、总则1. 本章程旨在规范校企合作理事会的运作,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
2. 校企合作理事会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成的组织,旨在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促进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二、组织架构1. 校企合作理事会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成,每方代表人数相等。
2. 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
3.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三、职责1. 制定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2. 协调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3. 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合作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4. 推动双方在文化、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权利和义务1. 学校和企业均有权利参与理事会的决策和活动,并对理事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2. 学校和企业均有义务遵守理事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推动合作项目的实施。
3. 学校和企业均有义务为理事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附则1.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企合作理事会所有。
2.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章程的修改和废止,须经校企合作理事会全体代表一致同意。
六、会议制度1.校企合作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双方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一周发送至各参会代表,会议议程应提前送达参会代表。
3.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双方代表人数的2/3以上,会议决议方能生效。
4.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发言内容、讨论情况和决议事项,并由秘书处存档备查。
七、合作协议1.校企合作理事会可根据合作需要,与学校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2.合作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合作目标、合作领域、合作期限、合作权益、合作费用、合作成果分配等。
3.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如有变更,应事先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1-02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号)精神.通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院校基础、校企合作。
杜会参与”的高枝能人才培养体系,创断职教办学棋式,为杜会为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合同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南阳市高级技工学佼(以下简称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智囊库和咨询机构:是学校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企今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本委民会任务是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每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金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人,由南阳市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30-40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南阳市高级技校。
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其他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由学校各系主任、有关部门领导和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幸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三)推选名誉主任、聘请顾问;(四)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 (五)全面规划校企合作,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健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
(六)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马鞍山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安徽马鞍山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产学结合,加强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急结合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特成立安徽马鞍山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成了由社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知名专家及院校领导组成的校企合作委员会,研究和决策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产教学结合等重大问题,为保证校企合作委员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的管理与服务机构,是校企合作的桥梁与钮带;致力于加强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订单式培养和产品开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平台。
第四条校企合作使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利用双赢。
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业单位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同时,借助企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院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院领导和实训基地知名企业负责人兼任。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办主任兼任。
第六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2 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3 推选名誉主任,聘请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负责人;4 参与修订专业教学计划,推选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5 参与决定安徽马鞍山技师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6 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7 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七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 负责校企合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2 负责校内各系与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协调和监督;3 配合学院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4 协助学院有关部门确定实习实训基地,签署协议及协调相互合作等事宜;5 配合有关部门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学生和学院建设的意见和建议;6 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作委员会的名称:校企联合工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深圳一职与深圳多家公司相关的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各公司及其它企业在人才培养、职工培训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探索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目的和宗旨: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模式的校企合作的探讨与实践;充分发挥的办学优势和理事单位的生产技术优势,合力打造合格的技能性人才;增强理事单位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办公地点: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为理事长单位,参加委员会的公司及其它企业为理事单位。
根据需要聘请集公司领导为理事长或高级顾问。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2.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3.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4.推选理事长、聘请顾问;5.决定委员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其办公地点设在。
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本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理事单位成员第九条理事单位成员以邀请与公司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理事单位成员须填写“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具有一定规模且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的企业,原则上均可加入本委员会。
第十条理事会单位成员的权利:1.享有发展建设的信息知情权;2.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3.享有毕业生选拔的优先待遇;4.享有与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职工培训合作的权利;5.其它权益。
第十一条理事单位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与保持密切联系,维护互助合作关系;3.成为学生的实习基地;4.向推荐兼职教师;5、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第十二条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中职学校校企合作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与我校开展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合作企业与我校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科研开发、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合作内容第四条人才培养合作1. 合作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参与制定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2. 我校为合作企业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合作企业可优先录用我校毕业生。
第五条实习实训合作1. 合作企业为我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保证学生实习实训的岗位数量和质量。
2. 我校组织学生到合作企业进行实习实训,并协助企业进行学生实习实训的管理。
第六条科研开发合作1. 合作企业与我校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2. 我校为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第七条文化传承合作1. 合作企业参与我校校园文化建设,传播企业文化,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2. 我校举办各类文化活动,邀请合作企业参与,促进校企文化交流。
第三章合作方式第八条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企业捐赠:合作企业向我校捐赠资金、设备、物资等。
2. 项目合作:双方共同实施科研项目、生产项目等。
3. 教学合作:企业专家担任我校客座教授,参与课程开发、教学指导等。
4. 培训合作:双方共同举办各类培训班,提升学生和教师的职业技能。
第四章合作管理第九条建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要求。
第五章合作期限与终止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校企合作章程全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校企合作章程一、背景介绍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的行为,提高合作效果,制定本章程。
二、合作目的1. 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 推动学校教学与企业需求的紧密结合,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
3. 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提高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合作范围1.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就业机会,开展校企合作项目。
2. 科研合作: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共享研究成果,推动技术创新。
3. 教师培训合作: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4. 资源共享合作:学校与企业共享教学、实验室、设备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合作机制1. 建立合作机构:学校与企业共同成立校企合作机构,负责协调合作事务,制定合作计划。
2. 签订合作协议: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责任分工、合作期限等。
3. 成立合作团队:学校和企业各派遣代表组成合作团队,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4. 定期评估:学校与企业定期评估合作效果,及时调整合作策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五、合作保障1. 资金支持:学校与企业共同筹措合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法律保障:学校与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信息共享:学校与企业共享合作所需的信息,保持及时沟通和协调。
4. 人员支持:学校与企业互派人员支持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六、合作成果1. 人才培养方面:合作学生的就业率提高,企业对合作学生的满意度提高。
2. 科研成果方面:合作项目的科研成果得到应用和推广,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3. 教师培训方面:教师培训的参与率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得到提升。
4. 资源共享方面:学校与企业共享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校企双制”办学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2012]178号)等文件规定,为了加强校企密切联系、校企深度合作、校企文化交融,向企业、行业、社会培养和输送与地方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培养、协作关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性质:是学院的管理咨询机构,是学院与各知名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办学模式、实习就业、订单培养、产教研结合、技术咨询、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是探索和落实“校企双制、工学结合”的平台。
委员会应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按照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实际需求及学校培训资源现状,为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战略规划、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献计献策,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主任1名、副主任3 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名誉主任由政府部门领导、知名大型企业总裁、职业教育专家等知名人士担任,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代表担任,秘书长由学院分管校企合作办公室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政府部门领导、企业、行业代表和学校人员担任。
企业、行业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1、根据学院需要,在充分酝酿、反复筛选、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2.、任职资格:(1)热心关注技工教育,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学校发展战略咨询、专业技术指导、校企双制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2)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理论实践能力及相关实践经验。
校企合作章程
校企合作章程一、背景介绍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教育、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的行为,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二、合作目的1. 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教育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2. 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融合。
3. 共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三、合作方式1. 实习实训合作: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实训活动,提供实践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 项目合作: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共同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
3.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项目,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人才。
四、合作内容1. 实习实训合作:a. 学校提供实习机会,企业提供实习岗位和实践指导。
b.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和要求。
c. 学校与企业定期开展实习成果评估,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评价。
d. 学校与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必要的实践设施和条件。
2. 项目合作:a. 学校与企业共同确定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b. 学校与企业共同组建研究团队,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c.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进度安排和研究计划。
d. 学校与企业共同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 人才培养合作:a.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和要求。
b. 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专业课程教学,提供实践教学环节。
c. 学校与企业共同组织实践活动和讲座,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d. 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学生评估和学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和推荐。
五、合作机制1. 学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校企合作的开展。
2. 校企合作委员会由学校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合作事宜。
3. 学校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内容、方式、期限和责任。
4. 学校与企业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及时交流合作需求和问题。
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培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将企业的运营机制和岗位需求与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相结合,通过协调、互动和分享等长期合作模式达到高校人才培养成果与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无缝对接的目的,共建长期而稳固的校企合作关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性质: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校与各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与企业开展联合办学的管理机构;是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合作技术开发及产学结合的管理咨询机构;是探索有特色的产学结合模式的平台,是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坚持优势互补原则,实现学院和企业之间地域、空间、资源的优势互补;建立校企之间资源共享原则,实现校企合作单位之间在职教资源上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与经营的效益;建设以诚实守信、互利共赢为合作基础的校企合作体制,使学校办学与企业经营均获得最佳效益,实现校企共赢;坚持校企共同发展原则,面向区域、面向行业、对接产业,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培训,通过技术研发合作与应用技术推广,实现校企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领导及学校负责校企合作、招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校企合作委员会员会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长1人,信息员若干。
第五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三)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负责人;(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六)建设较为稳定的校内外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七)依据学校专业设置与社会岗位需求,匹配优秀企业及各社会资源,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八)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校企合作理事会 章程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第一条为了促进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教育发展,完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增强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企合作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成的校企合作组织,是校企合作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是:围绕校企合作,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教育发展,提高校企合作质量,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理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市场化运作,推动校企合作共赢,注重实效,注重规范管理,加强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理事长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并由理事长签署聘书,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二)推动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入发展,完善校企合作教育机制;(三)推动校企合作项目的对接和落地,促进校企合作的共赢;(四)加强对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五)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六)组织校企合作交流活动,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交流。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记录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理事会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和企业的资助、项目资金、捐赠和其他非营利性收入。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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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两篇篇一: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的名称: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中卫职业技术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卫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委员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
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由中卫职业技术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中卫职业技术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中卫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十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校企合作开发部,校企合作管理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名誉主任及相关负责人;(四)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学校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校企合作内容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合作。
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五条队伍建设合作。
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六条产学一体化合作。
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组织学院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
第十七条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
委员单位均为中卫职业技术学校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基地。
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章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九条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
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
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第二十一条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中卫职业技术学校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七)协助中卫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
(二)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
经费使用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详情请查阅中卫职业技术学校网站。
第二十八条中卫职业技术学校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基地”。
企业委员单位向学校授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办公室篇二:高级技工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通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院校基础、校企合作。
杜会参与”的高枝能人才培养体系,创断职教办学棋式,为杜会为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合同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高级技工学佼(以下简称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智囊库和咨询机构:是学校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企今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本委民会任务是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每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金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人,由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30-40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高级技校。
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其他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由学校各系主任、有关部门领导和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幸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三)推选名誉主任、聘请顾问;(四)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 (五)全面规划校企合作,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健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
(六)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七)建立校企合作紧密联系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供求双方信息引导和服务。
(八)建立校企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校企合作洽谈会,组织学校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委培,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同时提升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九)优化学校的专业建设,提出专业设置意见和专业培养目标。
使学校对目标定位、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逐步实现校企紧密对接。
第六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墓地、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联络和工作协调;(三)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四)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洽谈合作、签署协议等事宜;(五)负贵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六)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实行年会制,由委员会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患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由学校邀请或企业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
成员单位填写《高级技工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
第九条委员会成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条委员会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
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
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委员会可在企事业单位聘请顾问,受聘顾问受邀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并对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委员会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合作与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三)优先获得学校科技成果;(四)优先开展职工培训;(五)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六)优先挑选接收学校毕业生;(七)优先应聘学校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委员会成员单位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三)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任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参加顶岗实训学生的报酬;(四)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五)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