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委员会联络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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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加深校企合作,密切校企合作关系,校企合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根据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联络员的管理

1、联络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热爱联络工作,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2)关注职教,了解行业企业和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所在单位主要工作,掌握其基本情况;

(3)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

2、企业的联络员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指定专人担任,并出具单位有效证明,报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公室经核定,对符合条件者以通知的形式在委员会成员内公布。

3、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当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委员会办公室。校企合作委员会要求报送信息连续两次未报送者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举办的联络员会议者,委员会可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提出更换人选。

二、联络员的权利与工作职责

1、联络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和活动,对委员会联络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本人撰写或推荐的稿件,可被委员会优先采用;

2、联络员工作职责

(1)负责所在单位及领导与委员会办公室的双向工作联系,及时传达委员会的精神和要求,通报委员会的工作动态。

(2)报送所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人员、资质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及法人变更等)及重要工作动态和先进技术,反映校企合作难点、热点问题及企业诉求;

(3)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单位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委员会办公室;

(4)承办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3、报送信息的内容与要求

(1)校方教育教学、校企合作的重大活动,单位领导人的变化,新设置的专业、各专业及对应的学生数、毕业生数、教学安排、实习计划等;

(2)企业生产经营、校企合作的重大活动,单位领导人的变化,新工种类别、岗位需求、用人计划、接收实习生的时间安排。

(3)联络员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重要的会议、活动、新闻或事件类信息应在及时报送。

三、联络员例会制度

1、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工作机制的基本形式,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主要任务为:落实委员会工作部署;通报、交流各会员单位的相关工作;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联络员会议、业务培训及有关活动;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等。

2、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应告知委员会办公室,并委派其他联系人参加。

3、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联络员例会要求

1、联络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2、联络员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3、重大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委员会主任确定,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五、本制度于202X年X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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