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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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2010年度出现严重财务困难,拖欠了大量职工工资。其中拖欠职工张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仅发放的工资400元/月生活费,张某每月工资4000元。2011年度该企业财务状况有所好转,企业于2011年9月一次性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其中清偿张某工资72000元,另发放了2011年9月应发放的工资4000元。

拖欠职工工资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月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两项规定是一致的。但由于各种原则,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一次性发放多月拖欠的工资,如何计税,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一次性发放多月拖欠的工资合并为一个月计税,理由是工资实际发放才须纳税,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作为一个月合并计税;如果分解到以前所属月份,属于逾期申报纳税,应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拖欠职工工资并非各种名目奖金,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按月发放的工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和企业的相关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拖欠职工工资则是违反了按月发放的相关规定。其实在个税相关文件中也是有所体现,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拖欠职工工资一次性发放,不是一个月的工资,而是违反了按月发放的相关规定而补发的,应分解到应发的所属月份。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

1.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发放的400元/月,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4000-2000)×10%-25]×400÷4000×20=350元

2.2011年9月补发放的工资3600元/月,应适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4000-3500)×3%×3600÷4000×20=270元小计620元

张某2011年9月取得的工资4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

(4000-3500)×3%=15元

合计:635元

税款申报缴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张某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不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无须自行申报。企业拖欠张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欠发的放的工资72000元,在2011年9月1日前并没有支付,工资400元/月生活费,不足减减除费用标准,所以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更无须缴纳。2011年9月一次性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该企业应于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连同扣缴9

月份工资扣缴的税款一起,合计635元,于2011年10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无须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上述分析可知,拖欠职工工资无须合并计税,更无须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相关法规——

粤地税发[1999]23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肖红伟:

补发工资目前各省有三种做法。

一是还原到各月,按原标准扣除(2000)计算,标准的权责发生制。(此法用得最多)

二是支付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前提是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年内还没使用)

三是支付时做为当月工资计算。

肥总说的对:“各地政策有差异,所以没有唯一标准,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海涵:

拖欠职工的工资一次发放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8-29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 今年7月份公司补发了前几个月拖欠的部分工资,这部分拖欠的工资是应该平摊到拖欠的几个月去扣除其中的所得税,还是累计到本月一起扣除?

答复: 根据大地税函[1997]10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因资金短缺而拖欠的职工工资,数月集中支付的情况,企业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所属期间”就是职工应取得工资的月份(即会计上应当确认负债的月份)。。。>

泰州地税2010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

23、问: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

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

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能依期支付的工资如何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代发工资也要代扣税吗?

答复内容:

(1)企业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在此期间,个人所得税是否须按月申报并缴纳?企业支付以前月份拖欠的职工工资,若以前月份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如何计算?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一般来说,企业应按规定依期支付职工工资,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期支付而在以后月份补发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应事先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审查属实其补发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可按规定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2)公司欠客户货款,客户要求我公司为其员工代发工资,并从我公司欠其货款中扣除。请问,我公司为客户的代发工资是否也要交税?

我们认为,企业与本企业的职工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企业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尽管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繁杂多样,一般地说,企业不会有代其他企业发放其职工的工资。如情况特殊,确需代其他企业发放其职工的工资,仍属于企业之间约定的代办业务关系。即可以约定代发职工的工资,也可以约定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会计核算上,代办者仍在往来账户中反映,被代办者则应在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就这次代办业务来说,代办者没有直接的税务责任。但必须明确,如以这种业务关系,偷逃国家税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两壶酒: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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