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经济法基础》调整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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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经济法基础》调整修订内容2月14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对2018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望所有备考者周知,按照修订的内容进行复习,并及时修改手中的教材。

▼《经济法基础》调整修订内容01第一章第一节,13页,第7-8行原“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改为“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02第二章第三节,52页,第17-28行原“根据……重要依据”改为“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经济法基础》课件【2019修订】 《经济法基础》第十四章

《经济法基础》课件【2019修订】 《经济法基础》第十四章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一节 税 法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第一节 税 法
第 14 页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6.增值税的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分别于2008年11月5日、2016年2月6日和 2017年11月19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 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 古旧图书; ④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 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一节 税 法
二、流转税 (二)消费税
第 16 页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即商品交换的金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纳税主体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
的纳税义务人。
第一节 税 法
二、流转税 (二)消费税 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其中,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的生产 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
第9 页
第一节 税 法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第 10 页
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精美图文】新教材2019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精美图文】新教材2019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5第 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9
5第 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共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把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7
5第 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0
5第 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 【习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
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B)。(2016年)
❖ A.事业单位
B.合伙企业
❖ C.社会团体
D.民办非企业单位
11
5第 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 【习题3•判断题】居民企业应当仅就其来源于中
× 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
2 01 8
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基础》
【18新教材】全新修订
5第 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教材对比第一章总论本章整体变化不大,修改部分表述,使内容更加严谨。

新增:诉时效届满。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本章整体变化不大,修改部分表述。

调整:(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总会计师。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是商业汇票内容的调整。

新增:(1)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的试点:(2)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删除:办理电子商业银行汇票银行的资格条件。

调整:(1)Ⅲ类账户余额的限额规定;(2)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依托的系统:(3)商业汇票的付款、贴现。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是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新增:(1)既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2)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的纳税地点。

删除:(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2)纳税人放弃减税的规定。

调整:(1)税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税种;(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3)增值税税率17%修改为16%,11%修改为10%,调整部分表述;(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变化较大。

新增:(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2)抵免限额的确定方式:(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计;(4)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5)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删除: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调整:(1)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由2.5%调整为8%:;(2)保险费扣除规定;(3)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编写。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本章变化较大。

新增:(1)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2)船舶吨税。

删除:(1)岩金矿资源税的税收优惠;(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调整:(1)印花税重新编写;(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三档调整为两档;(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4)耕地占用税部分表述;(5)烟叶税的征收管理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本章变动不大,修改部分表述。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经济法》新旧变化对比-31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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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经济法》新旧变化对比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经济法》新旧变化对比2019年教材2019年教材章页行/段内容内容页行/段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27最后1行后面增加除了上述三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外,下列情形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7第3段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3921至24替换为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38第3段度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19年初级《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动解析

2019年初级《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动解析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动解析千呼万唤始出来,还是这个熟悉、特殊的日子,十二月伊始,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正式出版,2019年的考证之路正式开始。

经过了2018年会计变革的大洗礼之后,我们更加明确了会计人员的发展方向。

而我们现在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在广大会计考生中脱颖而出,这必然就需要我们具备更加专业的会计知识。

俨然,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就是为我们会计人员打开能够成为拥有百万薪金的财务精英的“第一大门”,也是我们广大会计人员提升专业能力的首要途径,也是我们梦想开始的地方。

让我们用第一个职称证书开启我们的会计之路,迎接未来美好的生活吧。

(一)教材整体变化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比去年来说,变动较大。

在去年教材整体结构变动的基础上,今年教材的章节顺序没有变化。

其中个人所得税进行重新编写;增值税按照新政策进行修订;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编写;船舶吨税重新回归教材。

其他章节中多为细节表述的调整,使内容更加严谨。

(二)教材具体调整章节主要变化第一章无实质性变动,调整部分表述,使得内容更加严谨第二章调整部分表述,调整:(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总会计师第三章调整商业汇票付款、贴现的内容;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第四章增值税税率按照现行政策进行修改;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第五章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按照新政策进行调整,由2.5%修改为8%;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编写第六章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编写;新增船舶吨税;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第七章调整部分表述,使内容更加符合现行政策。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八章调整部分表述,社会保险法更新部分相关规定(三)教材变化分析1.非税部分(1)第一章无实质性变动,仅调整部分表述使内容更加规范严谨,对于2019年的考试影响不大,往年的重点内容依然是今年考试的重点方向。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大纲教材变化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大纲教材变化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辅导教材尚未发布,但教材当中税法变化部分的相关内容可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来确定。

因此,根据近期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下面为大家梳理法条变化之处,帮助大家在教材下来之前,提前学习相关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变化近期,国家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9日,因此,该内容是否会出现在新《经济法基础》教材当中尚未可知,请各位学员关注本处内容。

本处内容主要会涉及相关计算性题目和文字性题目。

主要变化如下:1. 法的形式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启动立法工作,近期国家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

2.税率变化: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取消了“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

3. 计税依据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同时,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近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本处内容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相关题目,大家应予以关注。

主要内容如下:1.房贷利息,在偿还贷款期间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

指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不可以扣除;2.住房租金支出,按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定额扣除800元/月、1000元/月或1200元/月;3.子女教育费,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按每个子女定额扣除1.2万元/年;4.个人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规定期间内每年可按4800或3600元扣除;5.赡养老人支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额度;6.大病医疗支出,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肆大会计: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动讲解word精品文档46页

肆大会计: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动讲解word精品文档46页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动讲解整与经济法律”,并在项下增加“(1)调整经济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2)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二、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中“4.合同的履行”中“(2)同时履行抗辩权”改为“(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删除“(3)先履行抗辩权和(4)不安抗辩权”;三、将2019年《经济法》教材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内容单列为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恢复了2019年经济法教材的面貌,《公司法律制度》由2019年的第五章变为2019年的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中《公司的财务会计》内容里删除“(3)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这对应审计大纲中删除了审计环境整编内容,因为2019年审计教材第一编《审计环境》的第二章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四、第七章《证劵法律制度》中“2.股票的发行中”增加“(6)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这是一个改革方向,优先股的内容未来也会对注会财管大纲和教材产生影响。

当然,这是2019年以后的事情了。

五、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中“6.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增加(3)境外投资管理,(4)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改为(4)境外产权管理等内容。

六、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中“2.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项下“(2)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改为“(2)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3)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改为“(3)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中删除(1)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增加“(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与分类”;“4.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控制”中“(5)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改为“(5)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七、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中“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删除“(6)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调查”教材方面:2019年经济法教材与2019年教材相比,多了一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变为了十二章。

2019与2020年 对比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9与2020年 对比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新主要变化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第六章小税种,根据各类“法”对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第七章新增加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的有关内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删除了托收承付的有关内容等。

具体如下:第一章变化:本章整体变动不大,对部分概念性表述进行了调整,如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第二章变化:本章整体变动不大,补充了票据的内容,新增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核算,将购进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分两年抵扣的处理,按照最新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为一次性抵扣。

所有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都按最新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三章变化:无实质性变动,所有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都按最新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四章变化:无实质性变动,所有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都按最新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五章变化:本章变动较大,收入的内容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进行了调整。

对部分概念性表述进行了调整,所有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都按最新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六章变化:本章变动较大,本章将所有财务报表格式和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所有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都按最新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七章变化:本章变动不大,删除了货币时间价值的相关内容,对部分概念性表述进行了细微调整。

所有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都按最新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八章变化:本章变动较大,整章删减内容较多。

第八章调整了政府单位会计核算要素的顺序,增加了部分概念及其账务处理。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考纲要求)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熟悉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种类(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二)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三)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四)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国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六)了解代理记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六)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撒销(七)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八)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九)熟悉预付卡(十)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一)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十三)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十四)了解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十五)了解国内信用证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熟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四)熟悉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征收管理.(五)了解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六)了解我国的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七)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八)了解消费税税率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四)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优惠(六)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税收优惠(七)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八)了解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税率(税目)、征收管理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二)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三)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四)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五)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适用范围、税务管理的概念(六)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七)了解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四)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七)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八)熟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九)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十)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一)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十二)了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2019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教材编写依据) 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 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二)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三) 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 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 熟悉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种类(六) 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 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二) 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三) 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四) 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六) 了解代理记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 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二) 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三) 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四) 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五) 掌握汇兑、委托收款(六)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七) 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八)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九) 熟悉预付卡(十)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一)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十三)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十四)了解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十五)了解国内信用证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 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 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熟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四) 熟悉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征收管理(五) 了解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六) 了解我国的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七) 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八) 了解消费税税率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 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四)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优惠(六) 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税收优惠(七) 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八) 了解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二)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三)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四) 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六) 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税率(税目)、征收管理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 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二) 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三) 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四)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五) 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适用范围、税务管理的概念(六) 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七) 了解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 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四) 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五) 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 熟悉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七) 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八) 熟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九) 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十)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一)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十二)了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四)熟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七)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八)熟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九)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十)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一)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十二)了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对版经济法基础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对版经济法基础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对版经济法基础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对2015年版经济法基础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对2015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经济法基础)章节页码行数调整内容3.6(新增加)121 倒数第7行前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或资金流转。

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一、网上银行(一)网上银行的概念网上银行(Internetbank or E-bank),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提及网上银行,更多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

简单地说,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因此网上银行也称网络银行。

网上银行又被称为“3A银行”,因为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way)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网上银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主要适应于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企业网络银行适时了解财务运作情况,及时调度资金,轻松处理大批量的网络支付和工资发放业务、并可以处理信用证相关业务。

个人网上银行主要适用于个人与家庭,个人可以通过个人网络银行实时查询、转账、网络支付和汇款功能。

2.按经营组织分为分支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

分支型网上银行是指现有的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而设立的网上银行。

纯网上银行的本身就是一家银行,是专门为提供在线银行服务而成立的,因而也被称为只有一个站点的银行。

2024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2024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

2024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学习者来说意义重大。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律的交叉学科,它研究的是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实施。

在这个变化的年份,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新的趋势和发展。

最显著的变化是关于内容更新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法的内容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学习者在2024年的经济法基础教材中可以看到许多全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反映了当前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经济状况。

在企业破产法和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内容可能会有较大的更新和扩充。

教材的教学方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过去,传统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可能更加注重理论知识和法规条款的学习,而在2024年,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的案例分析和实践性训练。

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更好地帮助学习者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知识,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也在经济法基础教材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教育成为了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

2024年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可能会更加注重在线学习平台和数字化资源的应用,学习者可以通过在线视频、互动课程等方式更加方便地学习和互动。

多元化和国际化的视角也在经济法基础教材中得到了更好的呈现。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的跨国性和国际化性越来越明显,学习者需要具备更广泛的视野和更多元的思维方式。

2024年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可能会更强调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024年经济法基础教材的变化是一个积极的趋势,它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法发展需要,提升学习者的学习体验和教育效果。

学习者可以通过学习这些新的教材内容和新的教学方法,更好地掌握经济法知识,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在未来的经济法教育中,能够看到更多的创新和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和职业发展机会。

【此处落款】。

第二篇示例:在内容方面,2024年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将更加突出与时俱进的理念。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新旧教材对比表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新旧教材对比表
301
(三)税款征收措施“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
300
调整为“为了保证税款、社会保险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07
(一)复议管辖的般规定和(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306
调整:(一)复议管辖的般规定和(二)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309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307
新增:(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下后“行政复议工作……法律职业资格。”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新旧教材对比表-经济法
章节
2018年教材
2019年教材
页码
内容
页码
内容
第一章
4
4
新增:即生物学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5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5
调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
财所有权人
5
调整:所有权人
11
86
88
新增:(四)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86-88
商业汇票的付款、贴现
88
调整
第四章
114
三、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税种
118
调整
115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
119
调整: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者劳务
115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119
调整: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
12
调整: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
12
12
新增: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13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新旧教材变化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新旧教材变化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新旧教材变化【东奥小编】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2016年5月14日开始,那么考生复习时间只有4-5个月,因此任务重时间紧,为关心广大考生尽快熟悉2016年教材变化情况,并及时调整复习方向,东奥会计在线分别将2016年与2018年教材进行详细的教材变化对比。

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特别整理的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新旧教材变化,供广大考生参考。

提示:以下是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为东奥官方独家公布,版权归东奥会计在线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第一章总论2018年教材2016年教材页行内容内容页行1 4 增加:法作为一种特别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进展的产物。

但古今中外关于法的概念理解并不一致。

一般来说,1 41 4-5 将“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变更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要紧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1 51 5-7 删除: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91 10 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变更为: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1 91 12 本行中出现的法、法律、法依次增加引号〔共3个〕1 111 13 删除:“在我国历史上”的“在”字1 131 21 将“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变更为: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

1 201 1-2 删除:“因此,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

1倒数第3行2 1 将“会计小王”变更为:小王 1 倒数第2行2 14 在“更为全然的利益。

”后增加:因此,小王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2 122 倒数第14行增加:因此,小李和小王讨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 233 6-9 将“法的要紧内容,……简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 3 6-9称利导性。

”变更为:会规范……〔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变化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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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发布》得知,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小编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大纲新旧对比变化内容如下: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大纲主要变动:
第一章:变动不大,调整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第二章:变动不大,1.新增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2.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四章:变动较大,1.新增“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代位求偿权的概念”;2.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调整为“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调整为“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将“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调整为“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第六章:变动较大,1.新增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确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2.调整增值税税率、纳税人标准;3,删除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销售货物类增值税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计税货币、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等;
第七章:变动较大,1.新增税收优惠概述;2.将技术先进型企业税收优惠与低税率优惠内容整合;3.删除过渡性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八章:变动不大,1.第一节、第四节节名调整;2.调整部分标题的表述;3.删除商标注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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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2019年中级经济法大纲变化部分内容的介绍。

想要完整版大纲变化详情下载,请登录中华考试网会计师频道(/zhong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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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调整和新增内容

经济法基础--调整和新增内容

三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 是指 代表国 家对 会计工作行使 管理 职能 的政 府部 门 + ) 会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 管 全 国 的 会 计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法 * 规定 #. 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二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 完整性负责 +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 使职 权的 主要 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不 得授 意 ( 指 使 ( 强 令会计机构 (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 #-
二 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 ( 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以下统称 单位 ' 办 理会 计事务必须依照 ) 会计法 * 办理 + ) 会计法 * 规定 $ 国家实行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根据 ) 会计法 * 制定并公布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 门根 据 ) 会计 去 * 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 ( 会计监督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
经 济 法 基 础
调整和新增内容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 $ 是指国家权 力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关 于 会 计 工 作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 简称会计法规 + 为规范会计行为 $ 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 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 列会 计法 律 ( 法 规和规章 $ 如 % & ' (年' ' 月 0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简称 ) 会计法 * ' $) 总会计师条例 * $) 企 业财 务会 计报 正的 ) 告条例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 ' 4年%月' 4 日财政部发布的 ) & ' /年' %月' ' 日财 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 * $) 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 * $ 以及 ) 企业会计准则 * 及其 解 释 等 + 这 些 构 成 了 我 国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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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经济法基础》调整修订内容2月14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对2018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望所有备考者周知,按照修订的内容进行复习,并及时修改手中的教材。

▼《经济法基础》调整修订内容01第一章第一节,13页,第7-8行原“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改为“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02第二章第三节,52页,第17-28行原“根据……重要依据”改为“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03第二章第四节,54页,倒数第11行段后增加:“2018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04第二章索引,57页,倒数第5行段后增加:“12.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8年5月19日财会〔2018〕10号)”,后面的序号顺延05第二章索引,57页,倒数第1行段后增加:“16.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19日财会〔201 8〕9号)”06第三章第二节,60页,第10-11行原“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改为“例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保监会’”07第三章第二节,63页,第20行段后增加:“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自2018年6月11日起,在江苏省泰州市和浙江省台州市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实行备案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08第三章第三节,75页,第17行段后增加:“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换所)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09第三章第三节,86页,第26行段后增加:“(四)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10第三章第三节,88页,第13行段后增加:“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

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11第三章第三节,88页,第21行段后增加:“(六)票据交易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七)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1.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1)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3)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4)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做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2)纸质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汇票,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自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付款后,对出票人对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保证增信行或者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12第四章第二节,115-116页,115页倒数第3行-116页倒数第6行原“根据........为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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