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内容学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内容

学习

一、《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及实施时间

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颁布,并于2004年12月1日实行。

二、产生的背景

2003年抗击“非典”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为了加强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建设,国务院决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以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的特点

1、突出对传染病预防和预警,设立了传染病监测制度,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治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方面的责任。

2、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划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举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增加了政府部门、各有关机构之间的疫情通报制度。

3、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并根据各级各类专业机构、各级政府及其他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规定严格控制疫情扩散,的各种措施。

4、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通过对医疗机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的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

5、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设专章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做好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物资准备。

6、做到保护百姓个人权力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掌握传染病的扩散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保障百姓个人合法权益。

四、进修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二是,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前者是本法的直接目的,后者是本法工通过直接目的而实现的根本目的,与长远目的。国家预防、控制和消除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重在预防。

第一条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二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熏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诊、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旧的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而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将病种增加到37种,甲类别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增加了两个病种,这两个病种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且把这两个病种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改为乙类,将原来乙类传染病黑热病和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改为丙类,将原来按照甲类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那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不是甲类传染病,为何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呢?主要是因为这些传

染病传染性较强、危害较大,一旦暴发流行起来对社会的破坏力非常大。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将这些传染病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呢?其理由有二:一是,甲类传染病一般为国际检疫传染病,目前,国际检疫只有《国际卫生条例》中规定的三种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我国没有发生过黄热病病例。因此从旧的传染病防治法到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只将前两种规定为甲类传染病,二是,这样的规定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传染病的不断发展演变。

第五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掌握、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干系到群众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一项十分广泛的社会工作,涉及卫生、农业、交通、公安、财务、药监、质检等多个部门。因此,传染病防治工作绝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群众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有利于调动、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参加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保证本法的顺遂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卫生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财政、人事、教育、科技、药监、质检、外事、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至于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也要依照本法规定,这一点主要是因为在2003年春天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出现了军队医院与在方之间存在沟通不力,信息不畅等问题,影响了防治工作,但考虑到军队有着相对独立的建制,其工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法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它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