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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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和执行力,防范发展战略制定与实施中的风险,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根据《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公司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为公司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力各级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各专项战略规划的制定、实施、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对公司及各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进行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实施进行监控,并根据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和反馈,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的过程。

第五条专项战略规划是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在管理及
业务职能上的具体体现,包括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财务战略规划、企业文化战略规划等,是对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的支持和保证。

公司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委、政府、国资委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意图;
(二)依法行使股东职责、尊重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四)各层级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相互统一、协调一致;
(五)短、中、长周期目标任务彼此关联、逐级递进;
(六)实际控制资源、可获得资源与规划目标相匹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制度。

第七条公司负责对二级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所出资企业负责对其下一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依据职能分工和主业定位,各专业规划由相应的
职能部门或二级公司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相关问题的咨询与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外部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发展研究院是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经董事会授权,审核、批复二级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参与组织实施与控制。

集团公司其他部室和各所出资企业按职能分工组织专项战略规划的编制。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战略规划的编制;党群工作部负责企业文化战略规划;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各二级公司应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
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在公司规定的战略管理层次内履行相应的战略管理职能。

具体负责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三章内容与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与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确保公司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点是3-5年中期发展规划,兼顾长期远景目标,并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与条件变化适时调整。

其中3年发展计划以3年为一个周期,逐年编制,滚动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或二级公司每5年编制一次发展战略和规划。

在非规划编制年度,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可根据国家政策、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视情调整。

新设所出资企业原则上应于成立的当年内编制公司规划剩余期间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六条战略制定和规划编制原则上按以下次序开展,即:先制定战略,后在战略指导下编制规划;先制定公司总体战略,后在总体战略指导下制定经营战略和职能战略;先编制所出资企业(业务板块)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后编制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七条公司战略制定和规划编制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即:董事会授权战略决策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拟定集团总体战略和规划的思路、方向、目标和原则,征求经营层及党委常委意见后,由董事会、股东会审定;然后各二级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集团总体战略和规划思路及企业内外部环境分析,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各专项战略规划,明确公司的各职能管理目标。

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司系统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方案。

第十八条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参照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突出主营业务的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经营绩效的提高和整体优势的发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3-5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建议等;
(六)国资委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各所出资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职能部室负责的专项战略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专项业务现状,存在问题,面临的形势,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业务板块)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报送、审核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业务板块)应当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所出资企业(业务板块)可视情自行决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必要的论证。

(三)所出资企业(业务板块)发展战略规划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公司。

(四)公司董事会牵头负责对各所出资企业(业务板块)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

发展研究院具体执行,形成审核意见,经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同意后,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各所出资企业。

(五)所出资企业(业务板块)根据公司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六)所出资企业按规定的决策程序修订、审议发展战略和规划后,将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及有关内部决策程序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所出资企业(业务板块)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与公司确定的发展战略一致;
(二)是否符合公司的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室应按公司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各有关专项规划,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及董事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审核程序:
(一)公司按照股东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公司聘请专家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必要的论证;
(三)公司根据专家的建议或意见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四)公司党委常委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组织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论证、审核;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公司将发展战略和规划报送股东会审核、备案。

第四章规划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经股东会或公司备案或批复的各层级发展战略和规划是规划期内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根本性、指导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公司或所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在所出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达公司或所出资企业战略规划意图。

第二十六条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公司编制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开展全面预算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实施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关部室应以公司战略和规划为依据,制定细化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开展年度全面预算工作,并组织实施,做到规划期内规划目标与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全面预算有效衔接,确保公司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层级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后,发生下列情况,应当依照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一)股东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
(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与发展战略和规划中的年度滚动计划目标差异较大;
(三)公司外部环境包括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政策法规、行业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内部资源和能力发生了重大变化;
(五)董事会或总经理基于对经营形势的判断认为有必要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

涉及公司或二级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的调整变化、重要经营指标超过20%以上变动等重大调整的,应将调整原因及内容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控制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对各级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控制机制,逐步提高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应用程度,及时反映各级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于每年上半年召开会议,总结调度上一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偏差及原因,对重大偏差提出纠偏措施,安排部署本年度的规划实施与调整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于规划期结束年度的上半年召开会议,听取各所出资企业对上轮规划的评价报告,全面总结上轮规划执行情况,对上轮规划进行系统评价,安排部署下一轮5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各所出资企业应及时形成年度与规划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评价报告。

报告应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重在定性的方法对本年(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评价,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情况,各项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中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各专项战略规划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规划总体执行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打算及建议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参与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变更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方向、涉足公司确定的业务领域之外业务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公司有关部室及各所出资企业应妥善做好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各类批复文件等文档的归类、标识及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公司参与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对外泄漏有关内容,违者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国资委有其他要求的,按《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或国资委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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