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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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一、意见。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问题。

在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模糊。

就好比两个人在雾里谈生意,你说东他可能理解成西。

比如说工程范围,就简单写个“建筑主体施工”,那主体包含啥呀?基础工程算不算?外立面装饰算不算?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双方扯皮。

我觉得法官审理的时候,得把这种模糊条款好好掰扯掰扯。

要是合同里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表明双方当时的意图,就按照那个来。

要是找不到,就参考行业惯例。

不能让一方因为合同写得不清楚就占大便宜,也不能让另一方吃哑巴亏。

2. 工程变更的认定。

工程变更简直就是纠纷的“重灾区”。

施工过程中,甲方今天说要加个窗户,明天说要把墙的颜色换了。

有时候是口头通知,有时候写个小纸条就当变更通知了。

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就开始掐架。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变更要有正规的手续。

如果是口头变更,那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都认可了这个变更,比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啥的。

而且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计算也要合理,不能甲方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能施工方漫天要价。

3.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这事儿可太复杂了。

有时候甲方觉得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却觉得是正常的小瑕疵。

法官不能光听双方在那吵,得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但是呢,鉴定机构的选择也得慎重。

不能让一方随便找个跟自己有关系的鉴定机构,得保证鉴定机构是公正、权威的。

而且鉴定的标准也要明确,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

如果是施工方的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那该返工的返工,该扣工程款的扣工程款;要是甲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有问题或者不合理干涉施工导致质量问题,那也不能让施工方背锅。

4. 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款结算就像一场拔河比赛。

施工方想多要点,甲方想少给点。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计价方式不明确或者双方理解不一致。

有的合同写按定额计价,但是定额版本有好几个,到底按哪个算呢?还有的是按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施工过程中有变更了,这个总价怎么调整呢?法官得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来判定。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与对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三、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四、工程造价和质量鉴定五、违约责任的承担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效力】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挂靠”的具体类型与认定】类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挂靠”:(一)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相互之间没有资产产权关系;(二)实际施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三)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没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建设施工合同审理难点

建设施工合同审理难点

建设施工合同审理难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法院面临诸多难点,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建设施工合同审理的难点。

一、合同效力认定难1. 资质问题: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效力难以认定。

2. 招投标程序违法: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效力难以认定。

3. 转包、违法分包: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效力难以认定。

4. 建设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难1. 工程质量:建设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质量争议的处理成为审理难点。

2. 工程进度: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进度调整等问题的认定和处理难度较大。

3. 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变更签证、索赔等投资控制问题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把握。

三、合同履行难1. 履行主体: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2. 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顺延及其法律后果难以确定。

3. 履行地点:施工项目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履行地点的确定成为难点。

四、法律责任认定难1. 违约责任:承包人、发包人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审理难点。

2. 侵权责任:施工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难以把握。

3. 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和确定成为审理难点。

五、证据收集和认定难1. 证据真实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2. 证据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提供、保管等合法性问题较为复杂。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施工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其签订和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审理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适用法律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民法典等。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要全面分析合同内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二、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效力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承包人以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3.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4.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超越土地使用权;5.发包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等。

对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一、引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涉及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设计有效的对策,以便能够妥善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解决纠纷的对策。

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常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

一方可能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拒绝支付工程款;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

这种质量纠纷往往十分复杂,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深入的评估、检测和鉴定,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真的存在问题。

2. 施工进度纠纷建筑施工合同中往往规定了施工工期和交工时间,双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进度往往无法按时完成,这就容易引发纠纷。

一方可能要求对方承担延期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施工进度纠纷,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3. 变更管理纠纷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变更,例如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等。

这就容易引发双方对变更管理的纠纷。

一方可能认为变更是因另一方原因造成的,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可能认为变更是客户方提出的,并非自己的原因,不应当承担责任。

变更管理纠纷需要对变更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协商。

4.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一方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拖延支付工程款,另一方则可能因为质量、进度等问题而拒绝支付。

工程款支付纠纷往往需要对款项的产生原因、支付条件等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解释。

以上就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牵扯到合同的履行、质量、进度、款项等多个方面,需要对各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是法院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繁杂,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继续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官的审判工作。

1. 合同解释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但有时候在合同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对合同进行解释。

同时,法官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图和合理预期,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2. 证据调查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证据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调查职能,确保能够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加以审查。

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错误。

3. 验收标准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当仔细研究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验收标准过于苛刻或存在歧义,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合同精神进行合理解释,并依法作出判断。

4. 合同履行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合同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如果发现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法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判断其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法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法官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作出判决。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建筑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时常出现,给建筑施工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处理建议,以期为建筑施工行业提供参考。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1. 定义和特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内容和方式的分歧,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最终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和多元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复杂性:建筑施工合同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包括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参与主体,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迅速解决。

(2)技术性: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工程技术和质量标准等专业问题,需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调查和鉴定。

(3)多元化: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形式多样,例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变更问题、合同解除问题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2. 形成原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各方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合同约定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从而增加了纠纷的发生概率。

(2)管理不规范:在建筑施工中,可能存在施工管理不规范、工程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最终引发合同纠纷。

(3)技术变更: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施工要求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内容发生变化,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4)履约风险:由于建筑施工的特殊性,可能存在自然灾害、工程遗留问题等,增加了工程履约的风险,也增加了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 纠纷应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出现纠纷,可能导致双方长期诉讼,影响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给建筑施工行业带来严重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标准的确定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确定工程质量的合格标准。法院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 及合同约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认定。
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
在工程质量鉴定中,责任归属是另一个难点。法院需要通过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 确定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以避免出现责任推诿或无法追责的情况。
合同条款的效力
在审理合同时效问题时,法院需要考虑合同条款的效力。法院需要判断合同条款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对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条款,法院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识别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法院需要对利益冲突进行识别 和判断,以避免出现利益输送或偏袒的情况。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关系、交易背景、证据等因素,对利益 冲突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案例二: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总结词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涉及到当事人的实际 利益。
详细描述
在审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据 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进 行审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造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工程 价款。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总结词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的常见问题之一,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 担。
详细描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 任可能同时存在。法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实际 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符合 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同时,法院还需要根据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责任方进行认定,并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需要注意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家可能脑袋里第一个反应就是:这玩意儿跟我有啥关系?其实你要是做过工程,或者曾经接触过一些相关的合同,才知道这东西有多坑,像是一把随时可能掉下来的“刀”。

你根本不知道它会在什么时候,或者在哪个环节忽然冒出来,给你来个“心脏重击”。

好比你辛辛苦苦跟客户、跟施工队谈好了合同,觉得一切都顺风顺水,结果呢?一个细节没注意,整个工程就能翻车。

而这种翻车,通常都是通过“合同纠纷”这个大招来“表演”的。

一开始,大家都觉得合同就是个纸上的东西,不会出啥问题,签了就好了。

可是,你一旦进了这个“建设工程”的圈子,就会发现,事情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材料问题,甚至一些看似不起眼的条款,都会在日后的某一刻成为撕破脸的导火索。

举个例子,合同上写着“工程按时完成”,结果工地上施工队觉得有点困难,就拖延了。

到了交工的时候,你发现已经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时间,客户当然不爽啦。

那时候,他直接甩给你一堆“违约”条款,得,赔偿啊、赔款啊,钱就开始往外冒。

可是你明明知道这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但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反悔都没地儿说理去,真是让人恼火。

还有那些“隐藏的雷区”。

大家一定听过这种话吧:“人心险恶,纸上得来终觉浅”。

合同中的那些小字条款,可能就像是地雷一样,看似不起眼,其实能把整个项目搞得一团糟。

比如说,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权责分配,双方经常会因为一些小小的模糊表述而翻脸。

甲方把权力写得特别大,乙方根本没得商量,一旦出现分歧,乙方就很容易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

所以,不管是签合同之前,还是施工过程中,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问题其实还不止这些。

有的施工单位甚至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搞一些“见不得光”的操作。

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甲方把工程交给乙方施工,结果乙方找了个不太靠谱的分包商,材料一便宜了事,结果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

时间一久,质量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客户肯定不高兴,纠纷就这么开始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数量多、标的额大、复杂程度高等特点。

如何更好地审理此类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现状及特点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中占有较大比重。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案标的额也逐年增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数量多: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业务中的比重逐渐增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 涉案标的额大: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投资规模较大,因此涉案标的额也相对较高。

3. 纠纷原因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工期延误、质量问题、价款结算等。

4. 当事人主体多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5. 地域性特征明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往往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把握的原则1.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2.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在审理过程中,要关注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4.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三、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与对策6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与对策6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与对策6篇篇1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如何高效、公正地审理这些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问题与对策两个方面,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深入探讨。

1. 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审判压力加大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施工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人民法院面临的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审判压力不断加大。

如何高效审理这些案件,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案件涉及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资金,社会关注度高。

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还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更加谨慎、公正。

3. 案件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大量的证据和专业知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然而,目前部分审判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大、专业性不强。

1.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养针对部分审判人员缺乏建设工程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问题,人民法院应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让审判人员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提高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能力。

2. 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应该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审判效率。

例如,可以采用要素式审理、集中开庭等方式,减少重复开庭、重复举证等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电子开庭、在线举证等便捷方式,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3. 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审判质量人民法院应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审判质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该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还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调解等方式,降低诉讼成本和社会矛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是指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进行法律审判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需要特别关注一些问题,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首先,审理过程中应注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规定在合同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了解合同的约定,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判断合同纠纷的责任归属。

另外,法院还应注意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等。

其次,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合同履约证据的认定和审查。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履约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是一个关键环节。

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合同履约的事实进行认定。

合同履约的证据主要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法院应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加以审查、认定和评估。

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法院还可以采取调查取证的方式,以获取更准确、真实的证据资料。

第三,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往往涉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时,法院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违约责任的存在与否,并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应考虑其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以保证合同纠纷的公平解决。

最后,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合同的约定,判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并进行相应的审理。

对于仲裁事项,法院应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将仲裁裁决作为决定案件的法律事实。

对于设有仲裁协议但选择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将仲裁协议视为诉讼请求的依据,但不得直接执行仲裁裁决。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类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关系民生福祉,对于审理好此类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特点、难点以及审理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市场活跃度不断提高,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 涉案金额巨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金额较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还关系到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

3. 案件审理周期长。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事实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4. 法律适用难度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复杂,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要求较高。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难点1. 事实认定难度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复杂,往往需要对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审理过程中难以准确认定事实。

2. 证据收集难度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证据种类繁多,包括合同、发票、施工图纸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难度较大。

3. 法律适用难度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复杂,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要求较高。

4. 当事人诉求多样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诉求多样化,如要求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要点1. 审查合同效力。

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合同的效力,如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解除等情形。

2. 明确合同主体。

明确合同主体是案件审理的关键,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力,是否存在挂靠、转包等情形。

建筑施工合同案件审理

建筑施工合同案件审理

建筑施工合同案件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这类案件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涉民生等特点,对法院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难点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

建筑施工合同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商、供应商等,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2. 专业性较强。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等多个专业领域,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证据收集难度大。

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证据容易灭失,双方当事人往往对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存在困难。

4. 涉民生利益。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民生利益,如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等,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5. 审理周期长。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审理周期往往较长。

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1. 事实认定难。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工程质量、进度、价款等事实争议较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2. 法律适用难。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多部法律法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充分考虑合同效力、履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3. 赔偿责任确定难。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损失赔偿责任确定较为困难,需要法院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

4. 协调关系难。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多方主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审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应对策略1. 强化专业审判。

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确保审理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3. 合理适用法律法规。

充分研究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一、问题分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常见问题,它可能涉及合同履行、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多方面的内容。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对双方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给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1. 合同履行问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双方可能因为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是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理解产生歧义,造成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

甲方认为工程应该达到的标准是A级,而乙方认为是B 级,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纠纷就是履行问题的体现。

2.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由于施工过程中材料选用、施工工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可能会出现质量不达标、工程质量测试不合格等情况。

3. 工期延误问题工程的进度对于施工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工期的延误可能会导致甲方的利益受损,也可能会给乙方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工期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各种原因,如自然灾害、客户需求变更、供应商延误等,可能会导致工期出现延误,从而引发纠纷。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是一个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

甲方可能会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原因拒绝支付工程款,而乙方则可能会因为工程款的拖欠而停止施工,因此工程款支付问题往往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焦点。

以上四个方面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主要问题,但实际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可能还涉及到合同变更、索赔处理、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

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对纠纷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综合处理。

二、对策处理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双方要尽量确保合同的条款清晰明确,并且要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各项工程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内容,以避免出现歧义。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要积极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尤其是在发现合同履行问题的早期阶段,双方要及时协商解决,以免问题扩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中日益增多。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往往面临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1. 合同效力认定困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关键。

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多方利益,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如合同双方未取得相关资质、未进行招投标、违反招投标规定等。

这些情况导致合同效力认定困难,给庭审带来诸多不确定性。

2.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合同纠纷、欠薪等问题。

然而,在庭审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一个难题。

一方面,实际施工人要求权益保护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难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使其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3. 证据收集和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收集和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认定;二是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形成有力的证据体系;三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导致法院难以作出公正判决。

4. 工程质量、价款争议处理困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和价款的争议处理一直是难题。

一方面,工程质量的鉴定周期长、费用高,且鉴定结果往往难以让各方满意;另一方面,工程价款的计算和结算存在争议,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一致。

5. 法律适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繁多,包括《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

在庭审中,法官需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对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证据认定等方面作出判断。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复杂性,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往往存在困难。

二、对策及建议1. 完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依法严格审查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8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8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8篇篇1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大量的证据和难以预见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其常见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合同签订不规范许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例如,合同条款不完备、缺少必要的内容,或者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引发纠纷。

2. 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可能表现为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

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纠纷。

3.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问题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如果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可能导致验收结果不准确,从而引发纠纷。

4. 结算过程中的争议结算过程中,双方可能因对工程量、计价方式、变更签证等问题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导致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纠纷。

三、法律建议针对上述常见问题,以下是一些法律建议:1. 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双方应确保合同签订程序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应详尽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2.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双方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顺利履行。

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严格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如果存在问题或争议,应及时提出并处理。

同时,验收结果应准确、真实、可靠。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和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了增长的趋势。

这类案件涉及到大量的资金、人员和利益关系,审理起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1. 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出了逐年增长的趋势。

以某中级法院为例,近五年来,该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30%。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涵盖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合同效力等多个方面,类型多样化。

其中,工程款支付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较为常见。

3. 案件涉案金额较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涉案金额较大。

这使得案件审理的难度增加,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审理周期较长。

一般来说,这类案件从立案到审结需要半年到一年左右的时间。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1. 合同效力认定困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建设工程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合同性质难以判断;另一方面,中标合法性的审查存在困难,部分建筑企业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2. 证据收集和固定困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证据容易灭失;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往往存在证据造假、隐匿证据等行为。

3.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复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较为复杂。

涉及到工程质量的问题,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4.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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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存在许多难点问题。

笔者对福建省漳州市两级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

对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的性质,有的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的认为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对纠纷性质的不同认识,会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同,从而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最终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有不同的理解。

第20条规定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逾期不结算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却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的,能否适用该条的规定·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可以适用,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有的认为不能适用。

3、如何界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含义及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程指定分包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未对指定分包给予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4、如何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界限。

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给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转包合同一律应认定为无效。

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有效地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三者之间的界限,做法不统一。

5、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6、如何认定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

双方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但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如何依照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承担方式,存在不同的做法。

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

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于普通加工承揽合同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之外另行加以规定。

其次,建设工程的标的物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资格、条件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

因此,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纠纷。

《解释》第20条的适用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的,不能适用《解释》第20条的规定。

因为该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不是新增加的责任,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因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以此方式作为结算的依据,应视为没有约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增加当事人的义务负担。

关于指定分包工程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实践中,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或指定供应商的现象较为普遍。

有观点认为,指定分包中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往往是利润率较高的部分,留给总承包人的则是利润率较低的工程。

同时,发包人指定购买的建材也往往是质次价高,在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款包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的利润空间进一步遭到挤压。

这种指定分包现象导致了总承包人利润减少并且风险加大,根据公平原则,应加重发包人的责任。

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含义和法律责任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规定的前提下,随意加重发包人责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有法可依的原则。

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宜加重发包人的责任。

实践中造成发包人强行指定分包人或建材供应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迫于行政部门压力、发包人为降低成本而将:正程分解发包等等因素。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尽可能地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但从法律上讲,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即应严格遵守,这属于意思自治原则规范的范畴。

关于如何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问题。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

合同转让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转让以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前提。

合同的转让旨在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

受债权债务的稳定性及转让性质的约束,受让的权利和义务既不会超出原权利义务的范畴,也不会从实质上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2、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的效力,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并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

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倒卖合同是指当事人无履约能力却在订立合同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倒卖合同是违法行为,与合同转让有本质区别。

区分的标准主要应考虑是否存在牟利行为。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转让给第三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凡以倒卖牟利为目的的,则构成倒卖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

转包行为是指承包人私自将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后,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转包行为实际上是在订立承包合同后,在不终止承包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承包人又与第三人订立转包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尽管在内容上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但合同当事人不同。

而合同转让则是指在中止原合同的基础上,确立新的合同关系,新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相比,在主体上已经发生了变化。

《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问题。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法定优先权。

虽然法定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都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两者在受偿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差异:一方面,法定优先权赋子承包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设立目的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另一方面,从效力上看,两者虽然都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但与其他物权的受偿顺序相比,法定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而法定抵押权在实务中往往是以一般抵押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其受偿次序。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属于法定抵押权还是属于法定优先权的争议,归根到底还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可否对抗其他对工程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允许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并且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无须经过一般诉讼程序便可实现。

条文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优先受偿高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意义。

一般来说,拍卖是一种执行方式,其前置程序应当是生效的裁判文书。

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等于是让工程承包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跨越审判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意味着工程欠款这一事实本身便具有某种法律层面上的既判力。

既然合同法已经给予承包人的优先权以既判力的地位,那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理应优先于其他有抵押担保的债权。

其次,建设工程一般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

从法律政策上考虑和公平诚信原则出发,优先受偿符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精神。

关于如何认定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承担方式。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式。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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