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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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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航 空运输
不定期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发生,因而开展了统一私法的国际活动。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活动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国内航空法涉外性很强。 国内航空法的许多法律规范往往直接来源于国际航空法。(外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下列个部分组成: (1)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 (2)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5)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组织结构
IATA由航空公司会员组成,设有各 种专业委员会。
作用
IATA的作用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标准和指南,促进航空业的发展。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FAI)
简介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是国际航空 航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成立历史
FAI于190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洛桑。
组织结构
FAI由各国航空航天协会组成,设 有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
2 维护航空秩序
航空法规的执行有助于维护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3 推进航空业发展
航空法规的制定促进了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结束语
1 总结
全球航空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2 展望未来
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航空法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作用
FAI致力于推动航空航天领域的创 新和发展,举办各类竞赛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公约、协定)
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是各国间为规范 航空活动而达成的国际法律协议。
主要内容
条约包括对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 制、航空器注册等方面的规定。
对航空业的影响
航空条约的实施促进了航空业全球 化和互联互通。
国家法规
成立历史
ICAO于1947年成立,总部位于加 拿大蒙特利尔。
组织结构
ICAO由193个成员国组成,设有秘 书处和各种专门机构。
作用
ICAO的作用是制定全球航空标准 和规范,促进国际民航的合作和 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简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代表全球航 空公司的国际行业协会。
成立历史
IATA于194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日内瓦。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

了解我国的民航立法情况
任务二 第 26 页
1998年11月4日,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 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 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 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我国已颁布的民航法律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
认识民航法
任务一 第 20 页
(二)民航法发展的活跃期
1919年,巴黎和会制定了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航空管理公约》。 1926年,西班牙与20个拉丁美洲国家签订了“伊比里亚——美洲航空公 约”。
1928年,美国与若干美洲国家签订了“哈瓦那公约”。 1929年,CITEJA于波兰华沙制定了《华沙公约》。 1933年,CITEJA于意大利罗马制定了《罗马公约》。
法律原则,它是
所有民航法的基

础;
民用航空和非民用
航空在同一空域中活

动时,应遵守统一的
空中交通规则,实行
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
认识民航法
任务一 第9 页
(一)民航法的国际性
具体来讲,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 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2.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 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十分密切关系。
认识民航法
任务一 第7 页
二、民航法的调整对象
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 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又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其意义如下:
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 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置移 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和 不定期航空运输。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通过推动国际航 空运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 化,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 人员往来。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民航组织通过举办各种会 议和活动,促进各国在民用航 空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分享经 验和最佳实践,共同解决面临 的挑战和问题。
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
宗旨
通过推动国际合作,促进世界民 用航空的安全、效率和正常,发 展国际航行的安全措施,并处理 航空技术问题。
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工作
制定国际民航标准和建议 措施
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 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用于规范 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的操作和 管理,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器 适航性、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 。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影响
主要内容
涉及航空安全、环境保护、空中交通管理、旅客权益保护等方面。例如,加强航空安全措施、提高航空器的排放 标准、优化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等。
影响
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有助于提高国际民航的安全水平、促进航空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各国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管 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航空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
05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实 践与案例分析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在各国的实践
各国在实施国际民航法律法规时,应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制定符合本国实际 的民航法律法规,以确保国际民航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非法航空活动和维护国际民航安全。
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推动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制定程序
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通过提出议案 、讨论、审议和表决等程序,制定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与层级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ppt课件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ppt课件
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 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CCAR-271TR-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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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CCAR-275TR-R1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7TR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CCAR-285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7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
22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CCAR-359SE-I-
R1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R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C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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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咨询通告AC 管理程序AP 管理文件AD 工作手册WM 信息通告IB 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HB
25
航空公司运行规范
A部:总则
A0001 颁发和适用范围、A0003 定义和缩写、A0005 航空器的批准、 A0007 特殊批准和限制综述、A0009 豁免和偏离、A0011 管理人员、 A0013 其他指定人员、A0014 安全管理体系、A0015 运行控制、 A0017 机场资料、A0019 气象资料、A0021 手提行李程序、A0023 国 内定期121部承运人到特定国外(地区)机场的国内运行、A0025 不配 备部分应急设备的121、135部运行、A0027 非管制空域特殊航路IFR 运行、A0029 合并运行、A0031 合并运行过渡期、A0035 直升机定期 载客运行、A0039 空中救护运行-直升机、A0041 出口座位的安排、 A0043 地面除冰/防冰程序、A0045 空中救护运行-135部飞机、A0046 电子飞行包的使用、A0047 电子记录保存系统、A0049 着陆和等待运 行、A0051 航空器湿租协议、A0053 航空器互换协议、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法规框架1.大会:大会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3年召开一次,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是为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部件的人员提供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规章中规定任何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是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制定,,,,。

第二章航空器证书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2.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3.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5.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6.初始适航管理的颁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航空产品,同时还包括与之有关的零部件。

民航法律及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一一国务院通过的法规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三层一一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涉及的其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三个内容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

二、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最早的航空法——《巴黎公约》,1919年,32国批准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才S5部分:序言部分一一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一一空中航行;第二部分一一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一一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一一最后条款。

内容有: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①五大自由(5个特权):在缔约国之间,不作降落而飞越其领土的特权;非业务性降落的特权;卸下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装来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领土的客、货和邮件的特权。

附:1944年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第一种航权:越过而不降停的权利。

第二种航权: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法律法规,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维护旅客和乘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航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场和航空器第一节机场第二条机场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和标准。

机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开展机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节航空器第三条航空器的使用、维修、改装和报废等,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

航空器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航空器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飞行运行第一节飞行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按照航空器的适航限制和飞行规则进行,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应关注飞行安全,严格遵守航空法规。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理第五条空中交通管理应对航空器进行引导、监控和管制,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有序飞行。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措施,并协调各航空器之间的飞行。

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一节运输条件第六条进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适航、安全和经营条件,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的规定。

第二节机上安全第七条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应制定和实施机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处置危险事件。

第五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八条旅客享有购票、登机、座位安排等权益,航空企业应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旅客在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下,有权获得补偿和遣返服务。

航空企业应根据国家民航局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航空企业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适航:指航空器在技术上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飞行的能力。

2、运输许可证:指由国家民航局颁发,用于法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准入许可证明文件。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选举理事国; 审议通过下三年度的预算及有关财务安排,审查费用支出 情况并批准帐目。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大会
审议理事会的各项报告、对报告采取行动,对有关事项作出决 定。 理事会的报告通常涉及以下问题:
关系到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政策性问题; 有关国际航空安全及保安方面的重大问题; 有关国际航行技术方面的关键性问题;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ICAO 技术规范
附件(18个)
• 全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Annex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 是实施公约所述原则的具体规定和指导国际航行的基本文件 • 两大内容:
➢ 标准(Standards) ➢ 建议措施(Recommended Practices)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 间组织。 • 成员国—190个 •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组织(ICAO)
• 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准则和技术标准 • 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安全、经济、平等、 发展
•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的技艺 •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
一般性人员如文书后勤人员在当地雇用国际民航组织下设七个地区办事处中东地区办事处开罗亚太地区办事处曼谷西非中非地区办事处达卡尔欧洲及北大西洋地区办事处巴黎北美中美及加勒比地区办事处墨西哥东非南非地区办事处内罗毕南美地区办事处利马秘书处7个地区办事处亚洲太平洋地区中东地区欧洲地区西非和中非地区东非和南非地区南美地区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icao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annex地区补充程序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航行规划airnavigationplans技术手册technicalmanuals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建议措施recommendedpractices建议措施是鼓励采纳但不是必须采纳的规范icao技术规范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编号名称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编号名称10航空电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与救援13航空器事故与事故征候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服务16环境保护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airnavigationservices缩写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引言民航法律法规是指民用航空领域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民航行业的运作和发展。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

本文将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概述,并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规进行简要解析。

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民航法律法规按照内容和颁布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法规:包括国家层面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办法》等。

这些基本法规为民航行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 监管规章:民航行业的监管机构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旨在管理和监督民航企业的运营行为,例如《民用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机场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章通常具有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3. 行业标准和规范: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主要用于规范运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例如《民用航空机组员资质管理规定》、《民航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

这些标准和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通常被行业内广泛应用。

4. 国际公约和协定: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员,也参与了各种国际民航公约和协定的签署和实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最基本的法律文本,规范了国际民航的各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航行业最重要的基本法规之一。

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我国民航行业的基本制度和关键原则。

该法共分为10章,包括了民航的组织形式、航权的管理、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空中交通管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律,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我国民航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维护和发展民航事业。

该法也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飞行运输许可的办法,保证了航空公司的合法稳定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还对航空安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包括了飞行员资质要求、飞行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维修和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三)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三)

第十八条规定:“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 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即一个航空器只允许有一个国籍。
掌握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
任务二 第 14 页
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法律规定
(一)《芝加哥公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 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或规章办理。”即民用航 空器能否在一国登记,取决于登记国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两个 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的联营组织或国际性的经 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合营航班”“理事 会应决定本公约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以何种方式
任务二 第 26 页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 志必须按规定的尺寸和 字体涂抹在航空器上, 或者用其他能保证同等 耐久的方法附在航空器 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
认识民用航空器
第 10 页
过渡页
TRANSITION PAGE
02 掌握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程序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任务二 第 11 页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项 目 三
目录页 第2 页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01
02 03 04 05
认识民用航空器
掌握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 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了解民用航空器的租赁 掌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 PPT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 PPT

(三)国内法和法院判例 各国的国内法和法院判例,在航空刑法、航空民事责任等方面有重大影响。
(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 习惯性做法或通例,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
(五)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准立法文件 最显著的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以及区域性国际组
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 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置移 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和 不定期航空运输。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 航空
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 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包括 航空作业、急救飞行、航空训练、 航空体育等。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民航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有关航空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具有如下共同性:
2 .为制止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有: (1)《东京公约》、(2)《海牙公约》、(3) 《蒙特利尔公约》、(4)《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 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3.为航空损害赔偿实行统一规则的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作用。国务院颁布的有代 表性的行政法规有: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199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1996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1997年10月21日)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 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1月22日)
任 务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
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航发展历史 的重要里程碑。请在网上查阅相关资 料,写一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民航法的综合性是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民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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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1.独立性2.综合性3.国际性4.是国际法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民航规范性文件5.指导性案例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危险区(D)和禁区(P)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3.违反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使犯罪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第二节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1.华北机场群东北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群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第四节航班延误法律制度1.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2.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第五节航班超售法律制度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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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法律法规本文档提供了有关国际民航的法律法规,包括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并提供了详细注释和相关法律名词的解释,以供参考。

一、国际公约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2.《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3.《芝加哥公约》(1944年)二、国内法规1.《民用航空法》2.《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3.《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4.《民用机场防雷设施技术规范》5.《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办法》6.《航空器运行规范》7.《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规则》8.《机场安全管理规定》9.《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证明规则》10.《通用航空管理规定》三、行政规范性文件1.《民用航空飞行学校规范化管理办法》2.《自行设计制造修理航空器管理办法》3.《部分指定机构审核及认定规则》4.《民航局空管人员训练管理规定》四、部门规章1.《民用航空局安全质量管理评审规范》2.《航行及导航助手设备维护规范》3.《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规范》4.《民用航空器维修组织质量管理规范》注释如下:- 国际公约:指由各国政府签署并共同遵守的有关国际民航规定的文件,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 国内法规:指由中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国际民航规定的法律法规,包括《民用航空法》等。

-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如《民用航空飞行学校规范化管理办法》等。

- 部门规章:指由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民用航空局安全质量管理评审规范》等。

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联合国于1944年签署的有关民航运输的公约,也是全球民航运输的立法基础。

- 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民航的一项多边条约,主要内容是为乘客、行李和货物提供统一的责任制度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的基础,规定了各国民航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 民用航空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的原则、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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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规————————————————————————————————作者: ————————————————————————————————日期: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保证、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保证各缔约国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6、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7、防止、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9、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1.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2.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1.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

2.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3.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4.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4.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1.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2.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三级管理体系: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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