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辩护律师吴寿长案例分享:一个涉及回避的典型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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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辩护律师吴寿长案例分享:一个涉及回避的典型

刑案

【案情介绍】

姜某系某省地质学校教师,经学校安排由姜某带领30个学生到乙地毕业实习。姜某利用假日组织学生开展登山活动。当学生们攀登悬崖时,因绳索断裂,盛某和马某不幸掉下河谷。盛某当场死亡,马某摔成重伤,终生残废。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因侦查员田某系死者盛某的姑父,姜某请求其回避,公安机关未予准许。

【法律分析】

广州辩护律师将本案理解为是一个涉及回避的典型案例。《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案中,侦查员田某因与盛某家有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其调查此案的公正性,故依法应当回避。姜某的请求合法,公安机关拒绝姜某请求的做法是错误的。

【自助指南】

公正是诉讼的生命。保证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处理案件的人员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利益瓜葛和感情联系。回避就是让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感情联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人不参与本案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通过回避可以增加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同时提高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对诉讼程序的信任感。此外,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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