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世纪赢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资料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世纪赢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日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8.2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2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赢家重疾
平安附加世纪赢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世纪赢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8.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
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2),(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
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
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见8.8)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
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9)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
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
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
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见8.10)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
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8)。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
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
额等额增加。
2.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