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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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二上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部分

1、 物权的种类: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首要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

(3)公示、公信原则

3、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相容、不相容)

(2)物权的优先效力(相互间、对债权)

A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的 类型体系 自物权 (完全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占有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建设用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习惯法)

b、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

(4)物上请求权(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变动规则:

(1)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①现实交付: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

②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③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当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④指示交付: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2)不动产: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为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主体为所有人,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和完全物权,并且无期限限制)6、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七种。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2)、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占有脱离物,即遗失物、盗窃物,由于为无权占有,所以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而由所有权人有权选择:可以在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遗失物,原则上是无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出卖人处取得,所有权人返还价金后取回;所有权人也可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诉讼时效为2年。

遗失物的概念: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故遗失物为动产,非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

添附:即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使原物呈现新的状态或成为新物。包括以下三种:

1、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如房子的内部线路

2、混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

3、加工: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

添附归属: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按份共有。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标的物的原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消灭

2、原权利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后果。(如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因善意取得而消灭)

7、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P207)

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所有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按份共有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

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平等享有所有权。

特征:不分份额、平等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主要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财产、合伙财产、推定共同共有

8、占有的事实状态的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9、相邻关系(P198)与地役权的区别

a、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b、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

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c、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主体特定);

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主体不特定)。

d、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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