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二上)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作者: 日期:2015 —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一、名解(4x 3' =12')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 x6' =1 8')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错误!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作者:————————————————————————————————日期:ﻩ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一、名解(4x3′=12′)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x6′=18′)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错误!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大二上学期民法知识点汇总
大二上学期民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大二上学期所学的民法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二、民法的概念和范围民法是以调整人民个体之间的平等权利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多个分支领域,涉及个人和财产的各个方面。
三、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力。
其特征包括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等。
2.不动产的获取与转让不动产的获取和转让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合法的不动产交易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手续。
3.动产的获取与转让动产的获取和转让可以通过占有、侵占和依法取得等方式进行。
动产交易一般不需要经过登记,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要素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缔结并平等自由约定。
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等要素。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3.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的形式包括实际违约、迟延违约和不能履行等情况。
五、侵权责任法1.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消除影响等。
2.不可抗力与侵权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被侵权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那么侵权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六、婚姻家庭法1.婚姻的设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愿建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家庭关系。
婚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和程序,如离婚、宣告死亡等。
2.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婚前协议进行选择,主要包括个人财产制、与有偿财产共同所有制、与无偿财产共同所有制等。
民法二期末复习
《民法二》期末复习题一、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
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
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250箱原材料运送到乙处。
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
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
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
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
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
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
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那么:(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2、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全宇公司在S 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一、名称解释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亦即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解答题1、试述履行合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利为核⼼,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度抽象的、最⼀般的民事⾏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平等相待;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治原则:⼜称⾃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由基于其意志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由。
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
诚实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利益、满⾜对⽅的正当期待、给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简述民事⾏为的概念民事⾏为指以意思表⽰为核⼼要素的表⽰⾏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由的⼿段。
民事⾏为成⽴包含当事⼈和意思表⽰。
四、民事⾏为的成⽴与⽣效有何区别?民事⾏为成⽴:指某种民事⾏为符合民事⾏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为的⽣效: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产⽣当事⼈预期的法律效⼒。
即对特定当事⼈具有拘束⼒。
民事⾏为的成⽴与⽣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为成⽴为事实判断;民事⾏为⽣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同;3、效⼒不同;4、发⽣的时间不同五、效⼒存在缺陷民事⾏为主要有哪些类型?绝对⽆效的民事⾏为是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严重⽋缺民事⾏为⽣效要件,因⽽⾃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为⼈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发⽣效⼒的民事⾏为。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资料答案
民法学(2)取消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C)。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楚雄动画制作公司为《三只小猪》动画片的出品方该动画片的导演为张某制片人为李某动画绘画人为王某则该动画片著作权由下列何者享有(D)。
A.该动画片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归王某享有B.该动画片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张某享有C.该动画片为影视作品,著作权归楚雄动画制作公司享有D.该动画片为影视作品,著作权归李某享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B)。
A.一律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B.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C.推定岁数较大的人先死亡D.推定身体虚弱的人先死亡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债权的客体是(C)。
A.物B.特定的人身利益C.行为D.权利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属于(ABD)。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之债下列情形中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D)。
A.甲欠乙1万元赌债B.丙赠与丁500元钱C.丁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赵四偿还借款D.下大雨时,王五塘中养的鱼跳到赵六的水塘中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D)。
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有效民事行为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甲与乙均系8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上小学二年级二人在下课后游玩时,甲扔一石头打中乙的右眼乙的父亲为此花医疗费2万元经查,甲住在其姑母丙家,甲的父亲丁在外地工作丙丁订有协议丙安排甲上学,照顾生活,对王某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丁每月付给丙300元下列有关论述不正确的(A)。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特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权利;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人之间发生效力;物权的设定才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合同自由原则;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3)不动产的变动形式是登记;而动产的变动方式是交付并转移占有(4)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该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5)(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6)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8)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以外的一种共有关系(9)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10)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11)用益物权: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12)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3)(取得)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取得;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4)建筑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15)(取得)以出让的方式、划拨或者流转的方式取得(16)(消灭)存续期间届满;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土地灭失;建筑用地被收回;其他消灭事由(17)担保物权: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18)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9)最高额抵押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20)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实际控制,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该财或者权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1)权利质权:票据质权(债权质权);存单质权(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社员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财产权利质权);应收账款质权(债权质权)(22)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以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大学期末复习试题资料整理民法复习资料(全)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大二上学期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4.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7.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8.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9.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1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3.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1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民法2复习资料
民法2复习资料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区别:物权是物权关系中的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
物权人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债的实行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联系:债权以物权为其基础,债权的实现又以债权人取得物权为结果。
2.违约与侵权的联系和区别:违约背后或有侵权,侵权背后无违约。
一、归责原则不同。
二、举证责任不同三、诉讼时效不同四、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五、责任的免除不同。
六、责任范围不同。
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八、诉讼管辖不同。
九、责任形式不同。
3.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联系与区别: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
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完整word版)民法期末期末重点
民法总复习一、名词讲解1、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同样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以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官状况。
3、自然人民事权益能力: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获取民事权益或肩负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拥有独立推行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行为无效。
6、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督查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7、宣告死亡:指自然人走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按限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散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结果。
8、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义务人为实现权益主体的权益而为必然行为或不为必然行为的必要性9、形成权:指权益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益。
10、物权:指权益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央求债务人执行债务的权益。
12、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76 条规定:以获取收益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等13、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执行职权的负责人。
14、法人机关:法人的机关就是法人成立于自己内部的,由详尽的自然人担当的,代表法人从事法人规定的行为的组织机构。
15、意思表示:向外面表表示欲发生必然私法上法律收效之意思的行为。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民法学2(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民法学2复习资料1.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亦即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或者双方各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构成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3.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7T$y6i4p.d*_4.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5.合同:指一切明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T$y'H"g3X6.拍卖:是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国9.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10.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11.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12.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13.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5.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份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6.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事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二上)
民法大二上期末复习资料物权部分1、 物权的种类: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首要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3)公示、公信原则3、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相容、不相容)(2)物权的优先效力(相互间、对债权)A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物权的 类型体系 自物权 (完全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占有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习惯法)b、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4)物上请求权(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变动规则:(1)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①现实交付: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②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③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当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④指示交付: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2)不动产: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5、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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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二上期末复习资料物权部分1、 物权的种类: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首要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3)公示、公信原则3、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相容、不相容)(2)物权的优先效力(相互间、对债权)A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物权的 类型体系 自物权 (完全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占有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习惯法)b、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4)物上请求权(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变动规则:(1)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①现实交付: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②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③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当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④指示交付: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2)不动产: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5、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为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主体为所有人,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和完全物权,并且无期限限制)6、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七种。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2)、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占有脱离物,即遗失物、盗窃物,由于为无权占有,所以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而由所有权人有权选择:可以在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遗失物,原则上是无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出卖人处取得,所有权人返还价金后取回;所有权人也可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诉讼时效为2年。
遗失物的概念: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故遗失物为动产,非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
添附:即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使原物呈现新的状态或成为新物。
包括以下三种:1、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
如房子的内部线路2、混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3、加工: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添附归属: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按份共有。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标的物的原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消灭2、原权利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如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因善意取得而消灭)7、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P207)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所有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按份共有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平等享有所有权。
特征:不分份额、平等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主要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财产、合伙财产、推定共同共有8、占有的事实状态的推定: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9、相邻关系(P198)与地役权的区别a、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b、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c、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主体特定);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主体不特定)。
d、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e、当受到侵害进行诉讼时,相邻关系属于物权之诉,无诉讼时效限制;地役权属于债权之诉,有诉讼时效限制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说的夸张一点,如果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则不动产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严谨的说,地役权受到侵害,则不动产的价值会降低到普通不动产的一般价值,但不会影响使用)。
另外:(1)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土地相邻,权利人就当然发生相邻关系,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法定的;而地役权是双方约定设立的,当事人可以就权利期限、费用支付等事项进行协商;(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利的扩张与限制,而地役权是为使用便利而约定设立的权利;(3)相邻关系的发生以土地相邻为要件,而地役权则不受土地是否相邻的限制。
10、土地承包经营权(P222)(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签订承包合同(登记不是成立要件,但要登记造册,发放使用权证)(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如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且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如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11、建设用地使用权(P22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方式——划拨和出让(1)划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人的行为特征:行政行为+无偿+严格的范围限制+可以随时无偿收回+不能进入市场,使用人不得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2)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3)成立: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应登记,建设用地随房走,地使用权从登记时设立;注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采取房随地走,一并处分的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a)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没有期限限制;(b)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居住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科教文卫体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c)《物权法》规定了期限届满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届满后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12、抵押权(P256)(1)抵押权的设立(A)、抵押合同: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要求书面要式合同)流质禁止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B)、登记(a)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如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规定,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
(b)动产设立抵押权的,登记作为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例外情况——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未准。
(2)、抵押权的特征:a、是一种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b、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故抵押权的设定不采用占有移转的公示方法,而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进行公示;c、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故这种优先受偿权不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移转抵押物的所有权,而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变价,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押物变价后的价值的受偿权。
(3)、抵押权的效力(详见书上262页)(4)、抵押抵押权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详细参见P146)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与最高院《担保法解释》规定不同)(5)、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a、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具有最高限额;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b、最高额抵押的实现的条件:①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②债权已到履行期,(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