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承诺书、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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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独自出资设立湖南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湖南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体育组织;水上旅游服务;水上游乐运动;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广告设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培训活动的组织;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商业活动的组织;商业活动的策划;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机械设备租赁;广告制作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

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登报。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方式为: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

1、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2、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

2、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第八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人代表;

3、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0、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2、组织公司清算。

第九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

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公司设(一)执行董事(二)经理(三)监事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确定,指定xxx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非股东人员;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确定,指定xxx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由股东确定,指定---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4、依照法律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人代表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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