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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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 120 更新时间:2004-11-22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3.1 编制依据
3.2 相关法规与标准
4 章节主要内容
4.1 正文
4.2附录
4.3条文说明
5 工作进度
6 专题研究
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
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 经费预算安排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8.1编制组人员组成
8.2工作分工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一些江河中采砂规模呈迅速增大趋势,大量的、掠夺式的、无序的乱采滥挖,不仅严重改变河床自然形态,直接造成局部河势的恶化,影响河岸稳定,破坏鱼类等水生物的繁殖栖息环境,影响江河水质和水体功能,而且严重威胁着防洪和通航的安全。
据了解,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河、珠江流域的干支流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采砂活动,采砂管理已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采砂规划是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基础。
缺乏采砂规划的指导,必然导致无序采砂,因此制定采砂规划,科学地规范采砂活动,是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迫切需要。
采砂规划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采砂规划不以工程为主要措施,也不是一项产业规划,而是对采砂活动加以限制和引导;二是规划对象的动态性强;三是不以盈利为目标。
国内目前尚无一部适应指导采砂规划编制的规程规范,因此,尽快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为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依据。
2 适用范围
该规程适用范围为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支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采砂活动指在河道(包括河口、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
中小河流采砂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3.1 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包括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2003年5月《关于委托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的函》,水利标准化工作合同书以及该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项目建议书。
3.2 相关法规与标准
(1)《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2)《河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
(3)《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等规范性文件。
4 章节主要内容
本规程拟包括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三个部分。
4.1 正文
1 总则
本章应说明制定本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编制、修订采砂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以及规程中带有共性的规定。
主要内容要求如下:
1.1 概括地阐明制定本规程的理由和依据。
为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2 说明本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为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支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中小河流采砂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采砂活动指在河道(包括河口、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
(这部分将来可能写到条文说明中)
1.3对采砂规划性质和特点的阐明和规定。
采砂规划不是以资源利用为目的的产业规划,而是一项对采砂活动加以限制和引导的限制规划。
其目的是在维护河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适度地利用河道砂石。
1.4对河道采砂规划内容的规定。
河道采砂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河势演变分析,禁采区、保留区的划定和可采区规划,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规划方案采砂影响分析以及对采砂机具和作业方式的原则要求。
1.5对采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规定。
采砂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水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正确处理规划中应考虑的相关关系。
可根据河道的不同特性如山丘区河道和冲积平原河道,分河段进行编制。
1.6对规划期的规定。
规划期应根据不同河流的特性提出原则要求。
一般以5年左右为宜。
1.7对基本资料及以往有关成果收集与整理的原则要求。
1.8对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求。
2 基本资料
编制采砂规划应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的基本资料,包括气象、水文泥沙、河道、地质、涉水工程、航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资料。
流域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成果,以及流域开发利用情况、规划河段水利工程分布情况等。
本章对各方面资料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
主要内容应包括:
2.1气象、水文、泥沙资料。
提出采砂规划所必需的气象、水文、泥沙特征资料(包括实测资料和调查资料)内容和相应技术要求(包括资料年限要求)。
(1)气象特性。
流域及规划河段所在地区的基本气象特性。
(2)水文特性。
对不同河流应予分析的水文资料及共同的水文特性进行规定。
包括年、月径流系列的还原计算和插补延长、简要地分析说明流域的径流时空分面特性、分析计算并说明规划河段主要控制点年、月径流特征。
分析说明规划河段洪枯水位特征。
规划河段位于防洪重点河段时,还应简要分析说明流域及规划河段洪水特征,防洪控制水位等。
(3)泥沙特性。
除收集流域内主要控制站泥沙资料外,还应收集规划河段土壤、植被条件等资料;分析计算规划河段各控制点泥沙特征(包括悬移质、推移质特征值及颗料级配等);分析说明泥沙来源、时空分布及组成;简要分析说明流域产沙影响因素、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对来沙的影响,规划期内流域来沙变化趋势等。
(4)冰情。
分析说明规划河段冰情特性,分析规划河段发生冰坝、冰塞的可能性以及采砂的影响。
(5)潮汐。
当规划河段位于感潮河段或潮汐河段时,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分析潮汐规律及特征潮水位、潮流特性,分析潮汐河段泥沙特性、潮流对河道冲淤及河床稳定性的影响。
(6)当规划对象为湖泊时,应根据湖泊特征及规划需要,收集湖泊及控制流域有关气象、水文及泥沙资料,并开展相关分析。
2.2河道资料。
(1)地形资料。
收集规划河段历年河道地形资料,提出应充分利用以往河道地形测量资料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专门测量。
(2)床沙质资料。
收集规划河段历年床沙质测验资料,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采样分析。
分析规划河段床沙分析特征及粒径等。
(3)以往河道的河床平面变化和冲淤变化分析成果的收集。
2.3地质资料。
提出采砂规划河段地质资料的要求。
(1)河道的地质环境。
说明河道的发育情况(地貌及现状),河道砂层的分布情况,砂层总体储量、质量,进行可开采性评价。
(2)采区的基本地质情况。
说明具体开采河段或采区砂层的质量、储量以及开采的限制条件。
必要时应进行外业勘探。
(3)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
2.4涉水工程资料。
提出对说明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已建涉水工程及其运行条件资料的要求以及规划期内拟建的涉水工程的规划情况。
2.5航运资料。
提出对航运现状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的资料。
2.6生态环境资料。
提出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现状资料的要求。
2.7社会经济资料。
提出对社会经济主要指标的资料要求。
2.8提出收集相关的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和科研成果的收集与整理分析的要求。
2.9对规划河段已往和现状采砂及管理情况调研分析的要求。
3 河道演变分析
3.1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进行河道演变分析工作。
河道演变分析应包括历史河道演变和近期河道演变及演变趋势以及泥沙补给分析。
对水文、地形等资料缺乏的河流,应进行河道基本特性的调查,河道演变分析可适当简化。
3.2历史时期河道演变。
分析历年河道地形图及史籍资料,简要说明历史时期河道的演变规律。
3.3近期河道演变。
3.3.1根据近期河道地形等资料,对比分析河床的平面变化及冲淤变化。
通过上下游、干支流多年实测水沙平衡情况,进行规划河段年际、年内冲淤总量分析、冲淤变幅、泥沙冲淤及其分布对河道行洪能力影响初步分析;分析河道近期年际与年内深泓线、岸线及横断面变化规律并说明其与来水来沙的关系。
3.3.2分析并说明河道碍航浅滩冲淤演变规律、碍航情况及航道整治实施效果等。
3.3.3分析并说明水利枢纽、护岸工程、航道整治工程及砂石骨料开采等人类活动对河道演变的影响。
3.4河道演变趋势。
分析河道演变总的发展趋势,若因河道修建水利枢纽、流域实施水土保持等因素而使河道来水来沙及边界条件等方面在采砂规划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长期较大的系统性变化时,分析其变化对河道演变的影响及演变趋势。
3.5提出泥沙来源及补给分析的内容与方法。
对河流的来水来沙、泥沙输移特性等进行分析。
该部分内容是否列为附录,下阶段视情况确定。
4 采砂规划
4.1禁采区划定。
4.1.1提出禁采区划定的原则和要求。
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沿江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穿(跨)河建筑物运行安全等有直接不利影响的水域,自然保护区、重要生物栖息地和繁殖场、饮水水源保护地,应列为禁采区。
4. 1.2根据禁采区确定的原则,划定禁采区,包括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
4.2 保留区划定。
4.2.1提出保留区划定的原则和要求。
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宜划定为保留区。
保留区可根据河势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在规划期内或规划修订时作相应调整。
4.2.2根据保留区划定的原则,划定保留区。
4.3 可采区规划。
4.3.1 规定可采区划定的原则。
应在河道演变分析的基础上考虑河势、防洪、通航、环保、沿岸设施的运用等因素合理划定可采区。
4.3.2提出可采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可采区规划应包括采区范围、控制开采量、控制开采高程、禁采期、采砂作业方式等。
4.3.3 提出可采区布置要求。
可采区规划需采用现势性强的河道地形图,其比尺应符合采砂规划要求。
不同河流的采砂规划对河道地形图比尺的要求在条文说明中解释。
4.3.4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要求。
应在河道演变分析以及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可采区的控制开采高程。
4.3.5年度控制开采量要求。
(1)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应根据可采区范围大小、控制开采高程以及年度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2)规划河流或河段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不宜超过河道多年平均泥沙补给量。
(3)规划河流或河段规划期内开采量。
4.3.6对河道内堆砂场、弃料的堆放和处理的原则要求。
4.3.7可采区禁采期要求。
应考虑以下因素:
(1)河道防汛要求。
主汛期以及水位超过一定高程,对防洪有影响时,应设为禁采期;
(2)通航要求。
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若枯水期采砂可能对通航安全产生影响,则禁采期应考虑枯季通航安全的要求;
(3)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对于有鱼类资源和珍稀水生动物保护要求的采区,以及开采时间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区,江砂开采应尽量避开鱼类资源和珍稀水生动物保护要求的时段以及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时段。
4.3.8对采砂机具型式和数量及采砂作业方式的原则要求。
5 规划方案采砂影响分析
5.1规划方案采砂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应当对采砂直接影响到的河段范围,充分分析采砂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及对策措施。
5.2规划方案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应当根据采砂直接影响到的通航水域的通航现状,分析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策措施。
5.3规划方案采砂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
应当根据采砂直接影响到的河段两岸有关涉水工程分布情况及正常运用要求,分析采砂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策措施。
6 环境影响评价
6.1提出对河道生态环境现状概述内容的要求。
6.2规定采砂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根据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采砂规划应遵循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6.3提出采砂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6.4提出对采砂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求
7 采砂管理
7.1提出对采砂管理机构、体制、人员、装备现状及存在问题编制和说明的要求。
7.2提出采砂管理意见及管理经费来源建议。
7.3提出可采区影响河段动态监测管理的要求。
8 结论与建议
8.1提出采砂规划中结论基本内容的要求。
8.2提出对规划实施意见内容的要求。
4.2附录采砂规划报告章节编制目录
前言
1 概要
1.1 河道概况
1.2 河道采砂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3 河道采砂规划的原则与任务
1.4 河道采砂规划
1.5河道采砂影响分析
1.6环境影响评价
1.7 结语与建议
2 河道基本情况
2.1 河道概况
2.2水文、泥沙特性及床沙质
2.3地质概况
2.4已建涉水工程与拟建涉水工程规划概况
2.5航运现状与航运规划概况
2.6生态环境现状
3 河道演变分析
3.1历史河道演变
3.2 近期河道演变及趋势
3.3 河道泥沙补给分析
4 规划的必要性
4.1 河道采砂基本情况
4.2 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
4.3制订规划的必要性
5 规划原则与规划任务
5.1 规划原则
5.2 规划任务
6 采砂规划
6.1禁采区划定
6.1.1禁采区划定原则
6.1.2禁采区划定
6.2保留区划定
6.2.1保留区划定原则
6.2.2保留区划定
6.3可采区规划
6.3.1 可采区划定原则
6.3.2 可采区规划
6.3.3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
6.3.4堆砂场、弃料的堆放和处理
6.3.5禁采期
6.3.6采砂机具型式和数量及采砂作业方式
7 规划方案采砂影响分析
7.1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7.2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7.3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
8环境影响评价
8.1 规划采区采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8.2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9 采砂管理
9.1体制和主管部门职责
9.2 管理机构与管理设施
9.3动态监测管理
10 结论与建议
10.1 结论
10.2 建议
附图
4.3 条文说明
对正文条文内容作必要的技术交底和解释,说明制定条文的主要依据及执行条文的注意事项。
章节同正文。
5 工作进度
计划2005年9月底提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报批稿)报送水利部批准。
各阶段控制性进度安排如下:
(1)2004年3月~5月提出编制工作大纲初稿,编制组讨论修改后报主持单位审查。
(2)2004年5月~8月按审定的编制工作大纲开展起草工作,并开展有关的调研工作。
(3)2004年12月提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初稿。
组织讨论并修改、补充。
(4)2005年3月提出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5)2005年6月,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送审稿报水利部审查。
(6)2005年9月修改提出报批稿。
6 专题研究
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
如何划定可采区范围和确定年度控制开采量,是采砂规划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指导性、前瞻性的关键。
有必要对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进行专题研究。
提出切实可行的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原则和方法,以使本规程更具科学性、指导性和针对性,更符合实际情况。
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收集、整理国内外公开发表的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论文资料,并针对全国河道采砂的不同特点开展有关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制定该规程所需的基本资料。
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必要时拟对国外典型河流的采砂管理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和技术交流。
7 经费预算安排
根据制定该规程的预计工作量,初步估算编制经费为66万元。
具体估算为:
(1)资料费:3万元;
(2)差旅费:10万元;
(3)印刷费:5万元;
(4)会议费:20万元;
(5)咨询费:10万元;
(6)劳务费:10万元;
(7)管理费:3万元;
(8)其他:5万元。
根据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水利部补助编制工作经费8万元。
该规程编制涉及面广,编制难度以及工作量较大,补助经费满足不了制定工作需要。
本着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和尽可能节约的原则,不足经费自筹解决,并严格按预算控制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8.1 编制组人员组成
该规程的编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编制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吴志广(长江委砂管局局长、教授级高工)
副组长:李峻(长江委砂管局副局长、高工)
编制组顾问:邱忠恩(长江委科技委委员、教高)
参编人员:
赵义(长江委砂管局规划处高工)
曾令木(长江委设计院规划处室副主任、高工)
杨光荣(长江委长科院河流所高工)
马经安(长江委长江水保科研所处长、教高)
张明波(长江委水文局水资源处副总工、高工)
冯德顺(长江委设计院勘测技术处高工)
工作人员:
周劲松(长江委砂管局规划处高工)
高秀玲(长江委砂管局规划处高工)
8.2 工作分工
编制组组长负责该规程立项工作,为编制组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定编制工作计划、决定编制组重要工作安排、审批经费使用计划、协调重大内外部关系,对该规程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编制组副组长负责主持编制工作计划、主持编制组各阶段成果的内部讨论、协调内部关系以及统稿工作。
编制组顾问负责编制规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及统稿工作。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重要的阶段成果由吴志广组长负责审定,起草工作实行专业分工制。
各单位参编人员负责本专业的相关规程内容的编写、修改。
赵义、曾令木负责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的汇总、组织以及联络工作。
工作人员承担编制工作中的组织、联系等有关具体事务。
编制组人员分工安排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