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岗定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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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岗定编管理制度YLGS-YP-GSP-ZD-003

一、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资质要求、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合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科学核定各岗位人员编制标准。

二、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定编工作的管理。

四、内容

1、定岗:是指根据GSP要求、公司业务目标和管理需要,规定某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以及在组织中与其他岗位的关系的过程。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向其成员分配工作任务和职责的方式。

2、定编:是指采取一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对确定的岗位进行各岗位人员数量配备的过程。

3、定岗定编的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及级别、员工岗位职责和级别工资的设置等。应当明确规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明确、合理,便于管理。

4、公司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岗位。设置的岗位应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我公司经营方式为药品批发,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经营

规模按年销售五至十亿元人民币计算。

5、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GSP 文件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1)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当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GSP。

(2)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8)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包含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不得互相兼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不得兼职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会、信息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

(9)从事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1)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12)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3)从事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6、行政人事部负责审核、调整、管理定岗定编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定岗定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定岗定编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7、岗位设立和调整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评议审定,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正式命令文件后方可实施。

8、公司每年1月进行年度定岗定编调整工作,每年7月份可以进行中期调整,各部门组织申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制定定岗定编方案,企业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

9、行政人事部应当根据定岗定编方案对公司岗位人员的招聘、晋升和调动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应上报企业负责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0、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定岗定编方案执行,不得出现人员资质不符、能力不胜任、未

履行职责的情况,兼职不得违反规定。凡发现任何违反定岗定编方案情况的(包括行政人事部违反规定),均可上报主管总经理或企业负责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1、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人员能力要求另见各岗位《岗位职责》文件,新设立的岗位,应当进行新设立岗位职责文件的编写和审批,并严格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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