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动产质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真题及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
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
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
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更具合
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由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作为依据,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理
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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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追偿
权的实现,即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
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
担保。这意味着,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 甲 出 售 房 屋 应 当 征 得 乙 的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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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错误。甲出售房
同成立在先的乙,此时丁已经受领交付,C错误。如前所示,合同均未有效,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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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 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 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物权变动的一般情况重点知识点
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传统观点)物权不得任意创设,其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规定,此为之“物权法定主义”。
原理:因为物权的效力非常强大,具有对世性,可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如果任由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或者约定物权的内容,将会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交易秩序。
2.物权法定的缓和(新进观点)当事人如果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新内容的物权,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让与担保有效。
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
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物权变动的基础「物权的设立」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原始取得。
如,劳动生产(木材制作成椅子)、合法建设、先占无主物(拾得他人抛弃的旧电扇)、添附等。
(2)基于法律规定和公法上的原因而发生,如,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存款得利息)、征收、没收等。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移转的继受取得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实质上是物权主体的变更,如,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受让所有权;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取得物权;受遗赠取得物权;企业合并取得物权。
(2)创设的继受取得对既存的物权进行内容上的限制而产生新的物权。
如,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他人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3.区分的法律意义(1)原始取得:因物上本不存在任何物权,或者虽存在物权,但基于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非继受他人权利而来。
故,物之上原存的所有负担都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购买人善意取得,则无权处分人需要对原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是原始取得该物,无任何负担,不用负责。
(2)继受取得:物权系因继受而来,基于权利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存在于标的物上的一切旧有负担得继续存在,而转由取得人承继。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民法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
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比如甲卖给乙一手机,约定为保留的所有权买卖,已经交付且二人进行了保留的所有权登记,之后乙把手机转卖给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二、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017法律硕士学习资料:物权法考点之动产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2017法律硕士学习资料:物权法考点之动产质权的设立与效力凯程法律硕士培训班法律硕士学习资料:物权法考点之动产质权的设立与效力动产质权的设立(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动产质权的效力(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法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72讲_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留置部分、定金部分
权利质押的设立(一)质押物的转让动产质押、第I类权利质押(三单三票一债券),因为交付给了质权人,出质人自然无法转让。
第II类权利质押(基金、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历年真题改编】(2016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A.支票B.土地承包经营权C.应收账款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答案】ACD【历年真题改编】(2015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有()。
A.基金份额B.注册商标专用权C.仓单D.存款单【答案】CD【历年真题改编】(2008年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答案】D2.4 留置部分留置权留置权的含义案例: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①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拒绝支付,则甲②有权将该物变卖,并③有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甲行使这项权利就是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要求有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
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参考:抵押权、质权都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有书面担保合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留置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2)债权人须合法占有留置动产。
通常基于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而占有(具体合同类型不限)。
偷、抢、骗不属于合法占有。
【司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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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从明天开始一直到2月10日,也会暂停更新,继续学习的学员,趁这个机会,好好复习下,已学过内容!顺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猪事如意,法考必过!质权一、质权(一)质权概述1.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收取质物孳息;质权保全请求权;抛弃质权;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及时行使质权。
3.设立权利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权的客体。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其质权。
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7.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8.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质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出质人仍以其质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质物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物权法(5)
2006年真题: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C)A.变价受偿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从属性[分析]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3.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B)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ABCD)A.所有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分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担保法》第34、37条对抵押权的标的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请参见法条。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生效。
留置权神效的积极要件之一是: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司考法检资料
原来的:大家在最后进入做题阶段时重点做04、05、07年的考题。
三、08年司法考试重点考点的预测(一)总论部分1、民事法律行为:重点关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1)无效:主要可能考查无效的原因和无效的法律后果2)可撤销可变更的效力:注意五类行为以及撤销权由谁享有和如何行使3)效力未定4)部分有效部分无效5)有的民事行为的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的区分2、代理:去年考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也是今年考试的重点(1)注意二者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2)表见代理的类型: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见代理(3)去年考的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以前多次考过,仍然有考试的空间。
还要关注以前没有考过的点,比如被代理人能够反证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或者合同书是捡的、偷的,这种情况下表见代理不成立;如果是借用的表见代理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由出借人和借用人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起算(2)诉讼时效的中止:注意中止事由、中止的时间要求和中止的效力(3)诉讼时效的中断:三条理由,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才有中断问题(4)诉讼时效结束以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发生一个新债务问题,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起算。
(二)物权部分:以前考了一些,今年有一些重大变化的地方,比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需要格外关注。
1、所有权:重点考查所有权的取得问题(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一定为登记,但合同签订生效;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往往是交付。
注意物权与合同的关系问题:物权归物权,合同归合同。
合同是签订即发生效力,物权不动产以登记为变动,动产以交付为变动。
(2)要注意观念交付:1)指示交付,质权设立的交付包括指示交付;2)占有改定:一定是转让物权时双方有约定。
占有改定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物品仍然在出卖人手里,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可能形成了另外一种关系——租赁关系或借用关系,这时候出卖人用完东西又卖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可以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按照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法律关系和隶属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4.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公民死亡。
7.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8.无权处分:是指欠缺处分权能而为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之行为。
9.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10.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11.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通过一定程序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权利。
1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3.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14.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未履行时留置的权利。
16.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1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8.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1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六节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三/52)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答案】ABCD【考点】表见代理、缔约过失责任、代表行为【解析】①关于A选项。
乙非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而言,未经甲公司授权,乙也不享有委托代理权。
因此,甲、丙间的保证合同系乙实施无权代理订立的保证合同。
不过,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权利外观的形成与甲具有牵连性,表现在甲公司印章管理松懈),若丙主张表见代理的效果,甲公司须对丙公司承担保证合同责任。
故A选项当选。
②关于B选项。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据此,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至少,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若甲公司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甲公司还应对乙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故B选项当选。
③关于C选项。
根据委托,丙成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无论丁的意思如何(是否授予甲公司设立质权的处分权),其结果都一样,甲公司均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丁追偿的责任或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
故C选项当选。
④关于D选项。
甲、乙间成立了保证合同。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
甲公司应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故D选项当选。
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013/三/53)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考点】金钱的属性、禁止抵押的物品、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2017司考民法讲义下载:物的分类
2017司考民法讲义下载: 物的分类2017司考民法讲义下载:物的分类。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考生复习使用。
1、动产与不动产(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 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A.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 就是不动产, 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2)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A.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 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 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 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B.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 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则以登记为公示, 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C.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 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 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 可设定抵押权。
从物的性质上看, 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 为了物尽其用,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D.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 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 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所以, 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 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动产因能移动, 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素描(2015)分析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素描【2015年修订版】民法是生活的圣经,是生活经验的总结,是万法之母。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知识点是广阔的“平原”,要点是平原上纵横的“阡陌”,重点则是阡陌上璀璨的“珍珠”。
本文是民法阡陌和珍珠的素描。
(一)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平权(横向)法律关系,区别于纵向(从属)的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七剑下天山”代表了“七权”:(1)支配权;(2)请求权;(3)抗辩权;(4)形成权;(5)绝对权;(6)相对权;(7)自力救济权。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有限责任,以特定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无限责任,以所有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归责就是“打屁股”,一般要看主观上是否有可归责性。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关系的形成,有三个要素:其一、主体;其二、法律规定;其三、事实。
法律事实是能够形成法律关系的事实。
例如:日出本身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不是法律事实;单纯的恋爱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不是法律事实;高空射雁,临渊钓鱼,先占之事实行为,钓得一条野鱼,属于先占,形成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动产抛弃之法律行为,消灭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
“特定的物”并非“特定物”,“特定的物”为有体物、独立物。
货币作为种类物,仍为物权的客体。
动产能动,不动产不能动,二者规则不同。
如履行地不同、诉讼管辖地不同、登记机关不同、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
主物与从物是两个物;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从物随同主物处分。
天然孳息三分天下:一归所有权人,二归用益物权人,三归用益债权人。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除非特约,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货币。
天然孳息为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为传来取得。
有价证券代表财产;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物权完结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无法执行):(1)好意施惠(2)法外空间(3)婚约。
支付彩礼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4)合同界域外的约定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比支配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
损害即可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例外:抵押权受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适用诉讼时效2.债权人撤销权=形成权+请求权催告权不是形成权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完人X≥18周岁;16≤X<18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效限人8≤X<18周岁;半疯(1)纯获利:有效(2)相适应的:有效(3)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4)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无人X<8周岁;全疯无效(纯获利也无效)注:(1)刑法:无人:<14周岁;限人:14≤X<16周岁;完人:≥16周岁(2)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捐献器官。
公民死亡后,配偶+父母+承诺子女可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捐赠刑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摘取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器官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死亡的顺序推定:受益人→无继承人→长辈→同时,彼此不继承二、监护1.法院指定监护:①对有关组织(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指定不服,向法院提出;②直接向法院提出2.收养已生效的,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无法律关系孩子≥10周岁的,解除收养关系要征求其意见3.身份关系不会产生“约”4.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行为方有效,否则无效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1.条件、公告期以及法律后果。
注意与民诉结合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1.原则上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限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公告期为3个月1.公告期原则上为1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法律效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1.拟制死亡:①判决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②自然人在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权利变动:①婚姻关系自动消灭②财产变为遗产,按继承办理“人”重新出现1.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宣告2.有权要求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报告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1.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宣告2.法律效果:①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②继承者应当返还原物,无法发还的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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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动产质
权
质权
动产质权
A.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5、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
B.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含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收取”并非“所有”
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用于质押受偿——余者返还出质人
(3)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责任转质,虽有效,但对因转质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异于抵押,行使质押权无期间限制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可能减损甚至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以提出如下要求:
A. 出质人补充担保; 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
B. 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与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3)不作为义务——不得擅自处分、使用、出租质物,否则负赔偿责任
(二)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
①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
A. 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B. 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C.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但妥善保管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费用。
注意:出质人无权因此解除质押合同
③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2、出质人的义务 (质权的善意取得——需要质物已经交付,为善意人占有)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动产质权.doc [全文共1326字] 编号:7946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