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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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动产质

质权

动产质权

A.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5、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

B.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含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收取”并非“所有”

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用于质押受偿——余者返还出质人

(3)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责任转质,虽有效,但对因转质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异于抵押,行使质押权无期间限制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可能减损甚至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以提出如下要求:

A. 出质人补充担保; 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

B. 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与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3)不作为义务——不得擅自处分、使用、出租质物,否则负赔偿责任

(二)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

①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

A. 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B. 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C.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但妥善保管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费用。注意:出质人无权因此解除质押合同

③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2、出质人的义务 (质权的善意取得——需要质物已经交付,为善意人占有)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动产质权.doc [全文共1326字] 编号:794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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