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参考政策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第1篇集体企业改制方案一、引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推动集体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改制方案。
二、改制目标1.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2. 调整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4.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改制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
2. 依法合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共赢。
4. 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改制内容1. 股权结构改革(1)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职工持股,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3)优化股权结构,提高企业决策效率。
2. 公司治理结构改革(1)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2)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3. 人力资源改革(1)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2)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能。
(3)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4. 业务结构调整(1)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业务板块。
(2)拓展新市场,提高市场份额。
(3)强化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改制步骤1. 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改制方案。
2. 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政策支持。
3. 开展清产核资,明确资产和债务状况。
4. 制定股权结构改革方案,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5. 开展职工持股计划,签订股权协议。
6. 完成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 推进人力资源改革和业务结构调整。
8. 总结改制经验,持续优化企业运营。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改制工作。
2. 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 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等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集体企业改制文件
集体企业改制文件
关于集体企业改制的通知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要,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决定对本地区的集体企业进行改制。
改制后的企业将与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提高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
改制的范围包括本地区的各个集体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级集体企业。
改制方式分为两种:单独改制和集体合作改制。
单独改制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份、引进投资等方式增加资金,进一步发展企业。
集体合作改制的企业将进行合并、重组等操作,重新规划产业链和经营模式,提高企业效益。
改制后的企业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实行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同时,企业将注重环保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项目和社会建设,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各集体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主动与组织联系,制定改制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制工作。
组织部门将根据各企业的改制情况,及时进行督促和指导工作,确保改制顺利进行。
本通知即刻生效。
xx年xx月xx日
xx市农业部门。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集体企业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多数以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需要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集体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制目标1.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农民增收。
2.打破传统经营体制,吸引社会资本和技术进入农村经济。
3.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三、改制原则1.自愿原则:改制必须依法依规,确保农民自愿参与,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红利分享原则:改制后的利润应当合理分配给参与改制的农民。
3.公平竞争原则:改制后的企业应当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
4.政策扶持原则:政府应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扶持,帮助集体企业实施改制。
四、改制步骤1. 需求调研和立项•完成对集体企业的需求调研,明确改制的具体目标和方向。
•组织集体企业成员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并进行改制立项。
2. 法律咨询和准备工作•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确保改制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改制的具体形式,如股份制改制、合作制改制等。
•开展改制准备工作,如整理企业资产状况、制定股权结构等。
3. 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委托专业机构对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做好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改制后的股份比例或合作股份。
4. 股权确权和交割•对集体企业的法人股份进行确权,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按照股权比例,进行股权交割和过户手续。
5. 资金筹措和投资管理•确定改制后的资金需求,并制定资金筹措计划。
•寻找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资金实力。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投资和管理。
6. 农民培训和转岗安置•组织农民进行相关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在改制过程中,适时安排农民转岗就业,确保其生计稳定。
7. 完善治理机制和规章制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的企业治理机制。
2024年电力公司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范本
2024年电力公司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范本【____年电力公司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电力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电力公司集体企业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____年电力公司集体企业决定进行改革改制。
本方案旨在为电力公司集体企业提出一套具体可行的改革改制方案,以指导企业的实施工作。
二、改革目标1. 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改革改制,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2. 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通过引入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务,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3. 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流程和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4. 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通过改革改制,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公司的收入来源。
5. 加强员工的综合素质: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加强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团队合作能力,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三、改革改制措施1. 优化产业结构(1)通过引进先进的发电技术和设备,提高发电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电力公司的竞争力。
(2)拓展新能源业务,加大对风电、太阳能等绿色能源的投资和开发,实现绿色发展。
(3)推进电力公司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新型业务,如智能电网、电力设备制造等。
2. 改革企业管理体制(1)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2)完善内部流程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推行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加强市场竞争力(1)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客户的忠诚度。
(2)加强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合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
(3)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4. 提升员工素质(1)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企业改制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就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能为相关企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参考。
二、背景分析集体企业改制是指将集体资产进行私有化、股份制改革或者其他形式的改革,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改制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改制目标1. 提升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改制,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企业,提高企业发展的资金实力。
3. 激发员工积极性:改制后,引入员工持股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4.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改制,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改制方案1. 股份制改革:将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权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员工,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力。
2. 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改制过程中,引入优秀的战略投资者,增加企业的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企业更好地发展。
3. 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权力平衡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4. 引进市场导向机制:改制后,建立市场导向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更大力量,增加企业绩效和竞争力。
五、改革建议1. 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为集体企业改制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奖励,鼓励企业积极主动进行改革。
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集体企业改制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确保改制过程的合法、公平和顺利进行。
3. 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完善金融体系和信用体系,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为集体企业改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1. 股份制改制:将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每个农民按照其在企业中的贡献程度分配相应的股份。
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政策,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盈利能力。
2. 引进社会资本:引进社会资本,其中包括私人投资和政府支持。
通过资本的引入,集体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投资和资源,以支持其发展计划,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实现更高的经济增长。
3. 企业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后,可以实现上市,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融资,并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 企业联合重组:通过与其他企业联合重组,将资源整合起来,提高行业竞争力,提升企业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5. 企业多元发展:除了传统的农业生产,企业可以开展农村新业态等多元业务,满足当地居民需求,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社会效益。
中央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中央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中央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可能因具体企业情况而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改制方案概述:
1. 确定改制目标:明确改制的目的,如提高企业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引入市场化机制等。
2. 尽职调查:对企业的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企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 制定改制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改制方案,包括企业组织架构调整、人员安置、资产处置、股权设置等。
4. 职工安置: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5. 资产评估与处置: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处置。
6. 股权设置与融资: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引入战略
投资者或进行融资。
7.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等。
8. 审批与实施:将改制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获批后组织实施。
9. 监督与评估:对改制过程进行监督,对改制效果进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指导,具体的中央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方案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和调整。
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建议寻求专业咨询机构或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集体所有制企业 改制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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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
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集体企业的类型和特点⾃50年代初期新中国完成了对民族⼯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的集体企业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史。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成⽴了不同类型的集体企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城镇街道办事处兴办的⼯业、商业、服务业企业。
(2)郊区乡镇兴办为主业服务的⼯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类企业。
(3)三产。
(4)劳服企业。
(5)个体、私⼈企业注册的集体企业(挂靠企业)。
(6)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
(7 )联社企业中的特殊类型。
(8)供销社企业视同于集体企业。
(9)福利企业安排残疾⼈劳动就业的特殊扶持企业。
(10)部分校办企业。
我国的集体企业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为劳动群众集体共有、共享。
(2)企业产权具有多样性。
(3)企业⼈员⾝份具有多样性。
(4)企业变更频繁,基础资料⼤多失散。
(5)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情况时有发⽣。
(6) 集体企业视同国有企业⽽丧失⾃主权。
⼆、集体企业改制政策、法律适⽤集体企业改制虽然没有国有企业改制那样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台,但其在改制中有以下政策可遵循:(1)集体企业中界定为集体资产的,可以量化到职⼯个⼈,在职时可以分红,退休后可归职⼯个⼈,也可转让给私营企业或个⼈。
(2)集体企业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职⼯可以出资受让转为个⼈股,也可以租赁借⽤。
(3)集体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和⾻⼲可在改制后的企业持⼤股。
(4)⽆法界定到个⼈的集体资产,可设⽴集体资产管理协会,⾏使集体资产所有者职能。
(5)在《中华⼈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实施后,被有关部门、单位平调、挪⽤或⽆偿占⽤的集体资产,⼜难以归还的,按以下四种办法处理:按当时的资产价值给与⼀次性偿还,不能⼀次性偿还的,可按同期银⾏贷款利息分期计息偿还;作为集体企业集体股份⼊股或实⾏联营;实⾏有偿使⽤,由集体企业收取使⽤费;由当事双⽅协商采取企业有偿转让等⽅式处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参考政策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参考政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适用法律法规 (纸容器厂 2005-2006 年改制参考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实施细则》?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3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136 号《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劳部发1994481 号《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2161 号《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 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政发199634 号《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 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社保发20049 号《关于确定 2004 年度北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 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单位】全国人大【颁布日期】 19860412【实施日期】 19870101【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题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章名】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章名】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第一篇: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全面完成改制任务,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退民进”为改革方向,采取股份制改造、依法破产、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增加企业活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09年11月底,全部完成全县企业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整体推进的原则。
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在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整体推进。
2、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坚持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将改制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淘汰劣势企业,做强优势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
3、坚持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
企业改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企业生产秩序稳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
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结合,和谐推进改制。
四、企业改制的范围本次企业改制的范围包括丝网集团、工业集团、化工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鬃尾集团、粮食集团、商务局、物产公司、县社、外贸公司、农牧局、水务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电力局等各系统的全部国有集体企业。
五、改制形式: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分类推进”的指导方针,改制形式采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股权多元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淘汰劣势企业,壮大优势企业。
六、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1、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25日)搞好调研、摸清家底;召开全县企业改制动员大会;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班子及企业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企业改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制定和完善改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改制规划,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做出改制详细安排布署,明确完成时间、任务和要求。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优选.)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一、企业概况沙溪公社建筑工程队,1963年7月成立,属集体所有制性质,主管单位:沙溪公社,经营范围:土、木建筑,固定资产3.3042万元,流动资金1.5万元,净资产3.2468万元。
1984年12月14日,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变更为上饶县沙溪镇建筑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余宏录,公司注册资金30.2万元,其中固定资金19.6万元,流动资金10.3万元;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兼营土、石方及桥梁工程。
1991年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上饶县沙溪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金60.6万元。
1993年因县改市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上饶市沙溪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金变更至160万,固定资金80万,流动资金80万,出资率100%。
1994年上饶市沙溪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为余宏强,注册资金160万元。
1996年10月沙溪建筑工程公司因原法定代表人余宏强同志调离,故需将原法定代表人余宏强更换为郑发琴;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变更为517万元,并增加一个分支机构。
2001年,上饶市沙溪建筑工程公司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李景河,公司注册资本由517万元增加到618万元,出资比例100%。
企业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解放路42号,经营方式:承揽,经营范围主营:房屋建筑(三级)、水电安装,兼营:土石方工程、桥梁建筑等。
二、基本情况沙溪公社建筑工程队至1963年7月成立以来,至1980年上半年都在持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固定资产3.3042万元,流动资金1.5万元,净资产3.2468万元,职工队伍人数为810人。
1984年11月9日,上饶县沙溪建筑公司的工人情况是固定工人506人,平均年龄35岁,平均等级是 3.5级,固定资产中原值239,480万元,净值223,001万元,房屋建筑净值37,056.18万元,713平方米,施工机械设备净值15,3000万元,15000马力,流动资金42万元,效益良好。
集体企业改制文件
集体企业改制文件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集体企业改制的指导和规范,帮助企业实现改制目标,并确保改制过程的顺利进行。
改制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促进员工福利的增加,以及实现良好的企业治理。
2. 改制背景2.1 为什么要改制集体企业改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和制度建设。
通过改制,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2.2 改制目标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目标包括:•提高经营效率:优化企业组织架构和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增强竞争力: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
•增加员工福利:通过改制,改善员工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增加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建立良好的企业治理:建立健全的企业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改制准备3.1 决策和规划在开始改制之前,需要进行决策和规划阶段。
这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包括:•明确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成立改制工作组织,明确各个角色的职责和权责。
•制定改制计划,并明确改制的时间表和里程碑。
3.2 审计和评估改制之前需要对现有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包括:•资产评估: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净资产和价值。
•经营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
•风险评估:评估改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3 法律和合规准备改制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合规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法律咨询: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改制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准备:准备相关文件和合同,包括改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批准和许可:根据法律和规定,获得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4. 改制实施4.1 公告和通知在实施改制之前,需要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公告和通知,向相关利益相关方传达改制的意图和计划。
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集体企业曾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角色,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集体企业进入改制进程,那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有哪些?集体企业改制的意义是什么?集体企业改制注意事项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一、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集体企业改制的意义是什么1、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的内容,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见解。
但是一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应当包括:(1)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机构;(2)现代企业财产制度;(3)现代企业治理制度;2、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国有企业改制,同时还需要政府实现职能的转变,即从过去既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又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身份中摆脱出来,成为一个单纯的提供公共产品--法律、政策、服务等--的主体,将企业的控制、经营等权利还给其他主体,如股东、董事会、经营者、债权人等。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1 背景集体企业是指由农(牧)民集体按一定比例出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我国农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集体企业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如产权不清晰、经营管理落后等问题。
因此,改制集体企业成为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1.2 目标本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农村集体企业的产权清晰、经营机制先进、管理规范,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改制原则与方法2.1 改制原则- 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改制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 坚持市场化导向,引入社会资本,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坚持以农村经济发展为导向,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的特点和需求。
2.2 改制方法本次集体企业改制的具体方法如下:2.2.1 股份制改制将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即将原有农民集体的产权转化为股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企业经营。
2.2.2 引入专业管理团队引入专业的管理团队,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2.2.3 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机制。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运作和决策流程。
2.2.4 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加大对市场的开拓力度,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三、实施步骤3.1 制定改制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改制方案,并向农民集体进行充分的宣传和解释。
3.2 完善产权关系通过法律途径,确保集体企业的产权转化为股份,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3.3 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经营,增加企业的投资和发展力度。
3.4 建立股东会议制度建立股东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股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
3.5 实施管理团队引入按照公司法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引入专业管理团队,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分析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及资产转让简析1、集体所业制&国有企业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概念,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1.2、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另广义的国有企业是一种俗称,是指由国家出资的企业。
1.3、因此,集体企业法律原则不属于国有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内如有国有资产,改制后可能又属于有国有出资的公司,受国有资产管理法约束。
两者关系简单图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一般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可能存在“挂靠的个人”或“部分国有资产”等个别情况。
2、集体所有企业改制国家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制定专门法律,但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文件,结合相关地方政府出具的地方法规,其中江西省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出具有“赣府发[2000]5号”文。
如果通过“改制”进而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路径,大致可采用流程如下:2.1、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清理核算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明确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梳理债务,进而明确所有者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
2.2、进行资产评估、订立改制方案: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应包括担不限于企业名称、资产剥离、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拖欠税费处理等相关内容。
如果收购方直接参与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改制方案内应包含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由原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与收购方签订,明确原集体企业出资人以该集体企业的经评估的净资产(房屋、土地、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拟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3、申报批复:由集体企业上级主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有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还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通知债务人。
2.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收购方与原出资人形成目标公司的股东。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程序及文件
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为有限公司程序及应准备的文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
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5)、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6)、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只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需提交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0)、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12)、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3)、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4)、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5)、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7)、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企业改制规定汇总
集体企业改制规定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年,月,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布,第九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行为时,须进行资产清理和评估、财务审计,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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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参考政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适用法律法规 (纸容器厂 2005-2006 年改制参考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实施细则》?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3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136 号《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劳部发1994481 号《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2161 号《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 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政发199634 号《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 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社保发20049 号《关于确定 2004 年度北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 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单位】全国人大【颁布日期】 19860412【实施日期】 19870101【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题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章名】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章名】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章名】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章名】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监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上铝腥嗽敝杏屑嗷つ芰Φ娜说,渭嗷と耍海ㄒ唬?娓改浮?庾娓改福唬帧?悖唬ㄈ?叵得芮械钠渌资簟?笥言敢獬械,嗷ぴ鹑危闯赡耆说母浮?傅乃诘ノ换蛘呶闯赡耆俗?氐木用裎被帷?迕裎被嵬獾摹,缘,渭嗷と擞姓榈模晌闯赡耆说母浮?傅乃诘ノ换蛘呶闯赡耆俗?氐木用裎被帷?迕裎被嵩诮资糁兄付ā,灾付ú环崞鹚咚系模扇嗣穹ㄔ翰镁觥,挥械谝豢睢?诙罟娑ǖ募嗷と说模晌闯赡耆说母浮?傅乃诘ノ换蛘呶闯赡耆俗?氐木用裎被帷?迕裎被峄蛘呙裾棵诺,渭嗷と恕,谑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章名】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章名】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章名】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章名】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章名】第三章法人第二节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