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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
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现行价格调后价格50以下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O.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O.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 51-400 O.074 0.154 401-450 O.079 0.159
451-500 O.085 0.165 ——结束——。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201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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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9〕201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内管道运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政策,现将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7元。
二、因增值税率调整,各省内管道运输企业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在与下游用气单位结算购气费用时,同步下调相关费用。
三、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于4月20日前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及销售价格。
今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未完成仍需疏导的地方,务必做好统筹安排。
请各地将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抄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城燃企业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精心组织,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读,维护好气价秩序,保证此次气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将改革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2019年4月1日——结束——。
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告知函
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告知函
尊敬的XXXCNG天然气用户:
因我上游供气单位XX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鉴于XX地区、XX 地区冬季需求旺盛、资源紧张、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市场形势及销售特点,对平三线全线非民用供气价格上调10%,调价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含)至20XX年XX月XX日(含)。
鉴于上述原因,我公司对下游用户实行气价上调0.17元/m³,调整日期与上游一致。
因价格变动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也将一如既往的以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全力回报广大客户的厚爱和支持。
顺祝!
商祺!
XX燃气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天然气最新价格。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此次调整,增加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现行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对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通知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二是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三是一户多人口政策。
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
官方解读:市区天然气价格上涨依据是什么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最新天然气价格,三大阶梯均有上涨。
用气价格为何上升?依据是什么?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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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范文】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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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涨价通知一各市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顺天然气门站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思路,我省各天然气输气干线最高门站价格由国家规定的省界最高门站价格68元加省内管输价格构成。
中沧线、冀宁线、平泰线执行同一管输、门站价格,为确保方案平稳顺利出台,暂时降低三条管线门站价格提价幅度,逐步实施到位;泰青威线管输价格不再叠加上游冀宁线管输价格;省内其他管线管输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供气企业在公布的最高门站价格内,合理确定各管线门站价格,确保价格稳定。
各输气干线并轨后最高门站价格详见附件1。
二、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
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20元,调整后胜利油田自产化肥用气最高门站价格为776元。
本篇文章来自。
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0.20元。
三、居民生活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按当地并轨后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锡发改价格〔2019〕2号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锡发改价格〔2019〕2号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无锡洛社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理顺民用天然气价格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资源节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1.基准价格。
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2.50元/立方米上调0.23元/立方米为2.73元/立方米。
2.分档气量及价格。
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锡价工〔2015〕150号),将居民用天然气量及价格分为三档,按1:1.2:1.4的比例确定销售价格,其中:第一档气量,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的,销售价格为2.73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为3.28元/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米。
3.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基数按每人增加60立方米依次调整。
二、执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和养老院等非居民用户按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的中间价,即3.01元/立方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
三、困难家庭的优惠措施对市区城乡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和五保户家庭,每户每年免费使用民用天然气由现行60立方米调整为84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84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
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8.27
•【字号】沪发改价管〔2024〕39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
准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天然气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决定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请各供应企业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三发改价格[2022]5号
三发改价格[2022]5号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绵阳市鸿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龙树分公司: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气需求的调节作用,理顺气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规定,经过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决定在你司供气区域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分档气量和气价标准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2.32元/立方米,根据居民不同用气需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设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档为420立方米/户.年及以下,价格为2.32元/立方米,第二档为421-660立方米/户.年,价格为2.71元/立方米,第三档为661立方米/户.年及以上部分,价格为3.30元/立方米。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2.32元/立方米执行。
二、计价周期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
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IC卡预付费(预售气)用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周期之内购气量累计,其气价分别按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气量对应的价格执行;周期之间未购气量不累积、不结转。
三、阶梯气价气费计收公式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费=第一档气价×第一档气量+第二档气价×第二档气量+第三档气价×第三档气量四、实施范围你司供区内的所有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均实行阶梯气价制度。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管道燃气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五、对部分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其优惠政策为:1人户的每月每户减免5立方米天然气;2人户的每月每户减免8立方米天然气;3人户及以上的每月每户减免10立方米天然气。
气量超出部分,按对应各档气价计费。
六、执行时间从2022年5月1日起用气量或新购气量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1]220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1〕2200号)各省辖市及省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城市燃气公司: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有关问题1、全省城市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平均水平确定为0.65元/立方米。
2、建立民用天然气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
该机制适用于因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游出厂价格和管输费)调整而产生的民用天然气价格同向调整。
(1)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国家调整天然气上游价格时,我省的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同一城市执行同一价格。
(2)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法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同向联动调整,具体公式如下: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不含税综合门站价-基期天然气不含税综合门站价)÷(1-输差率)×(1+综合税率)综合门站价指国家确定的天然气出厂价和管输费的合计,是各市所有天然气气源采购合同气量的加权平均值。
输差率(输差是指天然气输送过程中的管网损耗)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3)操作办法当国家调整上游天然气价格时,由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建议,经省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
3、我省民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气价。
我省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分为两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我省各市居民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执行基准价格。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威发改发〔2021〕75号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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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北京燃气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按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15元。
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此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将购销价格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采暖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376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
——结束——。
2024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2024燃气多少钱一立方(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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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京发改[2007]573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7]573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应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于2005年8月1日上调0.15元/立方米。
为缓解上游气价调整压力,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5元/立方米(含税),由1.90元/立方米调整为2.05元/立方米。
各燃气供应企业销售民用天然气(除使用压缩天然气的管道用户外),其销售价格执行全市统一价格标准。
二、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上游天然气价格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公式,测算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或下调水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价格联动机制三年调整一次。
公式为: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1+增值税率)其中:供销差率为6%,增值税率为13%。
三、对燃气供应企业实行成本审核制度。
各燃气供应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经营成本及利润等相关数据资料,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审核工作。
四、各燃气供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六、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3]246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门站以下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采取加权综合作价方式,具体销售价格水平由各市、县制定。
二、此次调整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仅疏导由于购气成本增加对下游企业的影响。
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要根据非居民用气综合平均购进价格实际调整幅度,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地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自行调整。
各地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为避免社会质疑,各地要服从大局,正在进行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市要暂缓举行听证会或出台相关调价方案,已发文拟实施的市应暂停执行。
四、自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之日起,省天然气公司川气东送江苏配套管线工程管输价格暂按0.27元/立方米(含税)与下游城市燃气公司结算;同时要抓紧与上游供气方和下游城市燃气公司核对2012年居民存量气量,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供需双方确认的气量报当地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地要迅速将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及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在2013年9月1日前,实施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2023天然气调价通知
2023天然气调价通知
尊敬的用户:
根据能源市场发展和天然气供需状况变化,我司决定自2023
年1月1日起对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调价通知公告如下:
一、计价方式变更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司将采用新的计价方式,即按照当
地市场价格和成本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同时,为保障用户利益,我司将制定透明、公开的计价规则,定期公布价格并向用户进行通报。
二、价格上调
由于近年来国内天然气供应压力加大,天然气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
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和用户实际负担能力,我司决定对天然气价格进行下列上调:
1、城市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08元/立方米;
2、工业和商业用气价格上调0.10元/立方米。
三、价格下调
为响应国家政策,推进清洁能源发展,我司对天然气价格也进
行了下调:
1、发电用气价格下调0.06元/立方米。
四、调价后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后,我司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天然气价格如下:
1、城市居民用气价格为2.40元/立方米;
2、工业和商业用气价格为2.70元/立方米;
3、发电用气价格为3.95元/立方米。
五、调价效期
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期限到另行通知为止。
在此,我司再次表示,调价后的价格仍将保持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稳定的天然气服务。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发改委调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决定适当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和配套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相关价格政策(一)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取消价格“双轨制”。
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
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
调整后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价格浮动幅度。
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上述出厂(或首站)价格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明确今年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政策。
鉴于2010年进口中亚天然气数量较少,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暂按国产天然气供同类用户价格执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一)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
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地调整销售价格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
配气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适当降低配气价格,缩小提价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二)简化气价分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分用户类别,气价分类复杂的城市,要适当归并简化分类。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
(三)研究推行差别气价政策。
用气量季节差、峰谷差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气价政策,以引导用户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各燃气公司: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市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天然气价格分类西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两类。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包括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小区自备锅炉采暖、市政集中采暖。
二、调整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一)调整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省上新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城市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55元/m?;调整分类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由0.49元/m?调整为0.52元/m?,上调0.03元/m?,非居民配气价格由0.754元/m?调整为0.704元/m?,下调0.05元/m?。
(二)合理疏导上游调价因素。
居民用气价格需疏导上游门站价格上调和省内管输价格下调后的涨幅0.056元/m?。
(三)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综合以上因素,我市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共计上调0.086元/m?,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5元/m(具体销售价格见下表)。
气体涨价通知函
气体涨价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我们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近日,由于国际能源市场供需关系变化以及我国能源政策的调整,导致气体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
为了确保您能够及时了解气体价格变动情况,保障您的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气体价格上涨原因1. 国际能源市场供需紧张,导致气体价格持续攀升;2. 我国为响应环保政策,加大了对高污染燃料的管控力度,使得清洁能源需求不断增加;3. 运输成本上升,进一步推高了气体价格。
二、价格上涨具体情况根据目前市场行情,我公司决定自【通知发布日期】起,对以下产品价格进行调整:1. 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上调【具体涨幅】;2. 液化石油气价格上调【具体涨幅】;3. 其他相关气体产品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具体价格以合同为准,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销售代表联系。
三、应对措施1. 我公司将继续加强供应链管理,优化采购渠道,降低成本;2. 积极与上游供应商协商,争取合理价格,确保客户利益;3. 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温馨提示1. 请广大客户关注国际能源市场动态,做好应对准备;2. 建议客户在合同签订时,充分考虑价格波动风险,合理制定采购计划;3. 如有特殊需求,请及时与我公司沟通,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电话号码】,或与您的销售代表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并提供专业、贴心的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请您及时关注价格变动,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共创美好未来!顺祝商祺!【公司名称】【通知发布日期】。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天然气销
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26
•【字号】湖发改价格〔2019〕77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的通知
湖发改价格〔2019〕77号
湖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湖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湖州新奥万丰燃气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最高销售价格从每立方米
3.70元调整为3.42元,每立方米下调0.28元。
各分类用户具体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公司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根据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仍按湖发改商价〔2015〕
299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请各燃气公司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抄表计费等工作,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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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是由发改委协调发布的通知,并且由于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通知的范围也会比较广。
以下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定,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x年x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x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
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
(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xxx、xxx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x年x月x日起实施。
二、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xx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出台。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
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各地要强化需求侧管理,鼓励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采取扣减居民气
量、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列为非居民用气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转供企业不得扣减或挪用居民气量。
增量气中居民气量发生变化的,供需双方应据实核定。
(三)合理安排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紧开展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其中,车用气销售价格政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同时,要按照《xxx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35号)、《xxx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4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政策。
此外,要根据已出台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抓紧建立健全阶梯价格制度。
(四)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
对出租车行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疏导前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辆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对供热企业,各地要积极推进供热价格改革,适当理顺供热价格,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对西部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供热企业等,供气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车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