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商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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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商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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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租赁合同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1. 出租方、承租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省及【】市等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项目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下简称“本租赁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对本协议之所有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承租方亦有足够预见。双方均认为本协议已反映其真实意思。

第二条合同主体描述

1. 出租方:【】是中国法人,在中国【】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区【】街【】号。法人代表【】董事长;以及

承租方:【】是中国法人,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地址在【】。法人代表:【】。

第三条术语定义

1. 本合同:指出租方和承租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条名称与位置

1. 出租方将位于在【】市开发的地产项目自编【】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第五条面积、体积与偏差范围

1. 该商铺的承租实际面积约为【】平方米(自相邻店铺分隔墙中心线为界计算承租面积,该面积含店铺内建筑结构柱体),承租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该商铺建筑面积含【】项目公共部分区域等面积的分摊),按照房地产面积测绘规范以最终实际测量的为准;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应予以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房屋平面图等描述文件

1. 附件1: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2:商铺交付条件

附件3: 商户收铺设备、设施确认表

第七条租金额度与计算方式

1. 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以承租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基本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租金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如合同提前终止,则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的计算基数根据本条2所指确定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税款的承担

1. 出租方提供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项目提供的保安或警卫,并不构成出租方对该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的责任,承租方在任何时间

对该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第九条物业与物业费

1. 出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提供商业广场配电设备、电源、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等共用设施。

第十条公共事业费

1. 该商铺内若需要使用水、电、气、电话、光纤等的,承租方须于起租日前向出租方申请开通各公用设施,并负责缴付相关之费用。

第十一条其它各类费用

1. 承租方须承担顾客使用信用卡结算而产生的手续费,依照银行收费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付款与收款规则

1. 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租金后10个工作日向承租方出具与收款金额一致的租赁发票。

第十三条租期

1. 本合同的租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租赁期限包含装修免租期。

第十四条房屋交付

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年【】月【】日(暂定交付

日),具体交付日期由出租方另行于暂定交付日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双方书面确认该交付日期,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承租方应当按出租方通知交付日期的一周内接受交付。如通知内没有特殊载明,则交付地点为【】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验收与交接

1. 承租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商场的公共部分。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商铺交付条件》。

第十六条消防等行政手续

1. 承租方明确该商铺的用途,且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该商铺用途变更的报批(如有)和二次消防申报手续,所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但出租方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转租

1. 若承租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承租方在实际使用房产的时候仍出现空置情况。通过与出租方友好协商一致后,承租方可选择下列的做法:

(1)将房产部分分租或转租予第三方;

(2)将房产部分归还予出租方;和/或

(3)将房产全部转租予第三方

在承租方选择以上任何一项做法时,必须与出租方和/或有关第三方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十八条续租

1. 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承租方希望继续承租,须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续约。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

1. 出租方有权在本租赁合同租赁期内将该商铺出售给第三方。承租方在此处确认放弃任何优先购买权。本租赁合同对购得该商铺之新业主仍然有效。所有适用于双方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新业主和承租方。

第二十条装修

1. 因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承租方的其他行为,导致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租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方、物业服务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维修与其它修缮

1. 出租方按照附件【】《商户收铺设备、设施确认表》上双方确定出租方交付的设施和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责任。承租方投资更新、改造或添置的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合同期间,承租方对商铺修缮应当遵守商场的相关管理及作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返还验收

1. 承租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个工作日内交还该商铺。

第二十三条金钱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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