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和支付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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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和支付程序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南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6-12
【实施时间】2008-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代扣代缴
各科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以及市局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始,区局将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和支付程序明确如下,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人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
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支付程序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初审
1.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按照代征代扣税款情况,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并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交到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提支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
2.办税服务厅必须及时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进行审核,检查《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各相关栏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整,《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是否确认签章,并将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与CTAIS系统核对一致后在结报单销号模块进行销号(结报单销号是监控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是否重复提支手续费的一个重要环节,结报单已销号,表示已提支手续费,结报单未销号,表示尚未提支手续费,因此,要慎重操作此模块)。最后将符合要求并审核完毕的资料录入《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
3.办税服务厅将审核完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等资料及汇总的《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传递给征收管理科。
(二)征管科复审、局长终审
征收管理科根据办税服务厅审核后送来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所附的资料进行复核,并严格审核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后,将《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
(三)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支付手续费
区局财务部门根据征收管理科提供的《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及《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委托代征协议书复印件作为付款手续的原始凭证支付手续费。
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2﹞65号)的规定对手续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四)办税服务厅留档存查
财务部门根据《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支付手续费后,将《代征代扣单位领取手续费审批表》复印件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第二联,第三联退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再将第二联退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存查。
三、注意事项
各相关科室应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在审核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领取手续费的资料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在同一年度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要分开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具体比例以协议书为准。
(二)委托代征单位必须附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复印件。
(三)督促代征人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征税款后,生成《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特别是银行代征的现金和储扣税款必须按月生成《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四)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定要有企业签章。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要与系统核对一致后才能在结报单销号模块做销号,如遇某户代征代扣单位的手续费不能及时或确实付不出去,办税服务厅要及时在结报单销号模块对该代征代扣单位所附的结报单做撤消销号。
(六)对填写不符合要求及报送资料不全的,要退回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重填或补齐资料(领取手续费资料包括《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复印件)。
(七)凡是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违规支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八)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按季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代扣代收和代征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