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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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doc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doc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由上可知,人类社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需要政府干预再到限制政府干预的变更,人类社会的时代精神经历了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变革,与此相应,法律也出现了社会化的需求和趋势。

在私法领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从主体抽象平等发展出主体具体平等。

私法要求的主体平等是指主体之间无差别的独立、自由、平等。

这种无视差别的平等是人为的否弃了具体不平等后的主观平等。

如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自然状况、能力、财产等都是不平等的,私法在抽象掉这些不平等因素之上去设定的平等本身就是一种虚假平等。

这时人们注意到若是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任其发展,将有部分主体的利益永远得不到维护,特别是当一些主体进行经济合作成为更有优势的主体时,其力量甚至会威胁到整个社会。

对待主体的平等观开始具体化,即针对差别区别对待。

然而,在私法领域,主体抽象平等是仍是普遍的,具体平等也是个别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主体的具体条件,抽象平等依然是私法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从绝对所有权发展出相对所有权。

近代私法中的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这种绝对的财产权在当时反映了人的进取精神,迎合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然而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在这样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必然导致贫富不均,两极分化。

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开始倾向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将此原则用于环保、交通等领域内对财产权的限制。

“[y17]到了20世纪后半叶,法律上发生了一种财产概念的社会变化,在‘[y18]不损害他人所有权的前提下使用你的财产’的范围内,所有者享有最广泛的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三,从契约自由发展出契约正义。

社会发展经历了以“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后,契约成了人们实现自由的最主要表现。

契约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与契约紧密联系,并使之成为无论是国家或者使法律都不应加以任何干预的权利。

可当人们正在享受着契约自由带来的各种甜美滋味时,形成这种权利的基础——缔约人的完全平等正在逐渐消失。

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对我国人民经济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

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深入贯彻实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运,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将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到经济法的'实行过程始终。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还应该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也是如此,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注重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计划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来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

当然,市场并不是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弱点,计划是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有效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面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积极效果。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是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本位理念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以社会福祉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如在货币金融法中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法中规定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等。

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强化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因为地域、行业、资源等各种原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等、机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失真,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2.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如金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社会治安问题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比如金融监管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等。

3. 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造福人民。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作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总论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经济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运行方式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学理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下文仅就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案例,浅析其相关理论以及探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浅析相关基本理论(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者基本任务,经济法要将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矛盾作为基本立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还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理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体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和物质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利益的协调与一体保护。

[1]而这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大地广泛性,是指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都包[1]陈忻怡:《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改革与战略,2014年第8期,第22页。

括,不仅仅是全国,又包括区域,不仅是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常常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想混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仅仅考虑国家利益,有的时候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国家对于经济颁布的政策,例如增加货币发行,暂时会对国家有利,但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我国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个体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以社会为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社会本位是一个重要的理念。

在本文中,我将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的目的。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学中,社会本位是指所有公民的利益和福利应该是最优先的考虑因素。

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即法律制定和执行应该以保障公民经济权益为出发点。

这种理念的实现,既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也要积极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什么要实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首先,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还可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从公民角度考虑,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防止市场动荡或者产品降低质量给大众带来的损失,保证社会安全和稳定。

那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如何贯彻实施呢?首先,认真执行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双重因素,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监管,支持和鼓励公民和社会参与到经济法的执行中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

最后,多措并举加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要通过增加宣传、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动经济法在社会中受到更好的实施和认可。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又是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政府、企业和公民一起努力,共同促进市场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方面进行探讨。

1.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首先体现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这就要求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的,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维护公平竞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要求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竞争实力和产品质量取得市场份额,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经济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规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协调。

经济法与劳动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体系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加强立法保障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必须加强立法保障。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建立健全的立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它的社会本位理念指的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公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和体现。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强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的自由度和竞争的存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保证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济法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市场失衡和资源扭曲分配。

经济法还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经济法通过设立法律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进行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措施,经济法可以引导经济资源的配置,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还倡导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对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浪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利用。

经济法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限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还需要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

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也需要不断提高。

经济参与者需要依法经营、守法纳税,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

公民应该增强对法律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推广经济法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
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体现在其立法宗旨上。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它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或个体利益。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经济法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调节和控制,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法律实施上。

经济法的法律实施,需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市场的作用在于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社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秩序。

其中,公平是核心价值,效率是重要目标,秩序是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实现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其基本原则和灵魂。

它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法律实施和价值取向等多个方面。

只有坚持社会本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经济法也需要与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和执行应当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与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保障社会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相关内容,通俗来说就是在立法和执行经济法时,要以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经济秩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这一理念。

如果我们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对实现这一理念的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①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 (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②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摘要: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社会性体现在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上。

经济法的社会性是通过确认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的规则以及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而实现的。

经济法的社会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性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济法社会性的内涵及价值何谓“经济法的社会性”,学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笔者认为,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不能不认真加以对待。

依笔者理解,经济法的社会性至少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

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

①]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

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为已任,注重维护商人的营利,具有营利性。

显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系。

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

”②]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③]但“斯密对此完全没有证明,自1776年以来,也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家给予证明”。

④]事实上,实践却证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

“看不见的手”也无法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本位摘要: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哲学本论研究的核心内容,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关键词:个人本位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法一、定义的理解(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的一个范畴,是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发展到极致的产物,也是对个人本位的否定。

在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中,个人和社会是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必须面对和调整的基本关系。

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彼此独立自主、处境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个人的利益为基点。

但是个人本位只承认个人而忽视社会的独立存在,最终导致社会整体的失序和危机。

针对个人本位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人们重新审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社会整体角度思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边界。

社会本位由此而生。

社会本位重置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社会的独立性和目的性,要求法律既要保护个人自由,也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社会本位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一种社会思想和范畴,没有个人本位,也就没有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不仅将社会视为独立于个人的实体和真实的集体,而不是简单的个人的集合,而且强调在社会与个人关系中,社会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目的性和主导性的地位。

个人本位因为只承认个人,忽视社会的客观存在,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处于失序甚至崩溃状态。

社会本位则重新认识和调整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社会应居于基础性和根本地位。

相对于个人,社会不再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手段,而且也是目的。

(二)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1.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狭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阐析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阐析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阐析一、经济法社会责任的定义经济法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必须尊重并满足社会的法律、政策和其他有关的既定的要求、标准的履行;推动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传播和建立;促进道德地营造好的生产履行一致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企业和社会之间整体利益决策机制,企业凭借实力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并在社会传播负责任的思想观念。

经济法社会责任的核心是把社会的责任纳入法律法规中或把法律法规应用于社会责任的功能。

二、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重要性1、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能够进一步推动企业激发企业活力。

一方面,它能够激发企业的经济平衡,从而提高生产绩效;另一方面,它还能够有效构建企业和社会之间公正、共赢的关系,提高社会层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2、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能够贴近社会性质,充分考虑市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完整性和融合性,从而更好的实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

3、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能够更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注重消费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利益削减,同时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实施1、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需要建立良性的全球利益关系,以有效构建企业与社会宾门之间的友好关系。

从财富的共享、人道关怀、负责任的行为到平等的声讨投诉手段,企业应向社会发出和平齐团的回响,形成正确、理性、有序的良性之风推动财富、劳动中等项目,实施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共生社会环境;2、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要推动物质和精神文明和谐不断发展,强调企业与政策制定者、消费者恰当的治理工作。

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法》只要求重点关注和表现企业的经营水平、企业治理、财务业绩、社会责任情况等方面,从而让社会更多的明白企业的经营理念,从而帮助企业在新的环境下实现社会责任感。

3、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需要尊重政府思想,承认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社会责任之间的相交渗透,把企业社会责任融入政府社会责任中,有效把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更好、更完善的实现社会责任。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文 章 编号 :17 — 1 5 (09 2 — 0 0 0 64 14 2 0 ) 1 0 6— 2
是真正意义上 的经 济法。 因为在 奴隶 社会 ,生产力水平较低 , 社会关系相对 简单 ,与 自然经济条件相适应 ,法律 的作用主要 是定分止争 ,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保护其财产权 ,而 且不 同种类 的法律规范往往被规定在一部综 合法典 中,没有部
济法产生 的条件。 经济法产生 的社会 基础 在 自由竞争 的资本 主义时期 ,占据统治地位 、成 为国家制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 的法律部 门或者说是一门新兴 的法律学 斯 科 。经济法的问世 ,虽然是2 世纪 的事 ,但 “ O 经济法 ”一词却 定经济政策的经济理论是亚当・ 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 。由于亚 当・ 斯密认为 自由市场与 自由竞争机制这只 “ 无形之手 ”可以使 可追溯到 1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 的 《 75 自然法典》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经济 的职能被强化 、代表 国家的政 门划分 ,实行诸法合一体制。尽管国家也在一定程度对经济实 府直接参与和强力 干预经济生活 的产 物 ,也是法律 观念 变革 的 行管理和干预 ,但这时的国家职能尚不完备 ,因此还谈不 上作 产物。法律作为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产生 、发展 、变 为 独立 力 量 存 在 的经 济 法 。 迁都应以社会经济基础为依托 。 目前 ,我 国正进入整体推进社 在 资本 主义原始积 累时期 ,各资本主义国家为巩 固其 阶级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和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关键时期 ,党和政府 统治。动用国家权力 对社 会经济生 活进行了长时期的、全 面的 管理 国家和社会事务正逐步迈 向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 国的法制化 干 预 甚 至是 全 面 的统 治 。 如英 国在 10 .16 年 问 ,先 后 颁 布 7 1. 7 0 轨道 。法制建设 ,特别是经济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 了2 0 0 多个圈地法令 ,对圈地行为进行鼓励和保护 ,将农业耕地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作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总论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经济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运行方式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学理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下文仅就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案例,浅析其相关理论以及探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浅析相关基本理论(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者基本任务,经济法要将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矛盾作为基本立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还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理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体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和物质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利益的协调与一体保护。

1[1]而这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大地广泛性,是指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都包括,不仅仅是全国,又包括区域,不仅是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常常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想混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仅仅考虑国家利益,有的时候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国家对于经济颁布的政策,例如增加货币发行,暂时会对国家有利,但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我国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个体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以社会为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下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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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内容摘要: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

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关键词:社会化社会法社会公共利益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法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政策的演变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体制的变革有的截然不同的历程,但是都为各自经济法理论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

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影响了整整几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相信经济的自我调节机能,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觉地指明前进的方向,而国家只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越少越好。

一时之间,经济的自由放任、政府的不加干预成为了管理经济最成功的经验。

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亚当·斯密为人们所设想的最为理想的经济模式。

经济危机是人们认识到由于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天然趋利性和盲目性,因而也产生了单纯市场主体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凯恩斯在其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对传统经济理论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反思与批判,提出了一个以政府干预为中心,以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为目标的完整的宏观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体系。

凯恩斯主张扩大政府职能,以各种经济政策来干预消费倾向和投资,从而刺激生产,他还主张国家通过税收等政策来改变资本主义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

由于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对政府干预的过分依赖,缺少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质的剖析,使其完成了“反危机”任务后对新出现的经济滞胀现象显得力不从心。

这时,众多新的经济学派开始对凯恩斯的理念进行了批判。

供应学派认为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问题是滞胀,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必要的,但干预范围有限,应实行“小政府”下的“无为而治”。

社会市场经济学派认为自由、竞争和限制政府干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三个核心,而社会市场经济是将自由与秩序有机结合之后形成的在绝对自由与极权之间的一条健全的中间道路。

公共选择派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凯恩斯所设想的政府是由一群精英人物所构成的理想政府,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是人就会有局限,因此这种理想政府是不存在的。

他们认为市场调节的社会效率高于官僚主义的干涉方式,市场比政府更靠得住。

从上面的争论可知,无论是何种学派都表明了同一种观点:“y1]自由放任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已经不再是人们的两极思维方式了,而是能有机地、科学地把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主义结合起来成为人们的辨证思维方式。

他们并不是完全绝对地选择此而摒弃彼,而是将它们融会贯通,结成一体。

”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政策地演变向我们展示了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都是经济发展之必需,经济法的理念尤其注意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让其各显其长的同时互相弥补,忽略任何一方都会导致经济的停滞甚至衰退。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理论的发展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起步较晚,有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只能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寻找理论借鉴。

马克思主义理论否定商品经济的存在,推崇计划经济,强调政府主治。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采用公有制,实行计划经济,并以为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征所在,然而,这种不顾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事实对马克思主义的生搬硬套,人为的割裂了劳动与收获的自然联系,打击了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同时人们把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对立起来,认为只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

可是事实上经济的停滞不前却给了人们最大的讽刺,在今天看来,在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中,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多元经济机制,要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社会化大生产进行详细具体地计划几乎是不可能的,以前计划经济的失败的确存在一些技术问题,但这不是本质问题。

根本症结在于我们对计划的盲从的同时采取了对市场机制的全盘否定的态度,使得全国上下执行计划成了例行公事,任何人不得有任何反对计划的思想和行为。

可是集体有计划地失误比个人无意识地失误造成地损害要大得多,这种不根据需要去制定同时又不按照需求去指导生产的计划并不能够符合人民的利益,更可悲的是计划体制造成的“y2]权力高度集中和垄断化”、经济生活中“民主原则的抛弃”、“党和国家的独特的官僚化给以后的社会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②。

这时,部分有识之士认识到计划的缺陷,市场的优点,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计划与市场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无论是何种经济体制,即使是完全社会主义化的生产来说,市场调节也是必不可少。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是围绕着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是如何结合而展开的。

先后提出了国家模拟市场、计划与市场板块结合、计划与市场相互渗透等不同的宏观管理模式。

中共十四大在总结几十年的改革经验后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这种新的经济体制“y3]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

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到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要的及时协调。

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③可见,市场机制的主导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没有否定计划的参与。

这种新的经济体制把改革前的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颠倒关系端正过来,是人们的思维方式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即在市场机制中如何发挥计划机制的作用,并保持最合理的限度。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的演变呈现出从两极思维到辨证思维的规律,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思想和经济体系则是表现为从政府主治到市场主治的趋势,可见“y4]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问题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问题。

”④由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各自都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病,对任何一种机制的极度偏好都会导致经济发展的失败。

由于传统的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是强制手段,同时,因其国家利益本位性的驱使在调整经济关系是不能很好的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有时甚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动,行政法无法担此大任。

“y5]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可以超越狭隘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通过在市场失灵领域采取政府干预的手段,在政府失灵的领域采取市场化的手段相互弥补其缺乏,通过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限制政府的权利等方式来达到逐渐减少并最终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而使资源配置最优。

”⑤(二)经济法的思想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经历了各个不同的阶段。

19世纪的社会思潮是一种契约的伦理,具有功利主义的倾向,即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个人有理性与能力去判断何种行为对自己有利,何种行为会带来损害,并能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

“个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满足他自己的欲望体系,同样,社会的原则也是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地福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包括它地所有成员地欲望的总的欲望体系。

正像一个人是根据现在和未来的损失来衡量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一个社会也可以如此在不同的个人之间衡量满足。

y6]”⑥这种功利主义思想武断的将个人所需的满足推而广之认为社会所需是简单的个人所需之总和,它将一切需求数字化,包括自由与正义,它只看到了个人的抽象平等,无视个体之间的差异,它为了追求利益数字式的最大化,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幸福。

从而忽略了个人所需的满足的总和在整体上进行的再分配。

经济集中和垄断在这种近乎功利主义的契约伦理的思想支配下产生了。

20世纪初垄断这种始源于自由竞争,从而抑制自由竞争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y7]垄断作为非法的结果却有合法的基础,这是一种悖论,自由的悖论,自由反对自由;垄断实质上是少数人奴役多数人,强者奴役弱者,资本(物)支配人。

少数强者的资本自由严重地抑制了多数人的基本自由,这是否正义?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令人沉思的问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怎样才能实现人的自由,一切人的自由?是继续自由放任还是诉诸社会正义,这已经成为20世纪的重大课题。

”⑦契约伦理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学者对其宣扬的平等自由产生了质疑,罗尔斯就是其中一个。

他站在被功利主义者忽视的弱势群体一方提出了公平正义。

在他的正义原则中包括两个方面,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y8]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⑧这点是得到其他学者广泛认同的,且是第一位的原则。

而差别原则即“y9]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的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⑨这种差别原则旨在“y10]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人的期望”⑩是一种基于对弱者的扶持与帮助的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正是在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壮大时期提出来的,是对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反思,他所追求的正义是实质正义,是揭开了契约自由的形式平等面纱,是对内容与结果平等的一种要求。

然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准确的说是第二原则——差别原则却引起了其他学者的非议。

由于差别原则所提出来的平等是一种带有强制色彩的平等,这种功能必然由国家来承担,这样做的结果必然要求扩大国家的权力和职能,而著名学者罗伯特·诺齐克所主张的“小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

他认为“y11]国家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和自我保护的活动。

”显然按他的理论垄断这种基于自由竞争的产物是不应被禁止的,因为它没有使用非法的手段而只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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