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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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第一,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第二,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货物运 输部分负责。 第三,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 第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相同。 第五,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 负连带责任。 第六,追偿。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基础知识
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运费是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所享有的报酬,其 形式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 亏舱费又称空舱费,指托运人因其没有提供或 者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舱位发生 剩余,承运人因此受到的运费损失。 滞期费通常是指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因未 能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而向 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应由货方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 用、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其他应 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 2.货物留置权
四、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 (1)船舶适航的条件 (2)船舶适航的时间 (3)关于“谨慎处理” 2.管货义务 3.尽速行驶义务 4.交付货物义务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这里讲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并非从承运人的 责任基础角度来判断,承运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而是在确定承运人已经负有赔偿责任的基础上, 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内的权利,以及此 种权利丧失的规定。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指“承运人对所承担 货物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制’,但‘航海过失和 火灾’作为例外,即使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 有过失也不负责任”
二、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 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因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 致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货,承运 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在第44条的基础上,从有效地保护货方利益出 发,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不以第四章规定的承运人的 责任和义务为上限,可以另行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第四,从保护第三方利益出发,明确规定将货物的保 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基础知识
一、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指法律赋予承运人对其所 承运的货物应承担的责任原则。 我国《海商法》 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参照《海牙—维斯比 规则》制定的,就责任基础而言,《海牙—维斯 比规则》与《海牙规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不 完全过失责任制”。
在海事诉讼中,口头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 立的,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效力
第一,《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是最低责任和义务,绝不可以合同自由予以减轻或免除。
第二,作为原则性规定例外的补充规定:将违反第四 章规定的无效条款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其他条款的效力加以区别,明确规定 违反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条款本身无效,但不影响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 条款的效力。
1.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2.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3.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六、承运人的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 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 造成的其他原因
根据《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 箱装运的货物,不论是承运人装箱,还是托运人 自行装箱,其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 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 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 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 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三、承运人的权利
一、托运人的责任基础
对于托运人的责任基础,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是托运人违反《海商法》第66~68条 义务的,承担严格责任,除此之外,托运人对承 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船舶的损失,根据《海商 法》第70条规定,承担过失责任; 另一种理解是《海商法》第70条规定的过失 责任是统括托运人责任的,包括托运人违反《海 商法》第66~68条义务。
二、托运人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 证的权利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 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三、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 货物的义务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 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5.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 任义务
第四节 运输单证
基础知识
一、 提单功能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 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 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
第三,合同期间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是港口 到港口的海路运输。
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海商法》第43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 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 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该条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形式 要件,除航次租船合同外,其他货物运输合同, 即提单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可以是书面形 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采用什么形式完全取决 于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基础知识
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托 运人。
第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海上运 输,这一点区别于其他货物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