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线盒吊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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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矿用橡套软电缆适用于工频额定电压U0/U 8.7/10KV及以下矿用动力装置用移动敷设 的电缆
使用特性
● 工频额定电压U0/U为380/660V、 660/1140V、1.9/3.3kv、3.6/6kv、6/10KV、 8.7/10KV。 ● 电缆导体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65℃ 90℃ ● 电缆允许最低的工作环境温度为-35℃ ● 电缆弯曲半径:不大于电缆外径的6倍
矿用电缆
• 矿用电缆是煤矿用电缆的简称,矿用电 缆均为阻燃电缆,都应经过国家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产品标准
• 本产品按GB/T12972-2008《矿用橡套软 电缆》、MT818-2009《煤矿用阻燃电缆》 生产,同时还可根据用户需要按国际电工 委员会推荐标准IEC、英国标准、德国标准 及美国标准生产
•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 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 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50mm。 •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 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 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 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 布置位置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 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 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 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 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 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 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 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 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 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 橡套软电缆。 •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 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 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 ,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 缆或MVV型塑力缆。 •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 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 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 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 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 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 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 求: •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 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 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 气设备进行连接。 •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 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 盒进行连接

2.4电缆吊挂间距平巷为1200mm,斜巷为 1000mm。吊挂时,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相距不 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相 距不小于50mm。 • 2.5电缆穿过墙壁或风门时,必须设置穿墙套管 保护好电缆,并将两头采用黄泥封堵;电缆通过 穿墙套管时只允许单孔单线,不得两根及以上电 缆同时通过一个穿墙套管 。 • 2.6巷道内的电缆(电力电缆)沿线每隔200m的 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 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电 缆的规格型号、编号、长度、用途、负责人的标 志牌,并且内容要填写正确、完整。
风水管路的另一侧,即:轨 道巷内布置在行人侧,皮带 巷内布置在非行人侧。
2 电缆吊挂 2.1电缆敷设顺序 • 从上至下依次为:通讯电缆、监测电缆、信号电 缆、 动力线。 2.2电缆吊挂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 落地、不盘卷。电缆吊挂直线偏差±10mm/m,每 300m留200mm弧度。 2.3电缆吊挂统一使用树脂电缆钩,电缆钩分大 钩、小钩,小钩在上,大钩在下,运输大巷电缆钩 小钩为15个,皮带巷电缆钩小钩为9个,掘进巷电 缆钩小钩为6个,大钩按所需安装。电缆钩使用膨 胀螺栓固定于巷帮。
2.7电缆接线盒处留有余线, 保证两端电缆各有200mm的余 量。 • 2.8电缆过巷道口时,必须采用 电缆桥架。 • 2.9电缆小钩底端距水沟盖板高 度2.8m。电缆吊挂距顶板不大 于200mm。

3.电缆防护 • 电缆淋水处使用风筒布保护。

• 4 接线盒吊挂 • 在原电缆吊挂高度上方300mm 处,固定两根间距为160mm的 Ø18mm的帮锚杆,帮锚杆外露 长度距巷帮260mm,用专用电 缆接线盒装置吊挂固定,如图所 示。
井下电缆吊挂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 陈四楼煤矿井下电缆吊挂
特别规定
• 现场电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安装、 吊挂、维护”的原则,新敷设的电缆应经 机电科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矿用电缆
• 矿用电缆是指煤矿开采工业志用的地面设 备和井下设备用电线电缆产品.其中包括采 煤机,运输机,通信,照明与信号设备用电缆, 以及电钻电缆,帽灯电线和井下移动变电站 用的电源电缆等
•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 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 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 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 输送机上。 •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 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 超过6m。 •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 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 ,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 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 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 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 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 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 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 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 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 。
•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 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 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 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 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 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 缆的技术标准
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规程》445条规定。 • 2)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 作电气设备,《规程》446条规定。 • 3)井下安全用电应做到的“三无、四有、 二齐、三全、三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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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 、 有密封圈和 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 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 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 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 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 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 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 可靠的安全措施。 •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
•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 列规定: •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 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 面的导体。 •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的阻燃电缆。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 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 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电缆必须悬挂: •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 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 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 ,并不得损伤电缆。
严格遵守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的规定:
• • • • • • • • • • 1)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2)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 (3)不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4)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6)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7)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8)失爆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 (9)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10)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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