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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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工操作规程
1、火工品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1.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1.3火工品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1.5严格执行火工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火工品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2、井上、下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3、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4、火工品库管理要求
4.1地面火工品库房
①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违禁物品。
②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
③不同性质、品种的爆炸材料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
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④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⑤地面火工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⑥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⑦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火工品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a.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b.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c.地面临时性火工品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d.地面临时性火工品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火工品库相同。
⑧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火工品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火工品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
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b.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地点。
c.保管火工品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d.保管爆火工品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⑨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火工品,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4.2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①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②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③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a.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b.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c.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④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
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