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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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镇(街)宣教办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教育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场地和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根据省教育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规定,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要求不少3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货币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1万册以上;教育机构教学场所租赁期不少于10年。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聘请符合任职条件规定的校长和教师。校长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本科以
上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4人,且都要具有教师资格。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报审批表》(原件);
(2)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居、村委会证明需原件,其它为复印件);
(3)校长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6)校舍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7)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规格)(复印件);
(8)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9)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租借场地原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效)(原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资金100万元,教学设备100万元。(原件);
(11)章程及规章制度(原件);
(12)专业设置及课程计划(原件);
(13)合作办学的要求有合作办学协议书(复印件);
(14)有饭堂的要求有卫生合格证明(复印件);
(15)有校车的要求有校车合格相关证明(复印件);
(16)申请开办报告(原件,需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7)镇(街)现场调查表(原件);
(18)教师资格证明材料:本科以上专任教师不少于20名,且都要具有教师资格(教师身份证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19)教师聘用合同(需人力资源局鉴证)(原件)。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需镇(街)宣教办验明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
九、申请表格
《东莞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需到受理窗口领取
十、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拟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所在的镇(街)宣教办提出筹办或开办申请。
(2)镇(街)宣教办对拟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进行审定,经同意后,举办者要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拟办教育机构名称进行核准。
(3)镇(街)宣教办对开办材料进行审查,申办材料中的所有证件均要验明原件,并派两名干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镇(街)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办学范围属行业性的要先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批。
(4)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
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上述“三证”后方可进行招生申办流程图:
十一、事项有效期
三年(可申请延期);每年需进行年检
十二、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勘查场地、发给办学许可证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四、审批机关业务受理科室地点及联系方式
南城三元路8号五楼,东莞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联系电话:23126119
十五、投诉电话
23126198
十六、申办对象
个人、境内公司、社会团体
东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