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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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模板】

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模板】

XX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1—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安徽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安徽省工会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1. 经费来源:会员会费、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2. 经费使用范围:职工活动、职工教育、职工福利、工会业务、工会办公及设备购置、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三、预算管理1. 工会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编制一次。

2. 预算编制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原则。

3. 预算审批:各级工会经费预算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四、经费使用1. 职工活动经费:用于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活动。

2. 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

3. 职工福利经费:用于关心关爱职工,开展送温暖、帮扶救助等活动。

4. 工会业务经费:用于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权益、开展劳动竞赛等工作。

5. 工会办公及设备购置经费:用于工会办公场所租赁、维修、设备购置等。

五、经费审批1. 各级工会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 单笔经费支出超过5万元的,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六、监督与检查1.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工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2. 定期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挪用工会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工会组织。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总工会。

八、经费筹集1. 会员会费:按照规定标准,由会员按月缴纳。

2. 政府拨款: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政府财政对工会工作的支持。

3.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赠: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工会经费,捐赠资金需用于工会规定用途。

4. 其他合法收入: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增加工会经费收入。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第六条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省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省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省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

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11•【字号】财行[2007]1011号•【施行日期】200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1011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的《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省直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以省委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经省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表彰会、劳模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渠道一类会议中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全省劳模表彰会经费,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核定;三类会议经费由省直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会议经费中包干使用;其它会议经费从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的会议费中开支。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标准和范围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综合定额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不包括会议礼堂),一类会议220元/人天,二类会议180元/人天,三类会议160元/人天;会议公杂费不分类别,10元/人次,包括会议用鲜花、会标、文件袋等;会议的材料印刷费、礼堂租金等不包含在综合定额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财行[2010]176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0〕1760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8〕603号)的要求,我省修订了《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会议和出差定点管理,是我省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要求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省财政厅已通过招标采购,在各市确定了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定点饭店信息已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网址为。

三、省直机关必须到定点饭店开会,并主动缴纳会议费。

出差住宿必须到定点饭店,并开具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

省直单位会议费和出差住宿费不得向任何单位转嫁。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财行[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97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我厅重新修订了《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6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溧安监字〔2017〕86号关于印发溧水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镇(街)、开发区安监站,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根据《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安监[2017]6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溧水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4日主题词:化工方案通知抄报:南京市安监局区政府办抄送:各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6日印发溧水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和《南京市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安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动火作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动火作业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动火作业安全专家组等。

1.专业外包服务单位。

专业外包服务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的,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以及开展动火作业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2.中介服务机构。

是指化工安全评价单位、化工行业协会(学会)、安全生产协会等。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应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议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省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金、餐费、礼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与会议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会议费管理应依据节约、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确保会议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会议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会议活动的实际需要,遵循审慎用费、节约用费的原则,不得发生超标准、奢侈浪费的情况。

第六条
会议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确保会议费的合理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
会议费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会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提出详细的费用预算,并附加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会议费的审批应当由具有相关权限的机关负责人审核,并对费用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会议费的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费用明细和相关凭证,并经过财务部门复核后进行退款。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超标准、奢侈浪费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在省直机关范围内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费管理1. 市直机关举办会议应符合工作需要和财务预算,会议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设备租赁费、餐饮费、酒水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会议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会议费的支付,应与相关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服务商。

5. 会议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二、培训费管理1. 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结合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培训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培训费包括培训机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培训师傅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培训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政府批准。

4. 培训费的支付,应与培训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

5. 培训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三、监督措施1.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预算的安排,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第六条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省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省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省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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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0月14日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省直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机关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机关会议场所。

定点饭店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确定。

三、四类会议应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会议时间。

除重要法定会议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时间不超过2天;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时间不超过1天。

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第十二条会议规模。

严格控制会议人数。

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少数重要会议及电视电话会议外,原则上开到市级。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十三条会议工作人员。

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第十四条会议经费开支范围。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十五条会议经费开支标准。

会议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开支。

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是:一类会议500元/人.天;二类会议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300元/人.天。

第十六条会议住宿。

会议用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会议用餐。

会议用餐本着事实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八条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市县转嫁、摊派。

第十九条会议费报销。

省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培训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主办的、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培训(含讲座等),不含调学培训。

第二十一条培训审批管理。

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名义主办的培训,分别由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省人大主任会议、省政协主席会议批准;厅(局、委、办)主办的全省性(含系统外人员参加)的培训,报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省直机关系统内部培训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在省外举办培训。

培训应当充分利用省内党校、行政学院、大专院校等教学资源。

严禁委托赢利性社会机构举办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印刷费、教材费、场租费、讲课费等。

第二十五条开支标准。

各类培训参照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

超过15天(含15天)的培训,按照不高于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六条开支渠道。

省直机关培训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及相关经费中列支,省财政不再另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省直机关主办培训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市县转嫁、摊派培训费。

第二十八条境外培训应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培训费报销。

省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活动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活动主要是指省政府主办或组织参加,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的会展招商和节庆等活动。

会展招商活动是指以产品、技术、服务展示为平台,以招商引资、合作交流、宣传推广为目的的境内外活动。

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节日、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主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以及各类博览会等。

第三十一条活动报批程序。

以省政府名义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会展招商、节庆活动,须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活动实行预算制、评审制、政府采购制、报账制、直接支付制“五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活动牵头单位是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编制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活动经费包括项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三十五条项目经费,包括特装布展、租用场地、广告宣传、印刷、租车、展品资料运输等经费。

第三十六条人员经费,包括餐饮、住宿以及往返交通费等,实行定额管理,按以下标准编制预算:参加活动的代表团及工作团,除省领导及相关单位组成的代表团外,其他人员的经费由各单位自理。

境内餐饮、住宿及往返交通经费参照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境外活动年初应列入年度出国计划,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受邀嘉宾餐饮、住宿等经费,按对等接待原则,需我方承担费用的,参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

省部级以上领导执行相关接待标准,受邀的境外嘉宾执行外事接待标准。

其他参会客商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活动应当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从严掌握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活动不赠送礼品、不安排宴请和演出等。

第三十八条活动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九条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牵头单位自身办公设施。

确需配置办公用品的,优先从省直“公物仓”调剂;调剂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程序申请并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条活动经费预算。

牵头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活动方案时,同步向省财政厅报送活动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活动经费预算;确需预拨经费的,经批准后预拨。

第四十二条活动牵头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各项支出标准。

因确需调整活动方案而增加经费预算的,由牵头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应当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讲课费除外)。

省财政厅严格审核会议、培训、活动资金支付申请。

第四十四条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活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培训、活动经费进行抽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会议、培训、活动经费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财政供给的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0‟1760号)、《安徽省省级会展招商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798号)《安徽省省级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10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各市财政局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2013年10月14日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15年01月04日浏览:2234 次财行…2014‟2066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接待费是省直机关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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