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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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总结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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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

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

国家豁免:略看★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

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

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3、船旗国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

4、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5、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6、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7、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组织,主要任务是为筹备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关规则、规章,处理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

8、不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指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9、过境通行(适用群岛水域)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

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10、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学习国际公法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首先呢,我觉得国际公法里国家主权这个概念超级重要。

我理解啊,国家主权就像是一个国家在这个世界大舞台上的身份证,是独立且不容侵犯的。

比如说咱们的领土范围、对本国事务的自主管理等。

这就好比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肯定是自己家庭能做主一样,别的家庭可不能随便插手。

一个国家在自己的版图里面想怎么安排发展经济、社会政策啥的,其他国家都不应该强行干扰。

那这里面主权还涉及到很多方面呢,比如领海主权,我总结就是从海岸线开始往海里延伸一定范围,这个范围内国家就像在自己陆地上一样有权管事,像别的国家船只随便进入未经允许就是侵犯主权了。

对了还有个要点,国际法的渊源这个部分。

这就有点像我们找法律依据的源头。

我们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我觉得很好理解,就像是国家之间签的合同一样,大家都得按照这个合同办事。

比如说《联合国宪章》,这就是很重要的一个关于国际秩序方面的条约。

国际习惯呢,这就比较抽象了,我当时学习的时候就很困惑。

我就想这怎么看是不是国际习惯呢?后面我理解了,就是一些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些做法。

打个比方,外交使节在其他国家有外交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一开始就是国家之间慢慢形成的一种惯例,时间久了就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了。

关于国家责任这一块我也想说说。

国家做了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就得承担责任。

我就想这个责任怎么界定呢?比如说国家发动战争有没有违反国际法,有时候很复杂。

像伊拉克战争,当时就有很多争议说这个有没有合法依据,因为涉及到尊重他国主权的问题。

我总结呢,要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承担责任,就得看是不是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具体规则义务。

学习国际公法还有一些小技巧哦。

我觉得联系实际去记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像平时看新闻,要是报道国际争端了,就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去思考下,这里面涉及到什么规则。

还有整理知识卡片我觉得也很不错,把重点概念、条约都写在小卡片上,随时拿出来看。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5、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第三章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第六章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第七章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第八章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三、一领土主权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二限制1、一般限制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2、特殊限制1 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 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3 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4 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殊限制..第九章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1、海洋内水;2、领海;3、群岛国的群岛水域;4、毗连区;5、专属经济区;6、大陆架;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8、公海;9、国际海底区域;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则不需要;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则:1、中间线原则;2、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四、公海上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飞越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但公海六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不能侵犯到其他国家的权利..第十章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一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二功能论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二、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或在航空器上的伤亡;2 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3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但在以下情况下没有责任限额:1 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良行为造成;2 承运人没有开具运输凭证;二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做了以下几点变动:1、删除航空过失免责条款;2、提高责任限额;3、修改了一些模糊条款;三蒙特利尔协议1、放弃了不可抗力条款;2、继续提高了责任限额..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援救宇航员原则;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6、为和平目的原则;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1、国际合作原则..第十一章一、1、全体一致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经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2、多数表决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获得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的赞同票..3、加权表决制:指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不同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投票权进行投票的表决制度..4、协商一致制度:指通过成员之间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的决策方法..二、一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2、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二联合国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三、双重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某项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而对某事项是否是实体性事项;同样有否决权..否决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大国以较大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否决权制度有违国家平等原则..对否决权制度的改革;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呼声..四、1、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应以区域性组织来解决..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应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3、区域性国际组织对联合国的行动应尽可能地协助..第十二章一、1、1972年国际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法被重视;2、1992年国际环境大会提出了环境和发展的联系;国际环境法进入了新的阶段;二、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2、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三、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部门;2、国际环境法是具有科技性和公益性的法律部门;3、国际环境法是与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4、国际环境法是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法律部门..第十三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十四章一、一直接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的规定;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直接定罪量刑..二间接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是指缔约国将国际条约或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成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并且;依照其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二、1、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2、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国际刑法的执行是通过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来完成的..4、国际刑法执行的结果是国家将国际刑法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按照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并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或处罚..三、国际刑事管辖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处的管辖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一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均由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的犯罪拥有刑事管辖权..三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四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各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五章一、一强制方法1、报复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家还国停止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2、报仇报仇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性手段;以迫使其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1、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海军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一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的行为..2、武装干涉武装干涉是指一国采用武力手段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行为..二非强制方法1、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主权得到充分尊重..3不影响争端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2、法律方法..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来解决争端;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争端..2适用国际法..3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程序..4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5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二、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缔约国;但同意法院的管辖权..2 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是强制管辖..三、1、斡旋斡旋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3、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四、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1、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2、联合国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和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的注意..第十六章一、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2、战争是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二、1、人道主义法是战时的;而人权法则是平时的;。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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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实用版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1、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2、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立法机关,主要通过协议,权力分散化。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执法机关,主要靠国家自身的行动(“弱法”)4、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形式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以形成的程序和方式,是表明国际法规则的法定形式。

(实质渊源:指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产生、发展和存在的证据。

)国际法的各种渊源1、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法律确念(信),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条约与习惯相互影响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

联系:(1)国际法规则的发展演变受到国内法的影响(2)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要有国内法依据(3)制定国内法时不能违背其国际义务(4)为了实施国际法,可以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1、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

国家可以规定,当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规定国际法为优先。

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转化;并入(直接适用)*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考试题型:翻译、判断、填空、名次解释(4-5个)、简答1题、论述1题第一章1.国际法的特点P3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4(1)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国际法的基础;(2)英国的边沁确定了“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词;(3)中国最早组织对西方国际法的翻译的人为林则徐,后这份翻译被收入《海国图志》第83卷。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12第二章1.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P312.什么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分类?P313.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是什么?P33第三章1.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412.《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是什么?P43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P43第五章1.什么是国家?P652.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P713.国家主权豁免的对象?P734.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全面掌握)第六章1.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主观和客观)?P92-952.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全面掌握)第七章1.什么是领土?P1072.领土的组成部分有哪些?P1093.传统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34.现代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55.先占的条件是什么?P113第八章(全面了解,掌握重点)1.《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P1292.领海的概念和宽度P1323.什么是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要求有哪些?P1354.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P1365.毗邻区的宽度P1366.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法律制度P138-1397.大陆架的法律地位P1408.公海的法律地位P1459.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P150第九章1.空间法的组成P156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P1593.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P1664.关于反劫机的三个和约是什么P163第十一章1.什么是国籍?P1992.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解决方法P207-209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114.引渡和庇护(全面掌握)P216-220第十三章1.联合国的成立时间P2502.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和职权P2533.安理会的组成P2554.安理会的表决程序P2565.安理会的职权和大会职权的比较6.联合国的六大工作语言(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第十四章1.使馆的职务P271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P279第十五章1.条约的概念P2852.缔结条约的两个要求:有缔约能力、按一定程序缔约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国际公法学》相关重要案例1.荷花号案2.科孚海峡案3.北海渔业案(英挪渔业案)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5.诺特鲍姆案6.霍茹夫工厂案《国际公法学》翻译单词汇总。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重点一、名词解释题:1、战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入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2、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3、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4、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5、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6、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7、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关于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关系。

8、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

他对于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有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0、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1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而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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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实用版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1、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2、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立法机关,主要通过协议,权力分散化。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执法机关,主要靠国家自身的行动(“弱法”)4、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形式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以形成的程序和方式,是表明国际法规则的法定形式。

(实质渊源:指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产生、发展和存在的证据。

)国际法的各种渊源1、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法律确念(信),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条约与习惯相互影响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

联系:(1)国际法规则的发展演变受到国内法的影响(2)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要有国内法依据(3)制定国内法时不能违背其国际义务(4)为了实施国际法,可以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1、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

国家可以规定,当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规定国际法为优先。

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转化;并入(直接适用)*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各国(国际社会)公认的,2、普遍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在国际法体系中拥有特殊的最高地位,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强行法的概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二者的相同点:1、都是国际社会公认和接受的;2、在效力上都是不容损抑的,并且优于其它国际法规则,3、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有关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但强行法规则不一定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国际法主体的概念:能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或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实体。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形态):(1)国家(2)国际组织(政府间、非政府间)(3)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4)地方政府/联邦的州/单独关税区(5)交战团体/叛乱团体,(6)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1)独立权(2)平等权(3)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4)自保权:平时的国防权;遭到武力攻击时的自卫权(5)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律和法院管辖司法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表示确认一定的政治实体为主权国家,并表示愿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发生承认的情形:殖民地独立;国家合并;分离;分立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属于一国内政。

对于新出现的国家,既存国家没有必须承认的义务。

是否承认,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1)有效控制;(2)政治因素。

过急承认国家承认的性质:(1)构成说:承认具有创设新国家的法律人格的作用;新国家只有经他国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宣告说:他国的承认只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确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新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其它国家的承认。

国家承认的形式(1)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默示承认是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如缔结双边条约、建立较低级别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等。

他国与其共同参加国际会议并不当然构成承认。

(2)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前者:完全的、不可撤销的承认;后者:双方只在局部领域(特别是非政治领域)进行交往,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效力)1、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被承认国的行政、司法管辖权,并给予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及财产以豁免权。

2、正式承认后通常将导致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

但这并不是必然的。

(承认是单方面行为,建交是双边行为。

)事实上的承认通常会产生第一类法律后果,而不会导致建立外交关系,除非以后给予法律上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既存国家对一国新政府的承认,表明对该新政府的合法性和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的肯定。

通过正常的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不产生承认的问题。

只有对那些通过非宪法程序如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会产生承认的问题。

是否承认、何时承认,也是一国内政。

对一新政府而言,他国没有承认的义务。

承认与否,通常有两个因素:(1)看新政府是否在本国实现了“有效统治”(有效控制),而不考虑新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

(2)政治因素。

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1、承认者和被承认者之间可以发生正常的外交关系。

旧政府与承认者订立的条约在被废止或另订新约前,仍然有效。

2、被承认的新政府在承认国起诉时,承认国应当受理。

3、新政府及其财产在承认国享有豁免权。

4、承认国对旧政府在承认国的财产不得实行司法管辖,并应对新政府的财产权利主张予以支持。

5、承认国对新政府立法、司法、行政行为的承认应溯及新政府成立之日。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于其国际不当/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与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国际责任制度的作用/意义1、纠正国际不法行为,2、促进对国际义务的履行,3、为受害方提供救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

)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责任说)4、责任方式的发展-建立了国际刑事责任制度5、尚无条约规则,主要是习惯规则。

《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关于国际组织责任的条文草案》体现了对习惯规则的编纂,也有新的发展;国际司法判例构成主要证据。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违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须依照国际法判断,但国内法也有参考作用。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三权分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但以这些实体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归于后一国。

(5)叛乱团体机关的行为通常不视为该国的行为,但若是导致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机关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或新国家。

(6)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的私人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其他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

(7)越权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可归于国家客观要件:1、违反有效的国际义务,包括条约义务和习惯法上的义务2、是否必须有损害的存在?《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条:“只要存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且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就构成国家责任。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说:只有在国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才承担责任。

客观责任说:只要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该国就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实践中一般认为后者较为合理。

原因有二:国家的主观意志难以判断;一些国家会以前者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国家责任的免除1、同意,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反措施(countermeasure)/报复3、不可抗力,4、危难或危急情况,5、自卫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针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1、继续履行义务2、停止不法行为3、保证不再重犯4、赔偿(reparation)(1)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2)补偿(compensation):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

(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

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赔偿范围问题原则上要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包括利息和可得利润)和精神损失(对一国尊严的损害)。

WTO的责任范围具有特殊性: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第三节国际刑事责任一、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一)“国际罪行”与“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二)判定“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的条件:1、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源于国际强行法规范。

2、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程度必须是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后果:1、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合法手段制止此种行为。

2、各国负有不参与的义务:不承认此等行为所造成之状况为合法,不得协助维持该状况。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1、历史演变,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罪种: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3、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联合国1998年6—7月召开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法院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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