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区划丹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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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丹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7号),推进我市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和人民身心健康为目标,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持久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逐步完善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卫生创建水平。

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全面普及,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5%。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污水处理率均提高到95%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达到“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要求。

丹东市主城区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城市,东港市、凤城市创建成为省卫生城市,宽甸县创建成为省卫生县城。

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一、区划水源范围列入区划的饮用水水源为丹东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的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水源,共有12个,全部为地表水水源。

为丹东市区供水的水源有9个,燕窝水源、鸭纸水源、鸭绿江水源、爱河水源、铁路水源、接梨树水源、大林子水源、五龙背水源、三湾电站水源(规划中),其中燕窝、鸭纸、鸭绿江、爱河、铁路等5个水源因均位于鸭绿江而合称为鸭绿江水源;为东港市供水的水源1个,铁甲水库水源;为凤城市供水的水源1个,花家堡子水源;为宽甸满族自治县供水的水源1个,老道排水源。

二、区划方案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丹东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了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详见表1。

三、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为非开采和非旅游区,禁止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3、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及设置码头;4、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5、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6、挖沙、取土;7、设置油库;8、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9、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1、新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取缔;2、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或工业固体废弃物;4、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5、在15度以上坡耕地开垦耕作。

(三)准保护区内为控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1、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2、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水污染物。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3、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农药、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采选矿等项目。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锦政办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1〕59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省环保厅《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批复》(辽环发〔2009〕64号)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和《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因外环境污染危害水源地水质,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水资源保障。

二、组织领导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事项比较繁杂,点多、线长、面广,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任务,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王伟国任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公用局、水利局和卫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丹东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丹东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丹东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辽环函〔2016〕372号
•【施行日期】201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丹东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丹政﹝2016﹞6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勘定的丹东市10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中,燕窝水源、鸭纸水源、鸭绿江水源、爱河水源和铁路水源等5个水源共处鸭绿江,合划为鸭绿江水源)保护区范围。

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02.8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86.5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08.83平方公里,准保护区面积107.45平方公里。

请你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工作。

附件:1.丹东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结果一览表
2.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结果(附光盘)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6日抄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与计划委员会、省农村
经济委员会、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丹东市环境保护局。

丹东水功能区达标率计算两种方法对比分析

丹东水功能区达标率计算两种方法对比分析

基金项目i丹东市科技计划项目 ( 2 0 1 1 7 2 0 ) 作者简介 : 杜中 ( 1 9 7 9 一) , 男 ,江苏徐州人,博士研究生,工程师,研究方向:水文水资源。

8 5・
辽东学院学报 ( 自 然科 学版) 标的水功能区称为水质达标水功能区。在水期或年
度水 功能 区水 质达标评 价 中,按 照评 价次 数统计 并 计算 达 标 频 次 ,达 标 频 次大 于 ( 含 等 于 )8 0 % 的
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
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水功能区包括五个一级区 ,即保护区、保 留区、开
水质 目 标要求的水质项 目称为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项 目 J 。在单次水功 能区水质 达标评价 中,水质 达
收稿日期i 2 0 1 3 — 0 3 - 0 2
水质 目标的排污控制 区 J 。明确 制定 了各级功 能 区的指标体系和水质管理标准 ,构成了完整的理论 和应用框架体系。
2 评算。但在具体评价过 程 中,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其中关于
水功能区达标率计算 ,各省 、省内各市 、市内不同 年份计算方法多不一致 ,主要存在按功能区个数计 算达标率和按功能区河长计算达标率¨ - 2 j 。文章重
V 0 1 .2 0 N o .2
J u n .2 0 l 3
【 鸭绿江流域研究】
丹东 水功能区 达 标率计算两 种方法 对比 分析
杜 中 ,茆 培智 ,陈 月 ,吴意秀2
( 1 . 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丹东分局 , 辽宁 丹东 1 1 8 0 0 1 ; 2 . 河海大学,南京 2 1 0 0 9 8 )
第2 0卷第 2期 2 0 1 3年 6 月

丹东市给水管网布局研究

丹东市给水管网布局研究

丹东市给水管网布局研究作者:赵媛媛马敏杰张克林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2年第10期摘要:以丹东市现有水资源及给水管网为依托,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介绍了水厂的布局、生活用水及工业用水的管网布置、设置区域加压设施等规划研究内容。

关键词:丹东给水管网规划研究中图分类号:TV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a)-0131-011 引言至规划远期2030年,丹东市都市区生活需水量为127万m3/d,在结合各区给水管网现状的前提下,应尽快建成覆盖整个都市区域内6个组团(老城组团、新区组团、前阳组团、东港组团、金山组团、外围镇)的生活用水给水管网,实现城市一体化区域供水。

由于一般工业对水质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再生水,将其作为工业专用水源;而对于水质良好的地表水、水库水,则可作为生活用水的水源。

因此,将工业用水管网和生活给水管网分离,这是对有限优质水资源的一种保护。

此外,工业用水所要求的服务水压往往要低于生活用水水压,实现分网供水可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综上,规划提出丹东市实行分质供水(除老城组团已成现状外,)给水管网由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两套独立的管网系统构成。

2 水厂规划2.1 水源规划丹东都市区城市供水水源为鸭绿江水、周边水库水和地下水。

鸭绿江上游河段属Ⅱ类水体,水质稳定,水量充沛,取水条件及水质良好,为丹东市规划老城组团的主要供水水源。

座落于鸭绿江支流柳林河上游的铁甲水库,总库容2.56亿m3,以灌溉、防洪为主,兼顾发电、供水等。

可作为丹东都市区的供水水源之一。

规划在鸭绿江城市段上游建造马市供水水源工程(可研工作已于1992年完成)。

设计取水能力为20万m3/d,水源占地面积17hm2。

规划建设三湾水电站,设计取水能力56万m3/d。

解决丹东都市区的主要用水。

三湾水电站是叆河干流上梯级电站的最末一级,属于河床式电站。

距叆河入鸭绿江口6km,丹(东)宽(甸)公路叆河大桥上游500m,距丹东市城市20km,且水质良好。

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2023年12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修订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铺设范围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之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供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取得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水井、渗渠、取水口、加压泵站、输配水管道、净配水厂、专用供电线路、消火栓、阀门、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其他有关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辽环发〔2017〕8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厅组织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进行清理。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三、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29件。

2017年7月31日以前印发未列入继续适用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3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辽环发〔2013〕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2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辽环函〔2013〕249号关于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4辽环发〔2015〕28号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5辽环发〔2016〕5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继续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函〔2010〕181号关于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2辽环函〔2010〕297号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出海航道施工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批复3辽环发〔2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环发〔2012〕9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辽环发〔20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工作的意见6辽环发〔2012〕2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7辽环发〔2012﹞53号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辽环发〔2014〕25号辽宁省辽河水质监测断面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09〕61号关于辽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2辽环发〔2009〕63号关于抚顺市清原县新宾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3辽环发〔2009〕64号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4辽环发〔2009〕65号关于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5辽环发〔2010〕17号关于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6辽环发〔2010〕29号关于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7辽环发〔2010〕32号关于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8辽环发〔2010〕34号关于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9辽环发〔2010〕46号关于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0辽环发〔2010〕47号关于鞍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1辽环函〔2010〕151号关于锦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复函12辽环发〔2011〕2号关于开展创建辽宁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城)工作的通知13辽环发〔2011〕25号关于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14辽环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5辽环函〔2011〕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16辽环发〔2012〕7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7辽环发〔2012〕75号关于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18辽环函〔2012〕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19辽环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审核和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辽环函〔2013〕148号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21辽环发〔2013〕47号关于做好全省工业地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22辽环发〔2013〕69号关于优化涉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3辽环函〔2013〕154号关于做好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的通知24辽环发〔2014〕14号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绿色信贷限制管理暂行办法25辽环发〔2014〕27号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3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26辽环发〔2015〕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7辽环发〔2015〕31号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8辽环发〔20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辽环发〔2016〕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束——。

丹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丹政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日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市环保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噪声污染,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丹东市声环境质量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丹东市市辖区。

乡村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说明执行。

二、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9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三、方案原则(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的原则。

(二)便于环境噪声管理的原则。

(三)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各类标准适用的区域(一) 0类标准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教区、森林公园、山体等。

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丹东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3)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3)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9)第一节规划指导原则 (9)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10)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4)第一节土地利用规模结构调整 (14)第二节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 (15)第五章土地利用区域统筹与调控 (19)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区域统筹 (19)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区域管控 (21)第三节强化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24)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8)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 (28)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30)第三节高效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32)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4)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4)第二节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35)第三节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37)第四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8)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41)第一节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基础 (41)第二节加大土地的生态建设力度 (42)第三节创建环境友好型用地模式 (43)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5)第一节控制范围与空间结构 (45)第二节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 (46)第三节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47)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51)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51)第二节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51)第三节土地生态建设工程 (53)第四节重点项目保障工程 (54)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7)第一节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控制 (57)第二节健全和创新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58)第三节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59)第四节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60)第五节扩大规划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 (61)第十二章附则 (62)附表附表1: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4: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表附表5: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指标表附表6: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附表7:园地规模指标表附表8:林地规模指标表附表9:牧草地规模指标表附表10:补充耕地指标表附表1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12:基本农田调整表附表13: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附图附图1: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附图4: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图5: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图附图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附图7: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8: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保障丹东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丹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七日丹东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考评指标(一)2011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2015年前,年递增5%;(二)2011年,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8%,2015年前,年递增5%;(三)2011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28%,2015年前,年递增5%;(四)2011年,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8%,2015年前,年递增4%;(五)2011年,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3%,2015年前,年递增4%;(六)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七)2011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2015年前,年递增7%;(八)“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九)201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2015年前,年递增4%;(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十一)2011年,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2015年前,年递增0.05%;(十二)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十三)2011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2015年前,年递增3%;(十四)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十五)2011年,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15%,2015年前,年递增5%;(十六)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十七)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丹政发[2009]2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丹政发[2009]2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丹政发【2009】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特通告如下:一、我市鸭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爱河水系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三千米、下游五百米河段及该河段集雨区,划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五千米河段及该河段集雨区和规划中的水源河段按上述范围划定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爱河东河口至大沙河河口鸭绿江江段水域及向中国岸延伸二千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区,该保护区上溯五千米的爱河干、支流河段及该河段集雨区,划定为二级水源保护区。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违法行为:1、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衣、刷车、停靠船舶、露营、野炊、娱乐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船舶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

6、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建委、公安边防、海事、水利、渔业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问题清单

辽宁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问题清单
石山
平 山水源 乌金塘水源
水质类别现状 Ⅲ类 II纟柒怠 Ⅲ类
超过Ⅲ类 ,硼 超标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超过Ⅲ类 ,铁 、锰超标
Ⅱ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Ⅲ类 Ⅱ类
超过Ⅲ类 ,钼 超标
-10-
附件 2
辽宁省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
城市名称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锦州 营口 阜新
附件 1
辽宁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水源水质问题清单
市别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沈阳 大连 大连 鞍山 鞍山 鞍山 抚顺 本溪 本溪 丹东 丹东 丹东 丹东 丹东 丹东 丹东 锦州 锦州
市别 锦州 营口 营口 营口 营口 营口 营口 阜新 阜新 辽阳 辽阳 铁岭 铁岭 铁岭 铁岭 铁岭 朝阳 朝阳 朝阳 盘锦 盘锦 葫芦 岛 葫芦 岛
水源地名称 绥丰
玉石水库 永 安水源 石 门水库
团甸 三道岭水库 老边 区水源 闹德海水源
王府水源 首 山水源 汤河水库 清河 区水源 银 州 区双 安水 厂 铁 岭 市 开发 区水 源 铁 岭市新 城 区水源 柴河水库 中 山水源 扣北列κ韧茉 白石水库 高升水源
辽阳 盘锦 铁岭 朝阳
葫芦 岛
合计
饮用水水源数量 700 245 369 148 94 134 243 64 25 210 47 256 134 183 2852
开展监测 的水源 534 210

丹东市蒲石河“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探讨

丹东市蒲石河“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探讨

[规划与设计]丹东市蒲石河“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探讨杨天祥53图4利用排序功能去掉@文件数据行间空格符3结语利用本文方法,使用记事本、Excel 软件代替命令提示符进行@文件的预处理工作,更加直观,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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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李钧剑)收稿日期:2020-11 -16作者简介:张志夫(1986 -),工程师,现主要从事综合物探 技术在地下水勘查中的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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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08]12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12【实施日期】2008.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丹东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丹东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落实《辽宁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完成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丹东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丹东的总体目标,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以创建环境优美村、镇为载体,引导农民树立清洁生产理念,逐步转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生产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作为农村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组织、大力宣传、认真落实。

要在充分尊重农村意愿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资金支持,发动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和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在原有规划、计划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统筹安排农村环境建设资金和项目,重点保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需要。

重点项目的安排要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综合整治,和谐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同时,创新适合农村特点的环境保护工作模式,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县域经济发展,在发展中改善环境质量。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辽环函〔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港油(丹东)燃气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6年第5次会议审查,现就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为新建庄河-丹东天然气输气干线及大孤山支线。

庄河-丹东输气干线始于庄河市与丹东市交界接收阀室(火石岭村),途经大孤山经济区、东港市,止于丹东市元宝区丹东末站。

干线线路全长101千米,管径为D508毫米,设计压力4.0兆帕,沿线设置大孤山清管站、东港分输站、丹东末站等3座工艺站场及5座线路截断阀室(监视阀室);大孤山支线始于大孤山清管站,止于支线末端大孤山分输站,线路长度4.5千米,管径为D508毫米,设计压力4.0兆。

在大孤山分输站和丹东末站站内分别新建20万立方米/日的CNG母站。

管道全线采用沟埋敷设方式。

沿途穿越铁路1处(采用顶进箱涵方式),大中型河流9处(采用定向钻方式),等级公路6处(采用顶管方式)。

线路埋地管道外防腐层采用常温型加强级3PE防腐层,线路埋地管道采用强制电流法保护,在大孤山清管站、东港分输站各设置阴极保护站1座。

输气气源来自大沈线,管输天然气质量满足《天然气》(GB17820-2012)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立方米)。

本工程2020年配气量为3.5×108标立方米/年,2030年配气量为8.0×108标立方米/年。

本项目永久征地面积58490平方米,临时用地1538500平方米,三桩用地1418平方米。

劳动定员116人。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辽环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46号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鞍山市、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现将《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9日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6.《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7.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8.《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HJ 1310—2023);9.《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伙房饮用水水源,是指位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源的资源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源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建设和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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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一、区划水源范围
列入区划的饮用水水源为丹东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的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水源,共有12个,全部为地表水水源。

为丹东市区供水的水源有9个,燕窝水源、鸭纸水源、鸭绿江水源、爱河水源、铁路水源、接梨树水源、大林子水源、五龙背水源、三湾电站水源(规划中),其中燕窝、鸭纸、鸭绿江、爱河、铁路等5个水源因均位于鸭绿江而合称为鸭绿江水源;为东港市供水的水源1个,铁甲水库水源;为凤城市供水的水源1个,花家堡子水源;为宽甸满族自治县供水的水源1个,老道排水源。

二、保护区区划方案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丹东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了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详见表1。

三、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为非开采和非旅游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
3、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及设置码头;
4、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
5、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6、挖沙、取土;
7、设置油库;
8、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9、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取缔;
2、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及采矿、高等级公路、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河道工程等项目;
3、根据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旅游等活动;
4、兴建规模化养殖场及园区;
5、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或工业固体废弃物;
6、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7、在15度以上坡耕地开垦耕作。

(三)准保护区内为控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2、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水污染物。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
3、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农药、化工、造纸、制药、制革、
印染、电镀、冶金、采选矿等项目。

其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规定;
4、严重影响下游水质和水量的其它行为。

(四)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或滥用化肥;
4、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5、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通过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1 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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