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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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08年7月
目录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
1.1划分的目的意义 (1)
1.2划分范围 (1)
2划分依据 (1)
2.1相关法律法规 (1)
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2)
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
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2)
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
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
3.4几种情况的说明 (3)
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
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4)
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4)
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
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1划分的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1.2划分范围
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
2.1相关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
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
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2002.12.19);
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1.19)
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007年)
⑵《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03);
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文);
⑸《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1.1长江水源地
依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3.1.2一般河流型水源地
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
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的水域范围;小型水库,整个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3000米的陆域范围;小型水库,整个集水区域。
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孔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划分。
3.4几种情况的说明
⑴长江大堤外侧如无直接污染源排入,则一、二级保护区划到堤坝为止。
⑵与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20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⑶区域供水水源地按照区域供水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向该水域内水体排放污水,不得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并改道设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人工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置油库,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和转产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料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原有污染源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搬迁,以确保规定的水质标准。
(3)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国家规定的禁止项目,其他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防治措施;现有污染单位,应限期治理,确保供水水源水质;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1)各地政府对饮用水源水质负责,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包括预警监测、应急调度、后备水源应急供给等内容, 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监测监督管理。防治水污染,查处水污染事故,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