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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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借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巨灾对我国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文章讨论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了美、日等国家巨灾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巨灾保险的几点建议。

标签:巨灾保险;巨灾债券;再保险一、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

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

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就有8个发生在中国。

近10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 的42%。

这些巨灾损失严重,而我国的保险业在恢复重建中的作用有限,仅以2008年发生的巨灾为例,2008年年初南方特大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2008年5-12汶川地震,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523亿元,而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共处理有效赔案23.9万件,已结案23.1万件,结案率96.7%;已赔付保险金11.6亿元,预付保险金4.97亿元,合计支付16.6亿元。

在巨灾保险补偿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及世界水平相比是明显落后的。

国际上,2004年美国和加勒比地区系列飓风共造成622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其中的保险损失为315亿美元,占51%。

2007年全世界因巨灾(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06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为276亿美元,占39%。

在自然灾害经济损失637亿美元中,保险损失为233亿美元,占37%;在人为灾难经济损失69亿美元中,保险损失为43亿美元,占62%。

这再一次反映了保险在中国减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因此,巨灾保险在我国的需求不断上升,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

但目前在巨灾保险方面的供给却十分有限,许多防范巨灾风险的险种几乎空白,供给和需求间存在巨大缺口。

西方国家巨灾保险的应用对我国的影响

西方国家巨灾保险的应用对我国的影响

西方国家巨灾保险的应用对我国的影响一.巨灾保险产生背景。

巨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巨灾风险,在保险业通常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称为巨灾风险。

随着世界范围内因自然灾害产生给人类造成的损失逐渐扩大,传统的管理巨灾风险的手段补偿成本过高,各国也在探索创新型工具。

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将可保巨灾风险转化成可交易的金融证券,将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极大的提高了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应用。

现阶段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主要在芝加哥交易所、百慕大交易所、巨灾电子交易和柜台市场。

交易的品种有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和巨灾债券。

其中巨灾债券的应用最为广泛。

与传统风险转移工具相比,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优势在于:1.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承保能力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程表能力扩大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

2.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将保险加入投资组合中降低投资收益的不稳定性。

3.巨灾风险证券化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三.巨灾风险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

20世纪90年代,面对频繁发生的巨灾,西方国家通过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提高了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之一,但目前分散巨灾风险渠道狭窄发展,引入巨灾风险证券化,对我国有重要的意义。

1.传统风险管理技术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才能满足我国巨灾风险保险的需求。

2.市场化风险转移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3.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扩大了对巨灾损失的保障。

因此,我国应该对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考虑和解决限制因素。

现阶段,我国应该:1.建立和完善市场供求体系。

2.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模型。

3.建立巨灾风险指数体系。

4.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发行机构,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另外,由于我国也是农业灾害发生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农业巨灾证券化的发展同样不可忽视。

国外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运作及对我国的启示演讲稿

国外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运作及对我国的启示演讲稿

国外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运作及对我国的启示尊敬的评委们:随着全球变暖、自然灾害频发,我国各地也经常遭受震灾、洪涝、台风等灾害的袭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巨灾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国外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运作成为我们学习借鉴的对象。

本文将围绕国外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运作的现状与特点、巨灾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国外巨灾保险对我国的启示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希望对巨灾保险发展研究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国外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运作的现状与特点1、国外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定义与意义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巨灾保险公司用来承担对准备金进行投资的部分,用于支付保险索赔的储备金,一般是在巨灾保险收入中的10% -20%,为保障保险人在出险时可以快速获得赔偿,保持流动性的基金。

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建立,可以保证保险公司不因为赔偿过多而面临财务危机,防范不良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提高接收客户信任度和口碑,给客户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险服务。

2、国外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运作一般来说,国外巨灾保险公司会将责任准备金进行分级管理,以确保其可持续性。

其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步:1. 责任准备金核算。

按照巨灾保险相关条款的要求,计算出各种类别保单的责任准备金数额;2. 责任准备金转移。

将一部分责任准备金转入证券等其他金融工具中,以增加其收益率;3. 责任准备金投资。

将一定比例的责任准备金进行定期投资,以增加其收益率,在满足客户理赔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回报的平衡;4. 责任准备金评估。

定期对责任准备金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决策投资策略与规划;5. 责任准备金使用。

如果客户出现理赔需要,保险公司可以紧急动用准备金为其提供相关赔偿,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二、巨灾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1、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以我国人民保险、平安保险为代表的巨灾保险企业逐渐崛起,但是在国外巨灾保险市场的投资规模与保单量还比较薄弱。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我国幅员辽阔,频受自然灾害侵袭,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每每大灾发生,皆造成惨痛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制度模式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提出对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巨灾保险国外经验对策【正文】: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巨灾风险是指由地震、台风、洪水和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一旦发生会引起大量保险标的受损并可能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的特殊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灾情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洪水、地震的发生频率与强度均居世界前列。

近日,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发布的2013年全国自然灾害情况通报显示,上半年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00余个县(区、市)不同程度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各类自然灾害累计发生次数超过6200次,近900个县(区、市)重复受灾3次或3次以上。

受损最为严重的四川雅安地震灾害,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中国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发布报告认为,芦山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致为422.6亿元,其中家庭财产损失评估为45.4亿元。

相较上半年的震灾,下半年巨灾更是接连发生,有大面积的旱灾、涝灾、台风。

保监会在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东北特大洪涝灾害及南方旱灾致农作物受损情况和农业保险的估损情况。

据统计,截至9月27日,东北洪涝灾害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7299.69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31.21亿元,受灾农户258万户次。

南方旱灾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2576.4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19.6亿元,受灾农户796万户次。

二、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现状当前我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为背景的政府救助体系;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商业保险补偿体系;民政系统和慈善机构的援助。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我国事故灾难的发生率和损失金额等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高的。

面对巨额损失,及时有效的损失融资不仅意味着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对减少事故的次生危害和间接损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为主的巨灾防范保障体系对国家财政依赖严重,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

而如果仅仅依靠保险公司,与巨灾风险相匹配的巨额保费又使得大多数企业望而却步,不能够起到更好的分散风险的作用。

目前,发达国家已经研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并充分利用该体系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防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

一、文献综述1、巨灾保险的需求Louis & Christian(1999)认为,当期望损失相同时,若投保人倾向于厌恶风险,则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而非小概率事件进行投保是不明智的,小概率事件即为巨灾。

Bayer (2000)认为,巨灾风险损失额度、损失频率与波动难以准确估计,相应地保费中需要附加较高安全边际,因此保险价格可能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导致巨灾保险有效需求的减少。

2、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许多专家学者对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渠道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商业主导模式,李炳圭、薛万里(1997)和沈湛(2003)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基金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我国应该开展商业性巨灾保险基金;二是政府主导模式,王和(2005)认为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社会巨灾保险基金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也就是政府供给;三是混合模式,卓志、吴婷(2011)将巨灾保险基金的融资渠道划分为保险市场的融资、政府财政拨划的预算资金、采用巨灾保险证券化等方式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等。

宋华(2010)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均衡条件分析,将巨灾保险体系分为纯商业巨灾保险模式和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模式。

最终发现,在纯商业模式下,(投保,经营)的均衡结果不能形成。

国外巨灾保险经验的借鉴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国外巨灾保险经验的借鉴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国外巨灾保险经验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障体制的借鉴与启示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灾害而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巨灾保障机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存在巨灾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并对挪威、日本、法国和新西兰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进行分析借鉴,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巨灾基金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分析(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而经济基础和减灾能力都比较薄弱.所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造成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中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

除了没有火山灾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

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据统计,中国因各类自然灾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损失最大,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4%,其次是洪涝干旱等气候灾害,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0%。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往往负责灾害兜底,安排财政资金负责灾民救济和灾后重建。

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30%到4O%,而我国保险业从总体上讲实力还不强,国民保险意识薄弱,1995年后保险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不大。

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对汶川地震保险理赔基本完成.合计赔付逾l6.6亿元,与巨大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

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学笔砚COLLEGE TRIBUNE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对雜国的启示■郑岩/文》摘要巨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减少损失和分散风险,对于社会稳定和灾后经济恢复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我国台风、暴雨、洪涝、地震等巨灾事件频发,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而美英日法等国家的巨灾保险业务起步早、机制全、运作好,其经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巨灾保险;国际经验;财产损失立法明确承保范围和承保标的(一)针对承保的巨灾类型进行单项或综合立法。

一是单项立法。

美国联邦政府先后出台《联邦洪水保险法》《全国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建立了专门针对洪水的保险体系;州政府层面立法建立了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险、佛罗里达州飓风保险、夏威夷飓风减灾保险和德克萨斯风暴保险等巨灾项目。

英国于2002年修订《洪水保险供给准则》,洪水保险制度是目前英国唯一的巨灾保险法律。

日本出台《地震保险实施纲要》等法律,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涉及地震、火山爆发及由此引发的海啸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火灾、破坏、掩埋或水灾。

二是综合立法。

法国于1982年出台《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巨灾保险承保范围包括洪水、地震、泥石流、下沉、干旱、潮汐、雪崩等自然灾害。

(二)承保标的设定遵循鼓励减灾和基本保障原则美国联邦洪水保险覆盖加入联邦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居民家庭及小型企业的财产,洪水保险与联邦政府资助相挂钩,只有参加了联邦洪水保险计划,且执行洪泛区管理条例要求的区划方法和建筑规范的社区所辖的房屋所有人才有资格购买洪水保险。

加州地震保险只承保住宅,不承保其他建筑物,仅对地震灾害后的住宅修复提供保障,确保新住宅符合新建筑标准,同时在住宅重建期间对被保险人提供生活费。

日本地震保险覆盖住宅或个人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地震等原因造成的火灾蔓延和扩大损失,非住宅用途的不动产,贵金属、古董、汽车等动产,单件价值30万日元以上的有价证券及其他物品。

英国洪水保险是一种商业险,纳入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险保单范畴,对其在洪水灾害中受到损失的部分进行赔付。

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及建议摘要:2011年对于我国而言又是自然灾害多发的一年,云南地震,造成房屋倒塌,人民财产损失严重;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发生严重旱灾,造成粮食减产,严重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而后又是暴雨成灾、洪水泛滥,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这又一次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

本文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缺失着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一、巨灾风险特点巨灾风险是指可能“突然发生的严重灾难或灾难,它将带来巨大的损失”保险界通常把地震、洪水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是为巨灾风险。

巨灾发生频率及损失占全部风险单位的价值比率难以测定;巨灾会造成风险承载体的大面积严重损失,损失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人可以承受的,因此这些决定了巨灾风险保障离不开政府的参与。

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缺失与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中国疆域广大, 地理环境复杂多变, 存在着很大的发生巨灾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版图的幅员辽阔一方面更加大了巨灾风险的暴露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继日本、美国后居于第三位具有灾害种类多, 发生频率高, 分布地域广, 造成损失大等特点。

中国位处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山、阿尔卑斯山的欧亚地震带两个地震带的包围中是地震的多发国。

我国东面有绵长的海岸线, 随着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台风等热带风暴造成的损失也在与日俱增。

另外, 我国每年受洪涝灾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 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全国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有着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的洪水灾害, 黄河、长江的水灾几乎年年不断, 与此同时的是,北方地区的旱灾多发, 造成粮食减产、人畜缺水等种种人员和经济损失。

此外, 各种地质灾害,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沉陷以及农业病虫害、林业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在我国的危害也甚为严重。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面临的巨灾风险的严峻形势,然后介绍了法国和英国的巨灾保险的特征。

其中,法国采取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保险公司与政府一起运作,且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英国采取的巨灾保险制度是在商业保险公司独资运作的基础上,政府发挥防洪工程建设、巨灾风险评估和灾前预警等功能。

最后介绍我国应从英法巨灾保险制度汲取的经验。

标签: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制度1前言我国是世界上受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我国的灾害种类多、分布区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严重。

据统计,1990-2009年我国平均每年因为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500亿元,大约占GDP的2.5%。

其中,最为显著的巨灾风险是在2008汶川大地震,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保险的赔付仅为18.06亿元,整个保险行业成为整个了社会舆论的交点,同时也愈加凸显保险业在巨灾面前的救助的杯水车薪和保障的无能为力。

在面临的严峻巨灾风险形势下,保险业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未能积极充分发挥。

因此,从我国实际现状出发,并借鉴英法等发达国家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与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2英法巨灾保险制度简述2.1法国巨灾保险制度法国巨灾保险制度是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补贴支持的保险制度。

任何被保险人不论其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系数如何,只要投保“火灾”或者“营业性损失”的财产和运输工具都必须附加购买巨灾保险。

而对于所经营的自然灾害风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自愿向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分担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框架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经营的全部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将其中一部分分担再保险公司。

一旦保险标的因承保的风险造成损失,再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自然灾害保险业务未向再保险分担的风险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以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向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分出。

应用文-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应用文-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启示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

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

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

据Sigma研究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

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

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

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

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

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

而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预计保险公司全国赔款数字将在40亿元左右。

【推荐下载】关于巨灾保险制度—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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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关于巨灾保险制度—借鉴和启示本文通过对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风险;启示据国际风险评估机构预测,2011 年3 月11 日的日本大地震可能导致最高2.8 万亿日元(约合350 亿美元)的保险损失,几乎相当于2010 年全年全球保险行业360 亿美元的赔偿额。

相比较,我国目前巨灾风险形势严峻,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治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一、国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1、建立法律法规支撑巨灾保险制度目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有12 个,大部分都在法律上确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运作模式、损失分摊机制、保障范围、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3)商业化运作模式。

政府对巨灾保险不作强制性规定,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

德国巨灾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合作机制。

大型保险集团内部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直接保险公司把巨灾保险三分之二的责任分保给再保险集团,由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实行商业化运作。

3、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控制风险美国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

日本、新西兰、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则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

4、建立政府保障机制维护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其政府机构主要致力于健全有效的防灾减灾体系,加大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巨灾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

并且为了满足民众参与慈善捐助活动的需求,创设了公益信托,通过信托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受托人)设立公益目的的信托账户,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账户上的财产运用于某一群体或用于办理某类公益事业。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主要对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在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介绍了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从提高风险意识、建立保险体系、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在总结了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优势,展望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关键词: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风险意识、建立、跨部门协作、国际合作、优势、前景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引言巨灾保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所导致的大规模灾难进行保险赔偿的制度。

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已经构建起完善的保障体系,并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因此研究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对我国建设健全巨灾保险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价值。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如何借鉴国外经验,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提供启示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是当前国际社会上广泛应用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在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灾害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保障体系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其运行机制、政策设计和实践经验,进而为我国建立更加完善健全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有益启示。

研究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外各国在巨灾保险领域的成熟经验和先进技术,为我国提供借鉴和参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分析巨灾保险在减少损失、提升社会抗灾能力方面的效果和作用,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以促进我国在巨灾保险领域的技术和理论研究,推动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我国的主要巨灾是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每年因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百亿元计。

特别是2008年以来接连发生的雪灾、地震和特大旱灾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几次灾害反映出保险在我国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作用不明显,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其实,如果我国保险业抓住机会,巨灾保险不仅可以协助社会管理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还可能成为保险业未来新的增长点,为我国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设立一道巨灾发生后的“保险屏障”。

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巨灾保制度,总结出各国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从而得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以达到建立与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地震保险,洪水保险,制度比较,启示Foreign Catastrophe Insurance ystem AndThe EnlightenmentAbstract:China is a major catastrophe such as natural disasters,earthquakes and floods every year due to natural disasters and major accidents caused economic losses of several billions of dollars. In particular the 2008 spate of snowstorms, earthquakes and heavy drought caused heavy damage to our country and casualties, serious effect on our social and economicdevelopment.This reflects several disaster insurance, disaster relief system in our country's position is too low, highlights the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urgency.In fact, i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o seize the opportunity not only to help the community catastrophe insurance, risk management, reduce losses, but also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the future may become a new growth point.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ed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a catastrophe "insurance barriers." This paper compares foreign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summarizes the countries in build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combined with China's reality, so that our country the basic framework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ur catastrophe insurance purposes.Key words: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Earthquake Insurance, Flood Insurance, The Comparison Of System, Enlightenment目录前言 (1)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制度的发展历程 (4)(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4)(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 (5)二、国外的巨灾保险制度概况 (8)(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8)(二)美国国家洪水保险 (9)(三)英国洪水保险制度 (9)三、国外的巨灾保险制度比较 (10)(一)巨灾保险制度的模式比较 (10)(二)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机构比较 (11)(三)巨灾保险制度法制建设比较 (12)(四)巨灾保险制度运作方式比较 (12)(五)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手段比较 (12)五、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3)(一)合理定位政府角色 (13)(二)完善法律保障 (14)(三)加强巨灾保险的宣传 (14)(四)风险分散途径的多样化 (15)六、小结 (17)参考文献 (18)前言巨灾(catastrophe)一词源于希腊文Katasrtophe,意即“彻底的转变”,指虽然单个保险人无法承受但还不至于对整个保险市场产生影响和冲击的事件。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提要:2008年年初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和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一年之内发生在我国的这样两次巨灾,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迫切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该文通过分析美、日及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并从承保主体和范围、巨灾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几种模式的比较,从而得出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启示一、问题的提出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

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

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

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

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

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

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

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自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中国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进入2010年,先后遭遇南方极端干旱、玉树地震、北方部分地区低温冷冻、南方强降雨洪涝灾害等,人员和财产损失惨重,保险赔付占整体损失比例过低问题再度凸显。

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一、中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平均达2000亿元以上。

与严峻巨灾风险形势相比,我国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未能充分发挥,1998年洪水灾害,保险赔款30亿元,仅占损失2000多亿元的1.5%,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保险赔付50亿元,仅占损失1500亿元的3%,汶川地震保险赔偿18亿元,仅占损失8450亿元的0.2%。

中国的巨灾保险赔付比例远低于全球36%的巨灾保险水平,而一些发达国家甚至达到60%-70%承保率,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目前,美国、日本、新西兰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

二、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特点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美国、日本、新西兰和欧盟主要成员国等的政府都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

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一)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机构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法定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

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

国际巨灾保险模式创新及其启示

国际巨灾保险模式创新及其启示

见 图 1,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再 保 险 公 司 或 特 殊 用 途 工 具 (SPVs)与 分 出 保 险
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同时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 如果事先确定的巨
灾事件没有发生,投资者将收回本金并有相应利息作为使用资金及承担
风险的补偿;反之投资者就会损失利息或者全部本金,筹集的资金则转
保险市场
势:一是风险证券化能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这是其最主要的优势。 原先 的风险管理模式其造成的损失主要有政府, 保险公司和在保险公司承 担,而新的融资模式将风险转嫁到了整个资本市场,从而进一步扩大了 保险公司的承保巨灾的能力。 二是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分析,风险证券化 能够改善投资机会,稳定投资收益。 首先巨灾证券与其他的资产类证券 的相关性几乎为 0,它的价值本身不在于保险公司自身,而是巨灾风险。 因此能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是一种可供选择的金融工 具,有利于投资者进一步分散投资组合风险,投资者可获益于对投资组 合的多样化并获得较高的风险收益(当然可能损失本金)。 三是通过资本 市场的透明度,促进巨灾保险市场价格的形成。 巨灾债券期货等的发行 可以有效缓和巨灾保险价格的波动性。 理论上购买者都可视为风险的分 担者,众多分担着的出现是市场竞争性更强,从而使价格更趋近于真实 价格,有利于有效稳定巨灾风险市场价格。
自愿, 作为 住宅财产保 险的附加险
法国
兼业再 保险模 式
索 恩-罗 纳 河谷及西 南地区水 灾
《1982 年 7 月 13 日法》 (1982)
法国国营 再保险公 司 (CCR, 1982)
私营机 构, 政府 提供担保
综合巨灾 (地震,洪 水等)
自 愿 ,作 为 住宅保险 的附加险
美国 加州

国外巨灾保险的经验和方法

国外巨灾保险的经验和方法

国外巨灾保险的经验和方法在咱这广袤的地球上啊,各个国家都有着自己应对巨灾的一套办法。

国外在巨灾保险这方面,那可真是有不少值得咱好好琢磨的经验和方法呢!你瞧人家有些国家,那巨灾保险体系建得就跟坚固的城堡似的。

比如说,在一些地方,政府那可是大力支持啊,和保险公司紧密合作,一起为老百姓撑起一把大伞。

这就好比是在风雨中,政府和保险公司手挽手,给大家搭建了一个安稳的避风港。

还有啊,他们的保险产品设计得那叫一个精细。

就好像是裁缝量体裁衣一样,根据不同地区可能发生的不同巨灾类型,专门定制合适的保险条款。

这样一来,老百姓买了保险心里也踏实,知道真要是遇上事儿了,能有个依靠。

人家对风险的评估也是相当厉害呢!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定个价。

那是经过了严谨的分析和研究,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得面面俱到。

这就跟下棋一样,得把后面好几步都想好咯,才能下出好棋来。

而且啊,宣传也做得特别到位。

不是说保险有了就完事儿了,还得让大家都知道它的好处啊。

这就像好东西得吆喝出来,不然谁知道呢?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让老百姓明白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就像给大家心里点了一盏明灯。

再看看咱们自己,是不是也能从国外的这些经验里学到点啥呢?咱是不是也能把巨灾保险做得更好,让老百姓更安心呢?咱的政府是不是也可以和保险公司多合作合作,为大家谋福利呢?咱的保险产品是不是也能更个性化一点,更符合大家的需求呢?想想看,如果我们也能像国外那样,有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那在面对那些可怕的巨灾时,我们是不是就会更有底气呢?老百姓是不是就不用那么担心了呢?这可不是小事儿啊,这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呢!咱不能光是羡慕人家国外做得好,得行动起来呀!学习他们的长处,结合咱们自己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适合我们的巨灾保险之路。

这就好比走路,别人的路走得好,咱可以借鉴,但最终还得走出自己的风格来。

咱也得加大对巨灾保险的研究和投入,不能马虎。

这就像盖房子,根基得打牢了,房子才能结实。

咱得让巨灾保险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道坚实防线,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赔付比例
5.8% 2.9%
36%(平均)
2008年南
方冰冻灾害 2008年汶 川大地震
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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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概况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保险; 2003年,温家宝总理于做出明确指示:深入研 究地震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设; 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的若干意见》则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 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7年,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鼓励 单位和公民促进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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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委员会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强 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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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地震委员会为了控制分散巨灾风险, 主要是利 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 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 将启 动再保险方案, 而再保险方案又作了分层安排。 政府将发挥托底的作用, 在最后一层承担无限 赔偿责任, 地震委员会每年则须向政府支付一 定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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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背景: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 模经营的基础之上。 立法: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 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 业保险和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 制度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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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日本采取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 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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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巨灾险主要内容——提供包括地震、山体 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等承保责任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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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完善国家减灾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中国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实行低保额制度;巨灾保险应带有部分强制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应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

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2多人次。

2008年初,中国发生的那场50年一遇的雨雪灾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

这再一次反映了保险在中国减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

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

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

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

目前,政府承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

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

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

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

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并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重要手段的国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National-Hood Insurance Act),次年制定出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 H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

为了加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力度,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正式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实行强制性政策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国会授权住宅和城市建设部组建联邦保险管理局(Feder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简称H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

私营保险公司参加“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Write Your Owe Program,简称WYO),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洪水保险,并将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HA,按保单数量获取佣金并由其在保险费收入的范围内先行赔付。

当洪水保险的赔款和费用支出超过其保费收入时,联邦政府对保费收入和实际支出进行补助。

这实际上是政府充当了超额赔款再保险人的角色,但是与其他再保险人不同的是,政府不向保险公司收取分保费。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洪水保险管理和销售模式如图1所示。

(二)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与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不同,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业自愿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

只有在某地区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的条件下,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为其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承保洪水风险。

同时,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并可以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洪水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及投资所得和再保险。

英国政府在整个洪水保险中主要负责洪水防御工程、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的提供;并与私人保险业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促进防灾减损措施的实施和维护,并在必要时提供灾害救济。

(三)法国的巨灾保险体系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

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

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

巨灾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巨灾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 de Reassurance,简称CCR)分保。

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巨灾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

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

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四)挪威的巨灾保险体系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

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

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 Natural Perils Pool,简称NNPP)。

所有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

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

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

法律规定:凡巨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

对每次巨灾,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

(五)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承保主体由29个瑞士保险公司组成非强制性的“瑞士自然灾害集团”。

每成员公司自留40%,其余60%分保给集团,然后按各自成员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分配。

三、对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启示综合分析各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后,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大多都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这为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带来以下启示:(一)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是政策性的巨灾保险不同于救灾补助款、救灾捐款或救灾贷款,它是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后及时得到的无须偿还的经费来源。

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为保费补贴,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效应得以乘数放大,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

此外,巨灾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本质的不同,它不以筹资和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过重和保持大灾之后社会的安定。

(二)巨灾保险是低标准的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应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生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同时,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大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再分配问题。

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它不以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

作为一种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巨灾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灾后补偿、稳定社会、体现人文关怀,更在于灾前的风险管理,即运用巨灾保险激励民众避开风险区、约束和规范风险区的开发。

如果实行全额政策性巨灾保险,投保人就能通过获得国家补贴而将巨灾风险以低于风险收益的成本转移出去,这将推动风险区的过度开发,加剧巨灾风险的累积,甚至加大巨灾发生的概率。

(三)巨灾保险是部分强制性的从保险经营来看,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强制投保,如美国;另一种是自愿投保,如英国。

就国际经验来看,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效果好。

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应该采用部分强制投保的方式。

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

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大约只有5%左右,企业财产险的投保比率也只在20%—30%,公有非企业财产的投保则更低。

虽然这几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都在35%以上,但财产保险的年增长率却不到15%。

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个别省份,地震灾害在其他地区(不含台湾省)发生的频率极低,大部分地区民众对地震保险缺乏兴趣;台风等巨型风灾主要集中在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内陆发生频率极低;洪水灾害全国分布较广,但流域之间的发生频率及致灾规模还是有较大差距,也有部分区域发生洪灾的可能性极低。

第三,中国有关巨灾损失的经验数据还不够系统、完备,巨灾风险图还不能为精算费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从理论上说,巨灾风险作为一种财产累积形式,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

“大数法则”中关于业务总量越大,经营的稳定性越好的论述并不适用于巨灾风险。

恰恰相反,就巨灾风险而言,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风险也越大。

所以巨灾保险中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

保险公司向外转移风险成为解决这对矛盾惟一的措施,如组建巨灾共保集团、再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实行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等。

(五)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以美国洪水保险为例,美国国家洪水保险体系能够克服重重阻力,历经曲折,最终得以成功运行,起到加强洪泛区土地利用管理、减轻国家财政救灾负担并实现收支平衡,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法律的保障,并能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找到适合美国国情、能够为各方所接受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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