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

合集下载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 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或者实物的一种金融工具。

在金融市场中,债券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资品种,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和资本保值的功能。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将介绍四种常见的债券分类方式。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三种。

政府债券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

政府债券通常被认为是最安全的债券品种,因为政府具有很强的信用背书。

政府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低,但是风险也较小。

企业债券是指由企业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相应增大。

在购买企业债券时,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降低风险。

金融债券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金融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低的风险,是投资者较为喜欢的债券品种之一。

二、按偿还方式分类根据债券的偿还方式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零息债券、固定利息债券和浮动利息债券三种。

零息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不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券。

零息债券的优势在于可以将利息收入推迟到未来,从而降低投资者的税负。

固定利息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按照固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债券。

固定利息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稳定,但是受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浮动利息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的债券。

浮动利息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相应增大。

三、按债券的信用评级分类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投资级债券和非投资级债券两种。

投资级债券是指信用评级达到BBB及以上的债券。

投资级债券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小,但是收益率也相对较低。

非投资级债券是指信用评级低于BBB的债券。

非投资级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相应增大。

四、按债券的发行地区分类根据债券的发行地区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国内债券和国际债券两种。

国内债券是指在国内市场发行的债券。

国内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低,但是风险也相应较小。

债权总论

债权总论
2、债权契约的特征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债券有哪些种类

债券有哪些种类

债券有哪些种类1.按发⾏主体分类根据发⾏主体的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类。

第⼀类是由政府发⾏的债券称为政府债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其中由中央政府发⾏的债券也称公债或国库券,其发⾏债券的⽬的都是为了弥补财政⾚字或投资于⼤型建设项⽬;⽽由各级地⽅政府机构如市、县、镇等发⾏的债券就称为地⽅政府债券,其发⾏⽬的主要是为地⽅建设筹集资⾦,因此都是⼀些期限较长的债券;在政府债券中还有⼀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的,它主要是为⼀些市政项⽬及公共设施的建设筹集资⾦⽽由⼀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公司或⾦融机构发⾏的债券,这些债券的发⾏均由政府担保,但不享受中央和地⽅政府债券的利息免税待遇。

第⼆类是由银⾏或其它⾦融机构发⾏的债券,称之为⾦融债券。

⾦融债券发⾏的⽬的⼀般是为了筹集长期资⾦,其利率也⼀般要⾼于同期银⾏存款利率,⽽且持券者需要资⾦时可以随时转让。

第三类是公司债券,它是由⾮⾦融性质的企业发⾏的债券,其发⾏⽬的是为了筹集长期建设资⾦。

⼀般都有特定⽤途。

按有关规定,企业要发⾏债券必须先参加信⽤评级,级别达到⼀定标准才可发⾏。

因为企业的资信⽔平⽐不上⾦融机构和政府,所以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较⼤,因⽽其利率⼀般也较⾼。

2.按发⾏的区域分类按发⾏的区域划分,债券可分为国内债券和国际债券。

国内债券,就是由本国的发⾏主体以本国货币为单位在国内⾦融市场上发⾏的债券;国际债券则是本国的发⾏主体到别国或国际⾦融组织等以外国货币为单位在国际⾦融市场上发⾏的债券。

如最近⼏年我国的⼀些公司在⽇本或新加坡发⾏的债券都可称为国际债券。

由于国际债券属于国家的对外负债,所以本国的企业如到国外发债事先需征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

3.按期限长短分类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债券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

⼀般的划分标准是期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间的为中期债券。

4.按利息的⽀付⽅式分类根据利息的不同⽀付⽅式,债券⼀般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和普通债券。

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

债权一、债的概念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简称为“债”。

民法中: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四、债的本质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能够称为可期待的,就不是现在、当前、即时的,而是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是对未来、将来的期待。

“信用”就是“言而有信”,相信作出允诺的人能够履行诺言。

五、债权的特征:首先,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其次,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再次,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而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第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物权具有优先力,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第五,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力。

第六,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

物权的客体为物。

第七,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为非法定主义。

物权为法定主义。

第八,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

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这是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对债进行的分类。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双方行为所生之债。

二、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根据债的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对债的分类。

单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务人)都为一人的债。

复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或者一方(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债。

四、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根据给付的时间性分类,可分为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

债的类型

债的类型


(一)划分标准: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 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 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 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 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 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 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 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 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 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 权 之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 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其一,特定物 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 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 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 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 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主债 与 从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 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1、财物债务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 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 2、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 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 性。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 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 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2、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 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 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债券是一种长期借款的形式,是企业或政府向公众发行的一种借款凭证。

债券的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从债券的发行主体、债券的偿还方式、债券的发行目的以及债券的风险等角度,对债券进行四种分类方式的介绍。

一、按照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按照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可以将债券分为企业债、政府债和金融债。

1.企业债企业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扩大规模、投资等目的。

企业债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政府债政府债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进行国家建设、社会福利等目的。

政府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

政府债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但也有较低的收益。

3.金融债金融债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进行金融业务活动、扩大规模、投资等目的。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金融债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二、按照债券的偿还方式分类按照债券的偿还方式分类,可以将债券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和分期还本付息债券。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是指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2.分期还本付息债券分期还本付息债券是指债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但也有较低的收益。

三、按照债券的发行目的分类按照债券的发行目的分类,可以将债券分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和可赎回债。

1.公司债公司债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通常用于扩大规模、投资等目的。

公司债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2.可转换债可转换债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这种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3.可交换债可交换债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债券交换为其他证券的债券。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债是指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并承诺以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和还本的一种金融工具。

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由各种类型债券构成的市场,其中不同类型的债券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债券的分类方式对于选择合适的债券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一、按照发行主体分类按照发行主体分类,债可以分为政府债和企业债两种类型。

政府债是指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通常由国库券、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等组成。

政府债券是最安全的债券类型之一,因为政府债券的发行者是政府,其还款能力相对较强。

政府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较低,但是其风险也较低。

企业债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券通常由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抵押债券等组成。

企业债券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其发行者是企业,其还款能力相对较弱。

企业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较高,但是其风险也较高。

二、按照债券的信用等级分类按照债券的信用等级分类,债可以分为投资级债和非投资级债两种类型。

投资级债是指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AAA、AA、A或BBB等级的债券。

这些债券的发行者信用较好,还款能力较强,风险相对较低。

非投资级债是指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BB、B、CCC或CC等级的债券。

这些债券的发行者信用较差,还款能力较弱,风险相对较高。

非投资级债通常被称为高收益债券或垃圾债券,其收益率较高,但是其风险也较高。

三、按照债券的到期时间分类按照债券的到期时间分类,债可以分为长期债和短期债两种类型。

长期债是指债券的到期时间超过10年的债券。

这些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较高,但是其风险也较高。

短期债是指债券的到期时间在1年以内的债券。

这些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较低,但是其风险也较低。

四、按照债券的付息方式分类按照债券的付息方式分类,债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债和浮动利率债两种类型。

固定利率债是指债券的利率在发行时就确定,不会发生变化。

这些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稳定,但是其风险也较高。

浮动利率债是指债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一、债的概念与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律领域中,债是一种关系,它产生于一方(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提供某种利益或服务,并期望在未来得到回报。

债的存在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同时也为各方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债,对其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二、债的主要分类1.按性质分类:•合同之债: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

它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只要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定要求。

•侵权之债:由于某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另一方受损而产生的债。

这种债通常涉及到法律责任和赔偿。

1.按时间分类:•短期债:通常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到期的债。

这种债通常与商业交易、短期贷款等有关。

•长期债:到期时间超过一年的债。

例如公司债券、长期贷款等。

1.按债权人数量分类:•单一之债:债权人只有一人,债务人也是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

又可细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是否特定分类:•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已确定。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确定,只确定了一种种类。

三、分类标准上述分类基于以下几个主要标准:1.产生原因:合同和侵权是债的两大主要原因,它们代表了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情形,因此是分类的重要依据。

2.时间期限:债务的到期时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策略、计划和风险管理都有影响,因此按时间分类很有必要。

3.涉及方的数量:涉及到多少债权人和债务人影响债的复杂性和处理方式,因此也是分类的一个标准。

4.标的物的确定性:是否已经确定了债的标的物也影响了债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权益,所以也是分类的依据。

四、结论债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各种债务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类型的债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经济原则和管理策略。

因此,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明确自己涉及的债务类型,并据此制定合理的策略,是确保自身权益和经济健康的关键。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

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债权法 全套ppt课件

债权法 全套ppt课件
二、债或者是债权,或者是债务,或者同时是债权和债务
三、对债作出狭义界定的原因
第三节 债的特征
● 所谓的特征,是指债所具有的的那些将债这种法律关系同 其他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的重要特征或者主要特征。
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一)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国家制裁性 (三)法律上的债与道德上的债的区别 (四)法律上的债与自然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节 简单债、并列债、 选择债和随意债
一、简单债 二、并列债 三、选择债 (一)选择债的界定 (二)选择债的选择权 (三)有关选择债的特殊法律规则 四、随意债 (一)随意债的界定 (二)随意债的构成 (三)随意债的特殊性
第二节 债的内容之一: 债权
一、债权的性质 (一)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三)债权是一种强制权 二、债权的特征 (一)债权的相对性 (二)债权的绝对性 (三)债权的平等性 (四)债权的期限性 (五)债权的转让性 (六)债权的相容性
三、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 (二)债权与人格权之间的联系 四、债权与物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二)债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物权则属于有形财产权 (三)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四)债权没有追及性,物权则具有追及性 (五)债权具有不受限制性,物权具有受限制性 五、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共同点 (二)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不同点
三、自然债 (一)自然债的性质 (二)自然债的种类
1、因为民事债蜕化而产生的自然债 2、因为道德义务转化成的自然债 3、因为赌债而产生的自然债 (三)自然债的效力 1、自然债的请求力 2、自然债有可能产生给付效力 3、自然债向民事债的转换

第二节 债的分类

第二节 债的分类

连带债权 给付 债权 目的 债务 的履 行 可分或不可分的 共同
债权人都可以单独请 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全部债务,债务人也 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债 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可分债 权 不可分 无共同目 的 债务人必 须向全体 债权人履 行债务
• 2.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 3.连带债权的效力 • (l)债权人的权利。 • (2)债务人的选择权。 • (3)就一债权人所发生事项之
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 之履行; • (2)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使债权人 的债权获得满足时,其他债务因目 的达到而消灭。 • (3)债权人对于一个债务人的履 行请求、免除、混同、更改或时效 完成,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4)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原则上 无各自分担之部分。
六、共同之债
•(一)按份共有之债 •(二)共同共有之债
•(二)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 •1.标的:可分给付 •2.债权人或债务人:数人 •3.法律未另有规定,当事
人亦未另外约定。
• (三)可分之债的发生原因 • 基于法律行为 (主要); • 一个债权行为致多数人受损,
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 债权人向第三人让与部分债权, 或第三人承担部分债务, • 法院对多数债务人发出的分别 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 法院关于多数当事人分担诉讼 费用的裁决。
•(二)不可分债务 •1.不可分债务的概念 •指数债务人负担同一不可分
给付,债权人得向一个债务 人请求为全部给付,而每个 债务人得单独为全部给付的 债务。
•2.不可分债务的成立条件 •(l)须给付不可分,; •(2)须有数个债务人; •(3)给付得由一个债务人履
行。
•3.不可分债务的发生原因 •4.不可分债务的效力 •(l)对外效力 •(2)对内效力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

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

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
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
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
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 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 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 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 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 种履行。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 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 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 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 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 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务之

027债权概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附章)

027债权概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附章)

第三编合同(债权)提示:按民法典的编排,本编仅规定了合同的内容,没有对债权做一个详细的阐述,为保证与物权的对应,本编增加债权的相关理论内容,所以在编排上多了附章——债权概述,放在前面。

为保证合同编的编排顺序,附章的内容是独立的。

合同编的内容相应顺延。

合同编如规定债权相应的内容,依旧放在合同编中。

附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原则上讲,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即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结果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是建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利益相关。

债的关系所包含的债权、债务,最终都能以货币衡量评价。

因此,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之间,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特定主体之间。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等关系的重要区别(在后者,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主债可以独立存在,不需要以
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从债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其效
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其产生、变更、消灭都依附于主债。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8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务之
债和劳务之债。凡是以给付一定财物为标的的债为财物之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 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 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0
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以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 定物之债。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5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
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
2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如侵权之债, 不当得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意定之 债又可以称为约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也包括悬赏 广告、代理权授予、单方允诺等。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债权总则之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七、主债和从债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二、转移所有权的特定之债,除法律规定外,当事 人也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之时起转移;而种 类之债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或 —民法学重点课程
12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
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6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按纷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
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
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权主体
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3
区分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而选择之债的 标的是两种以上,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以后, 才能特定,才能履行。
第二、简单之债的标的无法履行时、发生债的履行不 能,而选择之债的某种可选择的标的无法履行时,不发生 债的履行不能,当事人可以在其余标的中选择其一履行; 只有在诸标的都无法履行时,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20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5
区分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货币之债 通常作为主债存在,而利息之债通常作为货币之债的从债。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6
七、主债和从债
根据具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债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可
以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具有牵连关系的债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4
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根据金钱作为债的标的的不同作用,债可以分为货币之债 与利息之债。货币之债,又称为金钱之债,是以支付一定 的货币为标的的债。货币之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货币 之债以货币为标的物;第二,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货币之债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利息之债以给 付利息为标的的债。
额。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9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 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 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 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 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 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 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 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 种履行。
3
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 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4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 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 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 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 债。
因此,若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履行了义务而使其他
债务人因此而免除履行责任时、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
请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权利即是连
带债务人相互间的求偿权。
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连带债
务之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因该债务人的履行而
共同免责;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其应该承担的份
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的债。特定物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因此,特定之债的标的
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其他物代替。
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类同数 量的物替代的物,因此,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 并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往往还不存在,只有在交付时才加 以特定化。
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是相对于主债
而言的,是指在具有牵连关系的债中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例如,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为担保该借款
合同,甲公司又与银行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在该案中甲
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主债,抵押合同属于从债。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8
连带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债权人得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同时或者先后请 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 务的义务,即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连带债务人的 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在债务人之间,各个债 务人仍然是各自按一定份额承担债务。
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
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
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
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7
(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 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 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 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 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债。凡是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标的的债为劳务之债。前者
典型的如买卖合同之债,后者典型的如演出合同之债。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9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债 务时,财物之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则不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2020/5/11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11
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交付规定的特定物履 行债务,在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发债的履行不生 能;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若债务人的部分 种类物毁损灭失而非该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则不发生债 的履行不能问题,债务人仍应继续实际履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