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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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债的分类

我国法上债的分类

我国法上债的分类一、引言债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金融工具,尤其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对债的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各方在经济活动中能够清晰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法上债的分类进行全面详细地介绍。

二、按照债权人划分的分类1. 有担保债和无担保债有担保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无担保债则没有这种安排。

2. 优先受偿债和普通债优先受偿债是指在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例如劳动者工资、税款等属于优先受偿债。

而普通债则没有这种特殊待遇。

三、按照形式划分的分类1. 认购证券和认股证券认购证券是指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时,由投资者向发行人支付全部或部分认购款项,并取得认购收据或其他凭证的证券。

而认股证券则是指由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不需要支付认购款项,但有权以约定价格或者约定价格范围内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额的股票。

2. 债券和股票债券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借款承诺。

而股票则代表了对公司所有权的一种投资。

四、按照发行主体划分的分类1. 国债和企业债国债是指国家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而企业债则是由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2. 公司债和金融机构债公司债是由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而金融机构债则是由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五、按照交易方式划分的分类1. 上市交易和非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进行买卖。

非上市交易则没有这种安排。

2. 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割。

而期货交易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未来某一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割。

六、总结我国法上债的分类主要有按照债权人划分、按照形式划分、按照发行主体划分和按照交易方式划分等多种方式。

关于债券的分类

关于债券的分类

关于债券的分类债券是一种固定收益的金融工具,它是公司或政府发行的一种借款方式。

债券可以被视为借款人发行的无形的债务证明,并向债券持有人承诺按照约定的利率偿还本金和利息。

根据不同的标准,债券可以被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下面是常见的债券分类。

1. 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由国家政府发行的债券,它们可以用于政府的资金筹集。

政府债券通常被认为是最安全的债券分类,因为政府有征税权力,可以通过增加税收或发行货币来偿付债务。

政府债券的例子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机构债券。

2. 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由私营公司或大型企业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券通常用于筹集资金以支持公司的运营和扩张。

企业债券的风险通常较高,因为公司的偿债能力取决于其商业运营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

企业债券可以分为金融债券、工业债券、实业债券和次级债券等。

3. 抵押债券:抵押债券是以抵押资产作为担保发行的债券。

这些资产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地产抵押券)或移动资产(如汽车抵押券)。

抵押债券的特点是,债券持有人有优先权获得抵押资产的偿付,一旦债务违约,抵押资产可以被出售以弥补损失。

4. 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能够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这种债券允许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其债券权益转换为发行方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利率,因为它们在股票市场上具有潜在的增值空间。

5. 零息债券:零息债券是不支付固定利息的债券,也称为贴现债券。

它们在发行时以较低的价格发行,而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时可以获得票面价值。

零息债券的收益体现在其购买价格与到期时获得的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6. 信用债券:信用债券是根据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而分类的。

信用评级是评估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常见的信用评级机构包括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

根据信用评级,债券可以被分为投资级债券和非投资级债券(也称为高收益债券或垃圾债券)。

除了上述分类,债券还可以根据期限、币种、发行国家和行业等因素进行更详细的分类。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债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的权利关系。

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债务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债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债务分类主要有金钱债、标的物债、简单债和合同债等。

1.金钱债金钱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的债务。

金钱债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定期付款债和无定期付款债。

定期付款债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间隔,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偿还借款本息,这就是一种定期付款债。

无定期付款债则是指债务人按照自己的能力和意愿,随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例如,购物时选择信用卡支付,这就是一种无定期付款债。

2.标的物债标的物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量或一定价值的物物交换的债务。

标的物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特定物债和一般物债。

特定物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特定的物品作为债务清偿。

例如,购房贷款,债务人将房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清偿。

一般物债则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类型相同的物品作为债务清偿。

例如,如果债务人是炼油厂,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原油作为债务清偿。

3.简单债简单债是指债务人只需对债权人履行一项单一义务的债务。

简单债可以进一步分为单纯债和衍生债。

单纯债是指债务人只需对债权人进行一次性的支付或履行一项义务的债务。

例如,购买商品后立即支付货款,这就是一种单纯债。

衍生债则是指债务人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支出或履行义务。

例如,担保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4.合同债合同债是指根据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

合同债可以进一步分为借款合同债、租赁合同债、销售合同债等。

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条款,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债务的分类可以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进行划分。

金钱债、标的物债、简单债和合同债是常见的债务分类。

了解债务的分类可以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或者实物的一种金融工具。

在金融市场中,债券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资品种,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和资本保值的功能。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将介绍四种常见的债券分类方式。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三种。

政府债券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

政府债券通常被认为是最安全的债券品种,因为政府具有很强的信用背书。

政府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低,但是风险也较小。

企业债券是指由企业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相应增大。

在购买企业债券时,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降低风险。

金融债券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金融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低的风险,是投资者较为喜欢的债券品种之一。

二、按偿还方式分类根据债券的偿还方式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零息债券、固定利息债券和浮动利息债券三种。

零息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不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券。

零息债券的优势在于可以将利息收入推迟到未来,从而降低投资者的税负。

固定利息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按照固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债券。

固定利息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稳定,但是受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浮动利息债券是指在债券期限内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的债券。

浮动利息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相应增大。

三、按债券的信用评级分类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投资级债券和非投资级债券两种。

投资级债券是指信用评级达到BBB及以上的债券。

投资级债券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小,但是收益率也相对较低。

非投资级债券是指信用评级低于BBB的债券。

非投资级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相应增大。

四、按债券的发行地区分类根据债券的发行地区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国内债券和国际债券两种。

国内债券是指在国内市场发行的债券。

国内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低,但是风险也相应较小。

第四章债的分类

第四章债的分类

第三节
依给付标的差异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给付标的的差异 类型:实物之债、行为之债、 智慧成果之债等。
给付标的:即债务人当为之特 定行为所结合的对象,是给付的组 成要素。 三种给付标的:实物、行为、 智慧成果。 给付标的不同,表现出“给付 利益”的不同,决定债的内容和特
特点的差别。 二、实物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1.意义。 2.种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 1.意义。
第九节 依债有无执行力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与类型 标准:债有无强制执行效力 类型:可执行之债、无执行效力 之债 二、可执行之债 三、无执行效力之债(自然之债)
客观特定物与主观特定物。 2.特点。 三个特点。(刘著:P59) (三)种类物之债 1.意义。 2.四个特点。(刘著:p59)
3.标的物的两个构成条件。 4.种类之债的特定化及其必要 性。 5.种类之债特定化的方法。 两种方法。(刘著:P61) (四)区分的实益 有三个方面的实益。
三、货币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普通货币之债和特种货币之债。 通常所说的货币之债,为前者。 (二)五个特点 四、利息之债 (一)本金和利息的意义
2.五个特点。 3.效力。 (1)对外效力。即连带债权对 债务人的效力。 六个方面。 (刘著:P94) (2)对内效力。即连带债权对 债权人的效力。
一连带债权人受领清偿的,债 权人之间为按份关系的,可生内部 求偿权,如合伙;共同共有发生的 连带债权,无此效力,由全体共有 人平等享受给付利益。如夫妻共有。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意义
约定外,各债权人对受领之给付利 益,平债务的效力 1.对外效力。 在立法例上,对不可分债务准 用连带债务的规范。
2.对内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外,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适 用连带债务对内效力的规定,各债 务人平均分担债务,一人清偿的, 在债务人之间发生内部求偿权。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实用版)目录1.债的定义与分类2.种类之债3.选择之债4.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5.主债权与从债权6.债权与债务7.结论正文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的分类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主债权与从债权、债权与债务等方面,对债的分类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债可分为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金钱债、财物债、劳务债等。

种类之债的特点是,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决定了债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债在履行方式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债可分为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根据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债的方式,如选择履行金钱债或者财物债。

选择之债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履行债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

再次,债可分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约定之债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债,如合同之债。

约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

法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

此外,债还可分为主债权与从债权。

主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从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因主债权而享有的间接请求权,如担保债权。

主债权与从债权的特点是,主债权是债的关系的核心,从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

最后,债可分为债权与债务。

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与债务的特点是,它们是债的关系的两个方面,互为存在,互为制约。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 (二)种类之债的特点 1.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履行不能。 (1)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的物, 具有相互可替代性。即使债务人所有的 该种类物全部灭失,债务人也应以自己 的财力换取相当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 只有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无存在或法律 禁止流通时,才发生全部履行不能。该 观点的理论依据是罗马法中的“契约必 须严格遵守”。
• 二、从债
• (一)定义: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在效 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 (二)从债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1.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但随着债 的关系的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 人应当负担的义务。如:注意义务、告 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忠实义 务、保密义务。 2.附随义务伴随主义务而存在,不可单 独诉请履行,但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 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如果灭失,当然 发生履行不能。 (1)如果灭失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其给付义务即归于消灭; (2)如果灭失的原因系可归责于债务人 的事由,则其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 为损害赔偿债务。
•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 自债的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 标的物意外灭失或毁损的风险负担自债 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 2.分割主义:债务人的行为完结时,尚 不能使标的物特定,只有当债权人受领 时,标的物才为特定。
• 3.分离主义:依债的履行地决定标的物 特定的时间,即债务人完成自己一方为 履行所必要的行为时,标的物才为特定。 以交付主义为基础,种类物的特定可分 为以下三种情形:
• (1)在债务人住所地交付 债务人将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 通知或催告债权人前来受领时,标的物 即已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标的物从种类物中的分离不必与对债 权人的通知同时。当债权人收到通知时, 标的物已经分离即可。 2)债务人无法通知或催告的,债务人将 标的物分离并臵于可识别的状态,标的 物即可认定已经特定。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债是指债权人(债主)向债务人(债务人)借出资金或提供其他财务支持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关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债权人的主体属性划分:
a.公司债:由公司向投资者出售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

b.政府债: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财政支出和资金借入。

c.金融债: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旨在筹集资金以支持其业务。

2.按照债务人的主体属性划分:
a.企业债: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

b.个人债:个人与金融机构、其他个人、企业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包括各类个人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3.按照偿还方式划分:
a.无分期偿还债:债务人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偿还债务的债券,例如零息债券。

b.分期偿还债: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的债券,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等不同还款频率。

4.按照债务的变现方式划分:
a.流通债: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的债券。

b.非流通债:不允许自由转让和交易的债券,通常用于服务特定目的,如建设债等。

5.按照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划分:
a.优先债:在债务人破产或债务违约时,在偿还资金时享有优先权的债券。

b.次级债:在债务人破产或债务违约时,在偿还资金时处于次级地位的债券。

以上是债的分类的一些常见知识点,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分类方式。

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综合一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的课程要求和教材内容进一步深入了解。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债券是一种长期借款的形式,是企业或政府向公众发行的一种借款凭证。

债券的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从债券的发行主体、债券的偿还方式、债券的发行目的以及债券的风险等角度,对债券进行四种分类方式的介绍。

一、按照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按照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可以将债券分为企业债、政府债和金融债。

1.企业债企业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扩大规模、投资等目的。

企业债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政府债政府债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进行国家建设、社会福利等目的。

政府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

政府债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但也有较低的收益。

3.金融债金融债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进行金融业务活动、扩大规模、投资等目的。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金融债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二、按照债券的偿还方式分类按照债券的偿还方式分类,可以将债券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和分期还本付息债券。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是指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2.分期还本付息债券分期还本付息债券是指债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但也有较低的收益。

三、按照债券的发行目的分类按照债券的发行目的分类,可以将债券分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和可赎回债。

1.公司债公司债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通常用于扩大规模、投资等目的。

公司债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2.可转换债可转换债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这种债券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有较高的收益。

3.可交换债可交换债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债券交换为其他证券的债券。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债的四种分类方式债是指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并承诺以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和还本的一种金融工具。

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由各种类型债券构成的市场,其中不同类型的债券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债券的分类方式对于选择合适的债券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的四种分类方式。

一、按照发行主体分类按照发行主体分类,债可以分为政府债和企业债两种类型。

政府债是指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通常由国库券、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等组成。

政府债券是最安全的债券类型之一,因为政府债券的发行者是政府,其还款能力相对较强。

政府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较低,但是其风险也较低。

企业债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券通常由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抵押债券等组成。

企业债券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其发行者是企业,其还款能力相对较弱。

企业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较高,但是其风险也较高。

二、按照债券的信用等级分类按照债券的信用等级分类,债可以分为投资级债和非投资级债两种类型。

投资级债是指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AAA、AA、A或BBB等级的债券。

这些债券的发行者信用较好,还款能力较强,风险相对较低。

非投资级债是指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BB、B、CCC或CC等级的债券。

这些债券的发行者信用较差,还款能力较弱,风险相对较高。

非投资级债通常被称为高收益债券或垃圾债券,其收益率较高,但是其风险也较高。

三、按照债券的到期时间分类按照债券的到期时间分类,债可以分为长期债和短期债两种类型。

长期债是指债券的到期时间超过10年的债券。

这些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较高,但是其风险也较高。

短期债是指债券的到期时间在1年以内的债券。

这些债券的收益率通常较低,但是其风险也较低。

四、按照债券的付息方式分类按照债券的付息方式分类,债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债和浮动利率债两种类型。

固定利率债是指债券的利率在发行时就确定,不会发生变化。

这些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稳定,但是其风险也较高。

浮动利率债是指债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一、债的概念与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律领域中,债是一种关系,它产生于一方(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提供某种利益或服务,并期望在未来得到回报。

债的存在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同时也为各方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债,对其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二、债的主要分类1.按性质分类:•合同之债: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

它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只要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定要求。

•侵权之债:由于某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另一方受损而产生的债。

这种债通常涉及到法律责任和赔偿。

1.按时间分类:•短期债:通常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到期的债。

这种债通常与商业交易、短期贷款等有关。

•长期债:到期时间超过一年的债。

例如公司债券、长期贷款等。

1.按债权人数量分类:•单一之债:债权人只有一人,债务人也是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

又可细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是否特定分类:•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已确定。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确定,只确定了一种种类。

三、分类标准上述分类基于以下几个主要标准:1.产生原因:合同和侵权是债的两大主要原因,它们代表了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情形,因此是分类的重要依据。

2.时间期限:债务的到期时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策略、计划和风险管理都有影响,因此按时间分类很有必要。

3.涉及方的数量:涉及到多少债权人和债务人影响债的复杂性和处理方式,因此也是分类的一个标准。

4.标的物的确定性:是否已经确定了债的标的物也影响了债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权益,所以也是分类的依据。

四、结论债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各种债务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类型的债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经济原则和管理策略。

因此,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明确自己涉及的债务类型,并据此制定合理的策略,是确保自身权益和经济健康的关键。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

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三节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作出不同的分类。

分类的目的在于掌握各种类型的债。

一、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标准:债的发生根据。

约定之债: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

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如,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其内容由法律规定。

如,不当得利之债。

法定之债的内容能否进行约定?内容不能约定,但内容的履行可以约定。

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的性质不同。

含义:特定物之债:债的标的是特定物的,比如,买卖古董。

只能是约定之债,法定之债不可能是特定物之债。

埋藏物的发现是否属于债的原因?种类物之债:债的标的是种类物的,比如,买卖大米。

可以是法定之债,也可以是约定之债。

意义:履行方式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不能替代履行,履行不能时只能损害赔偿;种类物之债的标的不存在替代问题,不履行时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标准:债的主体人数。

含义: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意义: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不同。

单一主体之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多数人之债,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外,还有多数人一方的内部关系,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

标准:多数人一方相互之间的权利或义务的关系。

含义:按份之债:多数人一方按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的债称为按份债权,按确定份额承担义务的债称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权利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按份债务,义务人只就自己的份额承担义务。

连带之债:多数人一方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这种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关系称连带关系,连带关系中任何人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人。

不分份额享有权利的债称为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的义务。

不分份额承担义务的债称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义务。

我国债券的种类

我国债券的种类

我国债券的种类(一)按发行主体分类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

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

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

2、金融债券。

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也有良好的信誉。

它们发行债券的目的的主要有: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

金融债券的期限以中期较为多见。

3、公司债券。

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按付息方式分类根据债券发行条款中是否规定在约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债券可分为贴现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1、贴现债券。

贴现债券又被称为“贴水债券”,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某一折扣率,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发行价与票面金额之差额相当于预先支付的利息,到期时按面额偿还本金的债券。

2、附息债券。

债券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

按照计息方式的不同,这类债券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有些付息债券可以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率,故称为缓息债券。

3、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次性获得还本付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三)按募集方式分类1、公募债券。

公募债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

公募债券的发行量大,持有人数众多,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流动性好。

2、私募债券。

私募债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

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2011年4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正式发布实施,我国非金融企业已可以发行私募债券。

第二节 债的分类

第二节 债的分类

连带债权 给付 债权 目的 债务 的履 行 可分或不可分的 共同
债权人都可以单独请 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全部债务,债务人也 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债 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可分债 权 不可分 无共同目 的 债务人必 须向全体 债权人履 行债务
• 2.连带债权的发生原因 • 3.连带债权的效力 • (l)债权人的权利。 • (2)债务人的选择权。 • (3)就一债权人所发生事项之
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 之履行; • (2)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使债权人 的债权获得满足时,其他债务因目 的达到而消灭。 • (3)债权人对于一个债务人的履 行请求、免除、混同、更改或时效 完成,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4)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原则上 无各自分担之部分。
六、共同之债
•(一)按份共有之债 •(二)共同共有之债
•(二)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 •1.标的:可分给付 •2.债权人或债务人:数人 •3.法律未另有规定,当事
人亦未另外约定。
• (三)可分之债的发生原因 • 基于法律行为 (主要); • 一个债权行为致多数人受损,
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 债权人向第三人让与部分债权, 或第三人承担部分债务, • 法院对多数债务人发出的分别 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 法院关于多数当事人分担诉讼 费用的裁决。
•(二)不可分债务 •1.不可分债务的概念 •指数债务人负担同一不可分
给付,债权人得向一个债务 人请求为全部给付,而每个 债务人得单独为全部给付的 债务。
•2.不可分债务的成立条件 •(l)须给付不可分,; •(2)须有数个债务人; •(3)给付得由一个债务人履
行。
•3.不可分债务的发生原因 •4.不可分债务的效力 •(l)对外效力 •(2)对内效力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

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中国台湾地区也有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如邱聪智先生曾指 出“债之效力之有关规定,不仅为债之重心,且其内容牵 涉甚为复杂。尤其‘台湾地区民法’于债之效力,其规定 范围尚非仅止于债之通则之事项,其中诸多条文,甚至涉 及与债务不履行无关之事项。前者如契约效力之规定,后 者如债权人迟延之规定。”[1]邱聪智还认为“义务如经 履行,当事人间目的达成,法律毋庸多设条文,故债之效 力之内容,其多数设计,乃偏于义务不履行之责任。基此 角度观之,债之通则所债之效力,其内容实大都偏于义务 不履行时,权利人如何实现权利,并请求救济。”[2] [1]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253页; [2]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
债效力的分类

债的对内效力和债的对外效力 依据债的效力是对债关系内当事人发生,还是 对债关系外当事人发生,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 外效力。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法律关系对 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 力还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所谓债 的积极效力是指债法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 人为特定行为及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不少学著中,将合同履行原则,视为债的效力。我们认为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履行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如何正 确对待自己的义务,尤其是适当履行原则所涉及的合同履 行的具体标准,质量、数量、价格、地点、方式等,依据 各国合同法普遍采取的约定优于法定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为判断合同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可见全面履行和适当履行原则等,都是用于判断合同义务 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对合同权 利人权利的侵犯。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或 者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么,这就意味着合同义务人违反了义务,侵犯了合同权 利人的权利。合同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合同义务,将 在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之间形成债法律关系。由此,我们认 为将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债的效力中受领给付划等号是不妥 的。

我国法上债的分类

我国法上债的分类

我国法上债的分类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债务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通过对债务的分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法律规定,有助于在各种债务纠纷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法上债的分类,包括合同债和非合同债两大类及其具体细分。

合同债的分类一般合同债一般合同债是指当事人在自由意思下通过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一般合同债做了具体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具体的合同债务可根据性质和目的进行细分。

1. 货币债货币债是指以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借款合同中的本金与利息等。

货币债是最常见的一种债务形式,也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2. 物物交换债物物交换债是指以物品形式履行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的物品交付、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等。

物物交换债是古老而又常见的一种债务形式,在某些特定的交易中仍然广泛应用。

3. 服务债服务债是指以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方式履行的债务,如劳动合同中的劳务报酬、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费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服务债的比重也日益增加,其特征是不以物品形式履行,而是以劳动和技术等为基础。

4. 知识产权债知识产权债是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债务,如专利许可合同、著作权合同等。

知识产权债的产生与知识经济的兴起密切相关,它体现了知识的价值和创造者的权益。

合同债之外的债务除了一般合同债外,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将一些特殊的债务进行了分类和规定。

1. 侵权责任债侵权责任债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如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责任债的性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2. 公共债务公共债务是指国家、政府、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因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务等。

公共债务的性质特殊,其发行和偿还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机制。

3. 家庭债务家庭债务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或家庭与他人之间因同居、赡养、抚养等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如夫妻间的债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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