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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

经济类型: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家庭住址:

为了确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后,招(聘)乙方为甲方员工,从事。工作地点

甲方可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情况,对乙方的任职岗位做适当的调整。

第二条乙方应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第四条如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何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愿为此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约定试用期为个月。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

第四条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享有甲方为员工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办理的社会保险及其他

福利待遇。

第十条乙方根据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标准享受住房补贴,甲方可根据需要对住房补贴的标准做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或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如由甲方出资安排乙方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等,或者组织乙方出国培训、考察等,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以明确乙方在甲方的最低服务年限。

第十二条乙方承诺勤勉尽责地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甲方的《员工守则》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有与公司利益相违背的活动。如有违反,愿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乙方均应按甲方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保守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管理、技术、商业等秘密)。

如属甲方规定的特殊岗位,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规定与甲方签订保密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包括有关技术或者专利成果,只要与甲方的经营活动有关,其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1、合同期满;

2、乙方拒绝按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合同;

3、乙方提供虚假材料或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

4、乙方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确需裁员的。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1)担任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掌握公司重大技术或商业秘密或信息的人员;

(2)接受公司委派,担任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或管理的人

员;

(3)接受公司委派担任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子公司资产经营权及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4)其他属于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影响的人员。

第十八条不论因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均应办理工作及财产移交手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将其负责的工作完成,或者阶段性工作完成,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离开工作岗位时,未办理工作及财产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留置有关款项,直至乙方履行义务完结。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有关款项予以抵扣并向乙方追偿不足部份。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履行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甲方除有权依照本条第一款追究乙方的责任外,还可给予乙方除名的处理。

3、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约金标准为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交纳一个月薪酬标准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培训协议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约定按比例或全额返还培训费用。

5、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或岗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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