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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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1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1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纳入污染减排考核范围。

目前,全省电力行业减排工作中存在脱硝设施建设进度缓慢,脱硝机组装机容量过小;部分小热电仍未建设脱硫设施,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现象严重;部分小型燃煤机组和自备电厂虽已建成脱硫设施,但不能稳定运行;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进展较慢等问题。

根据《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有关规定,为确保完成年度和“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现就加强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作通知如下:一、目前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从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情况来看,我省虽然完成了减排预期目标,但电力行业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电力脱硝工程进度缓慢。

我省火电企业脱硝工作实施进度普遍较慢。

目前我省仅5台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63万千瓦)建设了脱硝设施,脱硝比例仅为8.74%,低于全国10%的平均水平,在中部省份中也处于落后水平。

今年安排的火电脱硝项目目前均未建成投运。

(二)部分小热电尚未建设脱硫设施。

目前全省仍有10台装机容量合计8.4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未建设脱硫设施(见附件一),未脱硫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0.45%,而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省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的5.83%,且未脱硫机组燃煤硫份普遍较高,最高达3.31%,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2013〕180号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2013〕18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3〕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提高脱硫专业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脱硫特许经营,是指火电企业将脱硫电价和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司),由特许经营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的一种脱硫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企业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已开展脱硫特许经营管理的企业,暂按特许经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脱硫特许经营项目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特许经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分(子)公司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分(子)公司脱硫特许经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所属火电企业脱硫特许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依据脱硫特许经营合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火电企业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脱硫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企业脱硫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脱硫特许经营纳入企业生产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主体责任。

(三)依据脱硫特许经营合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集团公司脱硫特许经营产业化工作,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特许经营权原则上由中国大唐集团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控制区火电厂脱硫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控制区火电厂脱硫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控制区火电厂脱
硫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新环控发[2005]10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5.04.21
【实施日期】200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控制区火电厂脱硫问题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109号)
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国家环保总局对46家尚未启动脱硫项目的火电厂提出了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要求。

乌鲁木齐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城市和国家二氧化硫控制区,近几年,二氧化硫污染继续加重,并且已经成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

其中,上述三家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1/3以上,为确保乌鲁木齐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现就火电厂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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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当前,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大大超出了环境自净能力,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酸雨污染严重。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到“十五”末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0年减少10%。

其中,“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减少20%,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2002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666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4.6%。

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

为了实现“十五”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

对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二、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

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以及没有环境容量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场地。

浅谈火电厂烟气脱硫的特许经营模式

浅谈火电厂烟气脱硫的特许经营模式

以节 省 成本 的情况 。从 2 0 年 开始 ,由于质 量低劣 , 06 些 上 马没有 几 年 的脱 硫项 目陆续 出现返 修 改造 。大
参与后期运营 。在这一模式下 ,火 电厂追 求的是投资最 量重 复投 资造 成 没有必 要 的损失 ,国家为 此付 出的环
小化 ,脱硫公 司追求 的是利润最大化 ,因此在烟气脱硫 保代 价是 难 以衡量 的。 产业快速发展 的同时 ,部分脱硫工程 的质量 问题 也逐渐 暴露出来 ,如部分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质量 不过关 、脱硫
电价 。与脱硫设施 运行相关 的水 、电 、气等按厂用价格
很多火 电厂面临的棘手 问题 。导致 有的火 电厂在享受着 结算 。对 于火 电厂来 说 ,上马脱硫工程 ,不用火 电厂掏
政府脱硫 补贴的 同时 ,却将脱硫设 备时开时停 以降低成 钱 ,每 年还节 省了一笔数 目不菲 的排污费 ;建设不用火 本 。而且 由于火 电厂 的运行维护人 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 电厂操 心 ,能够按期完成 ;运行无需火 电厂负责 ,保证
“ 十五” 以来 ,我 国火 电厂烟气脱硫 产业取得重大 于火 电厂来说 ,脱 硫 不是 火 电厂技 术人 员 的强 项 。 因
进展 ,火 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 已进入 以烟气脱 硫为主 此 ,大 量脱 硫设 施 在火 电厂成 了摆 设 。再加 上 近年 来
要措施 的阶段 。在此期 间主要 采用E C P 模式 即项 目总承 的 “ 电煤告 急 ” ,不 少火 电厂存 在 偷偷 关停 脱 硫设施 包模式 ,俗称 “ 交钥匙工程 ” ,即设计 、采购和建造 。 脱硫公司将火 电厂 的脱硫设施安装 到位后 即退出 ,并不
脱 硫产业的发展将产生严重影响 。
此 ,确保脱硫工程 的正 常运行 ,提高工程的脱硫 效率 已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doc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doc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附件一: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四条中“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中“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要求,促进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推进脱硫产业健康发展,现就组织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十五”以来,我国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取得重大进展,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已进入以烟气脱硫为主要措施的阶段。

在烟气脱硫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质量不过关、脱硫设施投运率低、运行维护专业化水平低、运行效果差、脱硫行业技术规范不完善、脱硫公司良莠不齐、技术创新进展缓慢等。

这些问题如不加快研究解决,不仅难以完成“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削减任务,而且对烟气脱硫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严重影响。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脱硫公司,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

火电厂烟气脱硫引入特许经营模式,对于提高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实现烟气脱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从目前火电厂烟气脱硫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市场主体、技术水平等情况看,已具备了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

但从整体上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必要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障,以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任务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为手段,促进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质量,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确保烟气脱硫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推动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发改环资[2015]3191•【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

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治国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创新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达标排放运行、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三方治理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自愿。

燃煤电厂(电力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开展互惠互利的市场化方式合作。

2.坚持依法推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晋政办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是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我省大气环境污染的迫切要求。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一)依法淘汰小火电机组列入国家和我省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关闭,逾期不自行关闭的,电力管理部门要下达解网通知,物价部门取消其上网电价。

列入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的,必须先停后改,并按项目审批程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文件,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省经委按照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进行认定,达不到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的予以关闭。

(二)现有燃煤电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建设烟气脱硫设施除被列入淘汰名单的小火电外,保留的现有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政发〔2005〕19号)、《关于对逾期未完成2005年度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电厂的处理决定》(晋政函〔2006〕135号)规定的烟气脱硫限期治理时限,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安装。

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机组,不管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形式,都要一律关闭或停产,并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解网通知,同时在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但因电网安全因素暂时无法解网的燃煤机组,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后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和排放总量认定报告,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0500601【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6]115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08【实施日期】2006.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燃煤发电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大气质量,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6号)等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燃煤电厂脱硫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燃煤电厂脱硫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我市是燃煤大市、耗能大市,燃煤发电比重较大。

全市各类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211万千瓦,其中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203万千瓦,占96%。

燃煤电厂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燃煤电厂脱硫整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将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质性成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切实落实好燃煤电厂脱硫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到“十一五”末,全市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完成减排量要占全市减排量60%以上。

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汽式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

华电潍坊发电公司等5家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要在2007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并保证运行,其中华电潍坊发电公司一期工程脱硫项目要确保2007年上半年竣工投运,实现减排二氧化硫95%的目标;山东晨鸣新力热电公司等16家装机容量在2.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要在2008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并保证运行;安丘热电公司等35家燃煤电厂要在2009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两控区”等重点区域要重点发展洁净煤发电机组和大容量高效超临界机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30•【文号】环办[2003]102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办[2003]102号)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落实《通知》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确定的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式小机组的关停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对尚未关停的企业提出限期关停计划,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并报我局。

二、各省要对本辖区内《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137个燃煤老电厂脱硫项目的进度进行检查,规定完成期限要求,并排出优先支持项目计划报我局备案。

三、按照《通知》的原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结合当地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督促2000年前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制定分期分批脱硫计划,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并预留脱硫场地的燃煤电厂制定2010年前建成脱硫设施的计划,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并报我局。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必须满足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规定或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

通过自身脱硫以及“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等多项措施,仍不能满足总量控制目标要求、但区域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可以通过二氧化硫指标调剂或排污交易等方式,解决所需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五、对辖区内已建燃煤机组的装机容量、发电量、煤质及煤量、二氧化硫治理和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报我局备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环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鄂环发[2011]60号)各有关火电企业:“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作为刚性约束指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纳入污染减排考核范围。

为确保完成年度和“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现就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脱硝设施建设的紧迫性。

根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我省2010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3.13万吨,其中火电行业排放量为25.72万吨,约占40.7%,是我省最主要的氮氧化物排放源。

目前,全省仅4台机组建成脱硝设施,仅占总装机容量的7.8%,低于全国10%的水平。

基于火力发电量大幅度增加、国家火电脱硝电价补贴政策未落实等原因,全省今年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幅上升。

为扭转此不利局面,实现2012年全省氮氧化物排放量由升转降,确保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各火电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氮氧化物减排的严峻形势,增强加快脱硝设施建设的紧迫性,立即部署,及早行动,加快我省火电厂脱硝设施建设。

二、加快脱硝工程建设。

各发电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进度和运行质量。

各企业要按照附表提出的2012年脱硝工程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加快前期工作,合理安排机组大修时间,加快脱硝工程建设。

列入国家与省级“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2012年度实施的脱硝项目,务必于2012年9月底前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其他2012年要求实施的脱硝项目,务必于2012年底前建成正式投运。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局(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第四条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

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1.5 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8]49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8]49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8]49号)各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高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脱硫率,确保完成我省减排目标,特制定《关于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关于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省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规定。

本规定中重点燃煤电力企业是指总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

第二条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时限,完成脱硫改造。

新(扩)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与机组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条安装脱硫设施的重点燃煤电力企业要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

石灰/石膏法湿法脱硫投运率要达到90%以上,脱硫率要达到85%以上;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等(半)干法脱硫投运率要达到95%以上,脱硫率要达到80%以上;石灰/石膏半干法、喷雾干燥法等投运率要达到95%以上,脱硫率要达到70%以上。

第四条安装脱硫设施的重点燃煤电力企业必须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机组负荷、燃料用量、厂用电率、燃煤煤质分析;脱硫设施运行、故障和维护;脱硫剂的用量、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脱硫减排改造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脱硫减排改造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脱硫减排改造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0]29号【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03【实施日期】2010.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脱硫减排改造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0〕29号)为切实推进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减排改造工作,实现我市“十一五”减排工作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从2010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2012年底前完成市区热电企业脱硫工程。

二、基本要求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7〕45号),根据总量控制、抓大促小、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的原则,在坚决执行控制燃料含硫量规定的基础上,严格现有热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

对市区燃煤热电企业,推荐以安装配套烟气脱硫装置为主,同时也鼓励积极采用其他先进燃煤脱硫技术,合理制订各热电企业脱硫治理技术方案。

三、技术要求(一)燃煤热电企业要求锅炉烟气脱硫设施脱硫率应保证达到90%以上;脱硫装置投运率保证在热电企业正常运行时间的95%以上;脱硫设备寿命达到l5年以上;综合利用脱硫产生的副产物,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二)污染物排放要求热电企业烟尘排放浓度≤50mg/m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0mg/m 。

(三)烟气脱硫装置要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采取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及国家推荐的其他脱硫技术,对烟气脱硫工艺进行改造。

1.采用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必须包含的主要设备。

脱硫剂制备系统:石灰仓、石灰消化器;吸收系统:吸收塔、循环泵;氧化系统:氧化罐、搅拌器、氧化风机;出渣系统:旋流站、过滤设备;烟气系统:挡板门、除雾器、烟气再热装置或烟道防腐;控制:DCS或PLC控。

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实施方案一、前言。

烟气脱硫是指利用各种方法将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从烟气中去除的过程。

在当前环保政策日益严格的背景下,烟气脱硫技术已成为工业企业必须面对的环保难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烟气脱硫技术的实施,特许经营成为一种有效的模式,本文将对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二、特许经营模式介绍。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方将其在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专有技术、专有品牌、专有管理经验等授权给特许人,特许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按照特许方的要求支付特许费用的一种经营模式。

在烟气脱硫领域,特许经营模式可以有效地将先进的脱硫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到企业中,提升企业的环保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实施方案。

1. 项目立项。

首先,需要进行项目立项工作,确定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明确特许方和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特许经营合同,并进行相关法律审查。

2. 技术引进。

特许方应向特许人提供完整的烟气脱硫技术方案,包括脱硫设备选型、工艺流程设计、运行维护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支持。

特许人要全面理解并掌握特许方提供的技术,确保技术的有效引进和落地。

3. 设备采购与安装。

特许人根据特许方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脱硫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工作。

在此过程中,特许方可以提供设备供应商的推荐和技术支持,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4. 运行管理。

特许方应向特许人提供脱硫设备的运行管理经验和技术培训,帮助特许人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体系,确保脱硫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排放达标。

特许方还可以提供定期的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服务。

5. 效益评估。

特许经营实施后,需要对脱硫效益进行评估,包括降低排放、节约能耗、提升企业形象等方面的效益。

特许方和特许人要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总结。

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成功实施,对于企业环保水平的提升和经济效益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特许方和特许人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环保和经济效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豫政办[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快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我省电力等工业的加快发展,煤炭消耗量快速增长,二氧化硫污染不断加剧。

2005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62.45万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47.11万吨,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15.34万吨;全省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0.06毫克燉立方米,比2000年上升82%;酸雨平均发生率达3.3%,比2000年增加175%。

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是我省二氧化硫污染的主要来源,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中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96万吨,占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59%。

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不仅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电力工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十一五”期间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的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政策引导、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现役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保障新建机组同步配置脱硫设施,加大淘汰高煤耗、重污染小火电机组力度,确保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到2010年年底,全省所有火电厂必须分期分批建成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设施,并配套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确保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201

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201

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201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控制的相关要求,为提高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水平,探索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模式,我厅拟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将在我省范围内选取一批具备条件的火电厂,参与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旨在通过试点工作,推动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加快进展,提升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探索并完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模式。

二、试点目标1. 提高脱硫效率:通过试点工作,推动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的创新与优化,提高脱硫效率,降低排放浓度,减少大气污染。

2. 探索特许经营模式:由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对火电厂脱硫设备的运营、维护、管理等进行特许经营,探索可行的脱硫特许经营模式。

3. 完善管理体系:通过试点工作,建立火电厂烟气脱硫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确保脱硫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试点方案1. 选择试点项目:火电厂脱硫技术水平较高,且设备运行稳定的火电厂可作为试点项目。

2. 技术服务机构合作:由火电厂与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对火电厂脱硫设备进行特许经营,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提供合理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3. 试点周期:试点周期为三年,试点期间进行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践探索,总结经验,优化特许经营模式。

4. 监管与考核:建立完善的监管与考核机制,由环保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合作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四、资金支持与政策保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将加大对试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与保障。

试点项目所需的资金,将通过财政资金、环境建设费等渠道进行支持,具体资金支持额度将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对试点项目所需的相关政策,我厅将积极予以解决,为试点工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试点申报与评选有意参与本次试点工作的火电厂和技术服务机构,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将试点申请书报送我厅环境保护处,报送内容包括试点方案、合作机构资质和经验介绍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19•【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19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现对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氧化硫排放是造成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及酸雨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火电厂二氧化硫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了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使我国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

到2004年底,全国约有2000万千瓦装机的烟气脱硫设施投运或建成,约3000多万千瓦装机的烟气脱硫设施正在施工建设。

预计在未来10年内,约有3亿千瓦装机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和建设。

火电厂烟气脱硫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国家对烟气脱硫供、需双方的市场监管还未及时有效跟进,缺乏对烟气脱硫设施进行科学评价的指标和要求;建设规模急剧增长,但产业化发展相对滞后;虽然大部分设备可以国内制造,但关键设备仍需要进口;供方市场存在着脱硫技术的重复、盲目引进,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招标中无序、低价竞争,质量管理环节薄弱等问题;需方市场存在着工艺选择的盲目性,单纯地以低价位选取中标单位,重前期招标,轻建造管理;要求与机组“三同时”的脱硫设施,在实际中却不能与新建机组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投运后达不到设计指标、不能连续稳定运行等情况时有发生。

为从根本上解决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必须加快推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工作,各地区及有关企业,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性,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
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5]1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8
【实施日期】2005.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晋政发[2005]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省燃煤电厂绝大多数未采取脱硫措施,形成了环保欠帐,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影响环境质量。

为解决我省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局面,缓解环境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决定对现有燃煤电厂下达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面启动、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限期建设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实现二氧化硫排放达标:
(一)2005年12月底前,完成4222MW装机容量的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
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并投入运行,涉及附件1所列83家企业的246台机组。

(二)2006年10月底前,完成6865MW装机容量的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并投入运行,涉及附件2所列19家企业的42台机组。

(三)2007年12月底前,完成4550MW装机容量的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并投入运行,涉及附件3所列7家企业的17台机组。

(四)上述燃煤电厂中已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燃煤电厂脱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的重要意义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山东作为以燃煤发电为主的能源大省,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配套推进。

二、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要坚持政府的指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相结合,坚持支持、鼓励和限制、淘汰相结合,坚持完善内控机制与加强监督检查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确保“十一五”末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20%以上,实现全省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

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考虑地区发展重点和生产力布局,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指标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并具体落实到电力行业和非电力行业及其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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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四条中“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中“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要求,促进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推进脱硫产业健康发展,现就组织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十五”以来,我国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取得重大进展,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已进入以烟气脱硫为主要措施的阶段。

在烟气脱硫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质量不过关、脱硫设施投运率低、运行维护专业化水平低、运行效果差、脱硫行业技术规范不完善、脱硫公司良莠不齐、技术创新进展缓慢等。

这些问题如不加快研究解决,不仅难以完成“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削减任务,而且对烟气脱硫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严重影响。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脱硫公司,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

火电厂烟气脱硫引入特许经营模式,对于提高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实现烟气脱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从目前火电厂烟气脱硫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市场主体、技术水平等情况看,已具备了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

但从整体上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必要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障,以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任务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为手段,促进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质量,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确保烟气脱
硫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推动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

发电企业是环保责任主体,承担二氧化硫减排的法律责任。

发电企业通过合同约束,使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烟气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完成合同约定的脱硫任务,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

(二)坚持在现有经济政策框架下开展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原则。

国家规定的脱硫电价和相关优惠政策原则上由脱硫公司全额享受。

由于发电企业原因造成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的脱硫电价和经济处罚由发电企业承担;由于专业化脱硫公司原因造成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的脱硫电价和经济处罚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

脱硫设施用地由发电企业无偿提供。

脱硫副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专业化脱硫公司全额享受。

与脱硫设施运行相关的水、电、汽等按厂用价格结算。

以上利益关系,发电企业与专业化脱硫公司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予以明确。

(三)坚持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落实已有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

为加强试点的监管,所有试点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烟气脱硫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成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参加试点工作的集团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试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发电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试点实施工作,建立试点工作实施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抓试点工作,一名联络员加强与工作协调小组的联系。

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也将及时做出调整。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要配合做好试点的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跟踪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考核评估意见。

(二)试点范围。

此次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主要依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开展。

原则上选取经国家核准的20万千瓦及以上新、扩、改建火力发电机组配套的脱硫设施作为试点对象,对于具备条件的在建和已投运的脱硫设施亦可纳入试点范围。

(三)确定项目。

各发电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好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的推荐工作。

每个发电集团公司原则上推荐2个项目,并填报《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推荐表》。

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筛选确定试点项目,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公布试点项目名单。

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脱硫技术,优先考虑列入试点项目。

(四)编制实施方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试点项目确定以后,发电集团公司要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明确阶段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确认。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一经确认,发电集团公司要按工作进度督促发电企业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与专业化脱硫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承担试点项目的专业化脱硫公司的选择由推荐试点项目的发电集团公司通过市场竞争的办法选择。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推荐性合同文本的编制原则和框架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

(五)试点总结。

此次试点周期为三年。

试点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总结。

附:特许经营试点实施步骤
特许经营试点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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