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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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目前避免食用过敏原仍然是保护过敏人群健康的唯一有效手段,而过敏原标签是目前从源头上防止消费者与食品过敏原接触的最有效的办法。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过敏原进行标识,例如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对致敏物质清单和食物过敏原标识方式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AC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规则》《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标准》、《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标准》和《使用重组DNA微生物技术的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准则》等。
CAC规定了9种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注。
CAC还特别指出经生物技术,如转基因技术(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GMO)而形成的过敏原物质,也必须予以标注;如不可能通过标签提供适当的关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时,这类产品就不得投放市场。
2020年11月25日CAC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发布了《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该标准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补充了GHP在食品服务的制造和食品制备中的实践。
2、欧盟
迄今为止,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
200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EC)No41/2009)(已废止)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mg/kg的食物,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mg/kg的食物,才允许标示“无麸质”;采用麦类为原料婴幼儿食品一律不能标识为非常低麸质食品或无麸质食品。
另外,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
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无统一标识。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颁布(2015年12月11重新修订)的(EU)No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食物标识法规之一,该法规整合了之前颁布的2000/13/EC指令和90/496/EEC指令,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其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进行了两处修订:
其一,对于预包装食物,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于其他配料成分;
其二,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的食物,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3、美国
美国《联邦法典》第21章第101节食品标签要求需要标识的过敏原有8种。
美国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法律依据是《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此后又陆续发布了无麸质食品的标注指南草案和勘误表以及主要食品过敏原和麸质的限量设立方法],大豆提取物-卵磷脂的标注指南。
该法案要求食品生产商或包装商必须在含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包装标签中,按照以下2种方式之一标识过敏原:一是当含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营养成分列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过敏原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
二是在营养成分列表后紧跟食物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字体必须不小于营养成分所用字体。
2015年9月11日,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首个配套法规《食品现行良好操作规范和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
(CFR21part117,简称117法规)正式发布实施。
该法规对过敏原提出了详尽而又非常严格的要求,由FDA监管,该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和美国国内生产的食品),其生产、加工、包装及储存都需要满足117法规的要求,否则即属违禁行为。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建立过敏物质标注清单,不断完善强制标注物质、推荐标注物质、豁免物质清单。
2017年11月14日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食品和药品处发布《控制食品过敏原》,主要为消费者和零售商店及餐饮企业提供意见,避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被含有过敏原物质污染。
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澳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物过敏原管理主要由两国食品安全管理核心机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物标准局(FoodStandardsAustraliaNewZealand,FSANZ)和新西兰食物安全局(NewZealandFoodSafetyAuthority,NZFSA)负责。
澳洲政府基于对膳食和疾病的科学认识以及过敏案例的不断增多的情况,2000年颁布《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物标准法典》。
此法典将食物过敏原标识作为强制公告列入其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通过食物标识或其他途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过敏原风险信息,并明确列出14种需要标识的过敏原成分及制品。
2002年《致敏原管理和标识-食物行业指南》出台,在过敏原管理、检测及标识规范等方面为企业制成了操作规程。
2007年5月1日又对该行业指南进行了修订发布,新指南提供了:
(1)《食物过敏源规例》所概述的需要贴上标签的食物过敏原的规定;
(2)概述食物过敏及食物不耐受的发生率及症状,以及食物中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
(3)食物制造过程中过敏原的控制及管理指南;
(4)过敏原检测资料;
(5)食品强制性和自愿性过敏原信息声明指南;
(6)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概要。
并且,食物标准法典为了给食品企业足够灵活性,没有对过敏原标识样式给予明确规定,只是在制作标识上提出建议,如过敏原信息应使用简洁语言进行清晰而准确的描述等。
5、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强制性食物过敏标识并加以立法保护的国家。
日本整合《食品卫生法》《JAS法》和《健康增进法》中有关食品标示的内容,制定出新食品标示法,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食品标识基准》中,要求标识的过敏原共为27种,其中7种规定为特定原材料,要求强制标识;其他20种为推荐标识。
除此之外,日本拥有以法律作为支撑的强制性食物过敏标识体系。
6、俄罗斯[4]
TRCU022/2011《食品标签部分安全法》(以下简称《标签法》)于2011年12月9日发布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标签法》第4条“食品成分标签中对适应症的一般要求”中第4.14项列举了“因其使用可引起过敏反应或在某些烈性的疾病中使用禁忌的常见食物列表”,包括15类食品及原料。
要求:当标记有关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发生的成分或某些类型疾病禁忌的物质或产品的信息时,无论其数量如何,均需在配料表中列出。
”
(1)食品标签中不必标明15类食品及原料所定组分的过敏性质信息,但用于生产食品的阿斯巴甜及其盐类-乙酰磺胺盐类别除外:在标签中除表明其成分后应加标注“含有苯丙氨酸来源”。
(2)对于含有谷物成分的食品,在标明产品的指定组成成分后,如果未使用含有麸质的谷物成分或使用麸质已被去除的谷物蛋白成分,则可以标注“不含麸质”字样;
(3)如果上述15种成分未直接用于食品生产,但不能完全排除它们在食品中的存在,则应在标明食品配料成分后紧跟这些成分可能存在的标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