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考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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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制度

为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坚决杜绝考试过程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和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我校教师监考制度如下:

1、分发试卷的老师必须在考前分理好个考场的试卷

2、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到广播室签到,领试卷做好考试的所有准备工作。

3、各监考教师发考卷前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重申考试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

4、监考教师在考试正式开始前5分钟分发试卷,不得提前或推后分发试卷。

5、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无故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聊天。

6、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调换监考场次、时间。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或有调换监考地点要求者,务必提前告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其他顶替人员或调换监考地点。

7、如发现考生作弊,一经核实,立即停止该考生考试资格,并报教务处处理。

8、收试卷时,一定要清点好试卷份数,在考务办公室按统一要求装订。

9、巡考负责人要加强考试过程中的巡视,认真核对监考教师,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报教务处。

10、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学生对试题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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