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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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薪资及福利待遇管理,在保障公司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现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并参照同行业工资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除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外)。

3. 内容

3.1工资:工资实行结构薪酬性,工资由合同工资、营业提成(绩效工资)两大

部分组成。

工资及薪酬相关文件是保密的,如员工私下沟通或相互透露工资,一

经查处,将按薪资结构表中A级工资发放并处以100元罚款。

3.1.1合同工资:

由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岗位津贴及其他工资等项目组成。3.1.2津贴:由营业提成(绩效津贴)、工龄工资、全勤奖组成

3.1.2.1营业提成:转正员工在营业中达成公司营业目标,通过相关管理人员的评

分考核后,可享受不同等级的营业提成奖。

3.1.2.2工龄工资: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除办公行政人员外,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一年的主管级以下(含主管级),每月计发100元工龄工资,每

增加一年工龄,递进增加100元/年,以此类推,最高至500元。

3.1.2.3全勤奖:每月50元(公司全体员工)

员工因加班(须先经审核批准)延误而无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的,可报销出租车费。

3.2薪资结构表:

表中所列工资为合同工资(限重庆、四川、武汉地区)

各店、各部门及各新展店须依据以上薪资结构制定薪资级距表,从A级工资起薪,不可跳级起薪或加薪,如有特殊情况,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流程见《管理人员核决权限表》)。

营运高峰期或餐饮旺季,各店可根据营运需求,招聘PT工(小时工),小时工每月工时不超过100小时,小时工工资按月发放,如有特殊情况需按天发放,须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执行。

3.3工资计算方法:

3.3.1基本工资:占合同工资的60%(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计算)。

3.3.2 固定加班工资:占合同工资的10%

3.3.3岗位津贴工资:占合同工资的10%

3.3.3其他工资:占合同工资20%

3.3.5出勤未满整月(新入职、离职)工资:合同工资/30天×本月实际出勤天数3.3.6

3.3.7事假扣除工资:合同工资/30天×事假天数

3.3.8旷工当日不计薪并罚处3倍日薪:合同工资/30天×旷工天数×3倍

3.3.9迟到、早退工资扣除参照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3.3.10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如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及哺乳假等)的不扣工

资,但不享受全勤奖。

3.4薪资调整办法

3.4.1试用期满调薪

3.4.1.1 员工试用期满依照公司考核制度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填

写《人事考评表》, 经核准后可以调薪,薪资调整不得超过核定薪资。3.4.1.2 员工试用期工资无岗位津贴。如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试用期工资。

3.4.2晋升(晋级)薪资调整

3.4.2.1晋级、升职、调薪办理时间:

每年1月、7月统一办理晋级、升职、调薪工作,经核准后,次月一日生效。各单位晋升(晋级)人员异动单必须于1月、7月份前送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呈送上级主管签核。

3.4.2.2员工表现优异,可予以办理薪资晋级调整,但须于在原职位持续服务满半

年以上始得办理晋级薪资调整。

3.4.2.3薪资晋级调整额度依公司颁布之薪资结构表为标准办理薪资调整。

3.4.2.4因工作表现特优的,可以作特案申请,经核准后以代理职任用,待职位有

空缺后予以转正,代理职不超过三个月,代理期工资按原岗位工资核算。

绩效按代理职位核算。

3.4.2.5所有晋升人员晋升新职后,考核期为三个月,考核期工资按原岗位工资核

算,绩效按晋升职位核算,考核合格后予以调薪。

3.4.3 职务变更薪资调整

3.4.3.1 公司同区域内部员工同等职务变更时,在转调至新店或新部门后薪资不低

于原先同等职位之薪资,或相同。

3.4.3.2 不同职务变更时,参照薪资结构表予以调薪。

3.4.3.3 不同区域调动公司内部员工同等职务变更时,在转调至新店或新部门后,

薪资将按调入区域薪资标准执行或靠级。

3.4.3.4 如遇特殊情况,可做特案申请。

3.5工资的核发和管理

3.5.1 工资的核发

各部门文员每月1日前统计员工上月考勤信息、人员增减异动信息、其它扣款信息等上报财务部,财务部依据各部门上报的资料和信息统一计算员工的工资。

3.5.2 工资给付日期

每月15日(公司办公人员每月10日)通过银行将上月的工资汇入员工工资卡,财务部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工资发放后10 日内未收到工资单的,应向财务部提出,否则视作收到,并认作对工资发放无异议。如遇特殊情况,提报书面申请,可以委托第三方以银行卡汇款方式代领工资,由此而引发任何问题,由员工自行负责。

3.5.3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工资里面代扣:

3.5.3.1 代扣代缴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5.3.2 代扣代缴员工住宿费用;

3.5.3.3 代扣损坏赔偿费用;

3.5.3.4 以及其他临时性代扣费用。

3.6解释权及修改权限

3.6.1本管理办法如有不尽之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本办法从2013.8.1开始实施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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