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手册(公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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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环境目标
一、公司的安全环境方针:恪守法规,保护环境,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二、安全、环境目标:
1、不因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运行等原因而导致工程建设、运行的质量、环境和安全事故发生或影响顾客主体设备安全生产运行;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3、公司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职业病、火灾事故、员工重伤事故均为零;公司员工轻伤事故率≤3‰;
安全教育是安全工作的立本之举,它不仅关系到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不断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端正我们的安全态度,增强我们的安全意识,提高我们的安全技能。为了明天会更好,请关于安全,重视安全,重视安全教育。
第一章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安全素质
一、树立安全意识——意识决定行动。
四、掌握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生命安全。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公共安全技能(事故报警、灭火器使用、紧急避险方法等)。
五、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证。
自觉遵守和维护道路交通、企业生产、日常生活等公共秩序。
六、培养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逃生有方,保障生命。
应急预案:针对非常状态下采取的应急措施。个人也要培养紧急避险意识,提高紧急避险能力。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认识;
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二、懂得安全知识——知识决定防范能力。
(1)学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并正确运用;
(3)懂得公共安全知识
三、遵章守纪——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 安全名词解释
一、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二、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滕州市中天门业有限公司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手
册
二〇一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元月五日
前言
大量事实证明,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由此可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
安全教育是对人进行安全思想(态度)、安全知识(应知)、安全技能(应会)的教育和培训,是端正安全态度、树立安全风气、养成安全习惯、灌输安全知识、技术必不可少的,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人的安全意识,增强防范意识,才能筑起牢固的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最终到“我会安全”质的转变。只有把安全生产教育落到实处,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才能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进一步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杜绝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人的行为规范了,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可以随时发现并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清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原则,预防为主是手段,综合治理是方法。
“安全第一”就是要把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它表明在进行生产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首位,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保证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劳动。没有钱我们可以挣,但没有了生命什么都没有了。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
1、《刑法》;
2、《安全生产法》;
3、《消防法》;
4、《工伤保险条例》等等
一、刑法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实现安全生产。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享有工伤保险及伤亡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劳动保护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一、公司的安全环境方针:恪守法规,保护环境,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二、安全、环境目标:
1、不因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运行等原因而导致工程建设、运行的质量、环境和安全事故发生或影响顾客主体设备安全生产运行;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3、公司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职业病、火灾事故、员工重伤事故均为零;公司员工轻伤事故率≤3‰;
安全教育是安全工作的立本之举,它不仅关系到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不断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端正我们的安全态度,增强我们的安全意识,提高我们的安全技能。为了明天会更好,请关于安全,重视安全,重视安全教育。
第一章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安全素质
一、树立安全意识——意识决定行动。
四、掌握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生命安全。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公共安全技能(事故报警、灭火器使用、紧急避险方法等)。
五、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证。
自觉遵守和维护道路交通、企业生产、日常生活等公共秩序。
六、培养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逃生有方,保障生命。
应急预案:针对非常状态下采取的应急措施。个人也要培养紧急避险意识,提高紧急避险能力。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认识;
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二、懂得安全知识——知识决定防范能力。
(1)学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并正确运用;
(3)懂得公共安全知识
三、遵章守纪——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 安全名词解释
一、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二、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滕州市中天门业有限公司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手
册
二〇一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元月五日
前言
大量事实证明,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由此可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
安全教育是对人进行安全思想(态度)、安全知识(应知)、安全技能(应会)的教育和培训,是端正安全态度、树立安全风气、养成安全习惯、灌输安全知识、技术必不可少的,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人的安全意识,增强防范意识,才能筑起牢固的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最终到“我会安全”质的转变。只有把安全生产教育落到实处,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才能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进一步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杜绝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人的行为规范了,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可以随时发现并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清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原则,预防为主是手段,综合治理是方法。
“安全第一”就是要把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它表明在进行生产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首位,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保证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劳动。没有钱我们可以挣,但没有了生命什么都没有了。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
1、《刑法》;
2、《安全生产法》;
3、《消防法》;
4、《工伤保险条例》等等
一、刑法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实现安全生产。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享有工伤保险及伤亡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劳动保护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