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北京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doc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卫食品〔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20〕4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14日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内容应包含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指标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应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并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定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处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臵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概述 (3)1.1 餐饮食品安全重要性 (3)1.2 餐饮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 (3)第二章食品原料采购与储存 (4)2.1 原料采购标准与流程 (4)2.1.1 采购标准 (4)2.1.2 采购流程 (4)2.2 原料储存管理与要求 (4)2.2.1 储存管理 (4)2.2.2 储存要求 (4)第三章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5)3.1 食品加工基本要求 (5)3.1.1 人员要求 (5)3.1.2 设施要求 (5)3.1.3 原料要求 (5)3.1.4 加工工艺要求 (5)3.2 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5)3.2.1 原料处理 (5)3.2.2 加工环节 (5)3.2.3 成品包装 (5)3.2.4 储存与运输 (6)3.3 食品加工卫生管理 (6)3.3.1 食品加工场所卫生管理 (6)3.3.2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 (6)3.3.3 食品原料与成品卫生管理 (6)3.3.4 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管理 (6)第四章餐饮器具清洗与消毒 (6)4.1 餐饮器具清洗方法 (6)4.2 餐饮器具消毒技术 (6)4.3 餐饮器具清洗与消毒管理 (7)第五章食品烹饪与制作 (7)5.1 食品烹饪基本要求 (7)5.1.1 选材要求 (7)5.1.2 加工要求 (7)5.1.3 烹饪方法要求 (8)5.2 食品制作工艺与流程 (8)5.2.1 面点制作 (8)5.2.2 菜肴制作 (8)5.2.3 食品包装与储存 (8)第六章食品供应与服务 (9)6.1 食品供应规范 (9)6.2 食品服务标准 (9)第七章食品卫生管理与监督 (10)7.1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0)7.1.1 管理制度概述 (10)7.1.2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内容 (10)7.2 食品卫生监督与检查 (10)7.2.1 监督检查概述 (10)7.2.2 监督检查内容 (11)7.2.3 监督检查方法 (11)第八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11)8.1 食品安全风险识别 (11)8.1.1 食品安全风险的概念 (11)8.1.2 食品安全风险识别的方法 (12)8.1.3 食品安全风险识别的关键环节 (12)8.2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控制 (12)8.2.1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原则 (12)8.2.2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 (13)第九章食品安全处理 (13)9.1 食品安全报告 (13)9.1.1 报告程序 (13)9.1.2 报告内容 (13)9.2 食品安全调查与处理 (14)9.2.1 调查组成立 (14)9.2.2 调查内容 (14)9.2.3 调查方法 (14)9.2.4 处理措施 (14)9.2.5 处理结果公示 (14)第十章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 (15)10.1 食品安全教育内容 (15)10.2 食品安全培训形式 (15)第十一章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6)11.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构建 (16)11.1.1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目标 (16)11.1.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架构 (16)11.1.3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6)11.1.4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6)1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与维护 (17)11.2.1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 (17)11.2.2 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 (17)11.2.3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理 (17)第十二章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 (18)12.1 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8)12.2 餐饮食品安全政策与发展趋势 (18)第一章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概述1.1 餐饮食品安全重要性餐饮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前言本标准代替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本标准与GB/T 5009.1-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调整了标准的主体内容;——增加了试样制备与贮存要求;——增加了感官检测要求;——细化了检测方法的要求;——附录增加并细化了检验方法技术参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化检验方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试样制备与贮存试样是指由实验室样品制备的(包括粉碎、干燥等物理处理),从中抽取试料的样品。
2.1试样制备2.1.1基本要求采集的实验室样品,应全部用于试样的制备。
实验室样品首先要进行样品的缩分,再进行试样的制备。
当采样量仅满足检测用量时可不进行缩分。
2.1.2样品的缩分按以下方法处理样品:—对于谷类和豆类等粒状、粉状或类似的样品,应堆成圆锥体—压成等高扁平正方形—划两条垂直直线分成四等份—取对角部分进行缩分;—对于饼干、糕点类样品,粉碎或切成小块;—对于液体、半流体样品,充分搅匀;—对于个体较小的样品,去掉皮、核、壳等,取出可食部分;—对于个体较大的基本均匀的样品,可在对称轴或对称面上分割或切成小块;—对于细长、扁平或组分含量在各部分有差异的样品,可在不同部位切取小片或截成小段;—对于果皮可食的样品,取全果;对于果皮不可食的样品,取果肉;—对于畜禽肉,根据检测需要取相应的部位,如脂肪或肌肉组织,再进行切碎、绞匀;—对于畜禽内脏,进行切碎、绞匀;—对于鱼,去鳞和内脏后切碎、绞匀;—对于虾、蟹等带壳水产品,去壳后,将可食部分切碎、绞匀;—对于包装样品,应将样品全部倒出,按样品的形态切碎、粉碎或搅匀。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向全社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开征集了2014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经北京市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站申请,于2014年3月通过审查正式立项对DB11/ 505-2007《代用茶卫生要求》进行修订。
北京市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该项标准修订工作后,成立了由北京市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刘松南、许雯雯、赵榕,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赵耀、李春雨,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穆同娜等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工作组于2014年6月至12月在北京市场上抽取了近两百份代用茶样本,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检测和统计分析,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目前我国和北京市代用茶产品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对DB11/ 505-2007《代用茶卫生要求》进行了修订,编制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本次修订调整了标准的结构,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将技术要求部分按照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指标、真菌毒素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限量指标等8个模块进行了分类。
本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1)范围修改了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术语和定义部分,修订了代用茶的定义,增加了根茎类分类,增加了袋泡代用茶的定义。
(3)原料要求增加了代用茶的原料要求,主要从代用茶原料的适用范围、质量要求和感官这三个方面进行要求。
(4)感官指标修改了感官要求,从外观、杂质、汤色、香气、滋味等五个部分进行了更细化的要求。
(5)理化指标将花类代用茶产品的水分含量要求从“5~13 g/100g”修订为“≤13.0 g/100g”,增加了根茎类代用茶水分含量的限量要求,修改了昆仑雪菊的灰分限量要求。
(6)污染物限量本条款修订为: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对于在GB 2762中无相应类属的代用茶产品中的铅、总砷、镉、总汞含量的限量要求为:铅≤5.0 mg/kg、总砷≤0.5mg/kg、镉≤0.5 mg/kg、总汞≤0.2 mg/kg。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解释、备案、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及原料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配套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已经制定食品安全产品标准或者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已经涵盖食品类别的,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复审、跟踪评价等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应当书面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备案的地方标准征求评估中心意见。
对符合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对违法法律法规或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不予备案,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点击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栏,然后进入“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来信请注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9月15日附件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公开透明。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2015年8月4日附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五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1.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2日附件1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DB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号:DB/TXXX-2010主编单位: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通过细化物业服务事项,对服务深度、频次、结果进行定量描述,将技术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满足了不同层次物业服务的需要,构成了物业服务标准体系,为构建科学合理、专业公平、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体系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业主和物业企业间和谐互信关系的建立。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工作,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相关资料,并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编:100039,电话:59958541),以便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审查专家:目次1 总则 (6)2 术语 (7)3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技术标准 (9)3.1 综合管理 (9)3.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10)3.3 消防安全防范 (15)3.4 绿化养护 (16)3.5 环境卫生 (17)3.6 公共秩序维护 (18)3.7 附则一:装饰装修管理 (18)3.8 附则二:停车管理 (18)4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技术标准 (20)4.1 综合管理 (20)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21)4.3 消防安全防范 (26)4.4 绿化养护 (27)4.5 环境卫生 (28)4.6 公共秩序维护 (29)4.7 附则一:装饰装修管理 (29)4.8 附则二:停车管理 (30)5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31)5.1 综合管理 (31)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32)5.3 消防安全防范 (37)5.4 绿化养护 (39)5.5 环境卫生 (40)5.6 公共秩序维护 (41)5.7 附则一:装饰装饰装修管理 (42)5.8 附则二:停车管理 (42)6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技术标准 (43)6.1综合管理 (43)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44)6.3 消防安全防范 (49)6.4 绿化养护 (50)6.5 环境卫生 (52)6.6 公共秩序维护 (53)6.7 附则一:装饰装修管理 (54)6.8 附则二:停车管理 (54)7 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技术标准 (55)7.1综合管理 (55)7.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56)7.3 消防安全防范 (62)7.4 绿化养护 (63)7.5 环境卫生 (64)7.6 公共秩序维护 (65)7.7 附则一:装饰装修管理 (66)7.8 附则二:停车管理 (66)附件:条文解释 (67)参考文件名录 (97)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水平,实现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行业情况,制定本标准。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说明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说明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说明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各位专家、相关单位和公众:
为了促进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拟定了《XXXX地方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旨在规范XXXX领域的行为,提高XXXX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XXXX的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主要涉及XXXX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方面。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XXXX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参考了相关标准和规范,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经验。
为了使本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可行,我们诚挚地邀请各位专家、相关单位和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在XXXX年XX月XX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以下邮箱:。
我们将认真听取和吸收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本标准。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XXX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
XXXX年XX月XX日。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书范文范文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书范文范文尊敬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您好!我们是一群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市民,现将我们对食品安全的建议汇总如下,并希望能够引起您的重视和关注,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和安全。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1.增加监管力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日常检查和抽检力度,确保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卫生和安全。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信息追溯体系,从源头到消费者,能够全程追溯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果。
3.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公开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加强监督。
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加大对违法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食品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严厉的震慑力。
2.加强对农产品药残的监管:严控农产品农药残留水平,加强对农药的检测和监管,确保农产品不含超标农药。
3.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减少市场上假冒伪劣食品的流通,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1.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媒体宣传力度:利用多种传媒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和技巧,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3.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了解和关注度。
四、加强食品安全国际交流合作1.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他国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和效果。
2.加强国际标准的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确保国内食品安全达到国际水平。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标准版)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密、清晰的责任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和计划,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9月26日在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近年,我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平稳,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007年,我市率先出台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为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对首都做好奥运和国庆六十周年的食品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也为全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既有食品卫生制度和监管体制作了较大调整。
同时,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
一是由于外埠食品供应占我市供应量的85%,源头控制难度较大,市场准入门槛普遍偏低,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风险,防控输入型风险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基层组织网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三是根据上位法授权,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思路和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四是对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或环节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部分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违法违规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要进一步加大规范管理和治理力度;五是首都食品安全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技术手段的应用尚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析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析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2020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与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化完善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纳入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规定,以下食品伙伴网对其进行了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亮点一、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明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亮点二、细化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1、优化标准工作流程,完善标准审查机制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跟踪评价和修订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和标准研制内容、明确网络平台在线反馈意见、提升审查效能、增补标准提前实施规定等相应重点措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实行标准起草牵头单位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专业委员会审查实行责任制,明确了对审评委员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2、明确有关临时限量值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制定临时限量值建议,经相关部门会商决定启动临时限量值研制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评估中心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布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的临时限量值主要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等。
3、纳入了有关标准过渡期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纳入了关于标准过渡期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2•【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
各地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承担地方标准备案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地方标准涵盖范围。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各省份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一、制定范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在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产品和工艺要求、国家标准未覆盖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及促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生产加工过程要求,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二、制定要求(一)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二)反映地方食品特点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
(三)有利于解决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
(四)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制定、修订过程的透明度。
(五)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控制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
(六)充分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确保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相协调。
(七)食品安全指标的设置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当有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依据。
(八)相关质量指标应当为能反映产品特征的指标。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名称。
基于食品行业的分类方式选择能够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应当能反映食品特点;与相关行业标准表述相协调。
(二)适用范围。
说明该标准具体适用于哪些食品。
(三)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出现的、需要加以明确解释的各类术语;需要定义的食品产品名称、需要加以进一步明确的食品分类要求。
(四)食品产品标准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说明该食品产品的原料应当满足的食品安全要求或应当符合的标准。
2.感官要求:对产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指标进行的描述。
3.理化指标:反映产品特征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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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北京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2013年10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北京市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制定工作。
为保证标准修订的科学性、适用性,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
北京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标准处牵头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
间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作为《北京市食品安全基本
要求》制定的起草单位对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从2013年10月到2014年12月间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广泛
征求有关单位对现行标准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
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查阅了国际食品法典、欧盟、美国、澳新、日本等国家和地
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标准主要
起草人为:赵耀、李春雨、张炎、张正、吴国华、陈倩、孙鑫贵、李国君等。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1.适用范围
本标准仅仅适用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
此外,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
产经营食品。
所以本标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考虑到本标准的具体作用和具体内容,本标准也不适合企业标准的备案。
2、基本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原则等方面的要求,对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
3.原辅料的安全要求
食品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安全规定。
根据国家卫生
行政部门出台的一些管理规定,将原辅料分为可以 3.1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和 3.2禁止使用的物质
4.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规定
4.1 化学性污染物
化学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
对于一些有限量标准的食品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GB 2763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值及其制定原则
对于没有限量规定的食品,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办函[2014]36号文规定,市卫生计生委紧急情况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有毒有害物质临时管理限
量值,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对于可以制定和不可以制定临时管理限量值的
情况分别需要进行规定。
4.2生物学污染物
生物学污染主要包括致病菌、病毒、寄生虫。
目前致病菌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预包
装食品中5种致病菌限量标准,风险较高的餐饮食品、散装食品还没有限量标准。
但是食品中常
见的致病菌远多于5种,食源性疾病监测中检出致病菌的现象还较常见。
在直接入口食品中检出
致病菌,其风险远远高于指示菌超标,但往往因没有标准而无法评判,甚至已经发生食物中毒,
也无法判定食用的食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对直接入口食品作出统一的致
病菌限量要求,以降低致病菌引起的风险。
预包装食品的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或相应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未发布直接入口散装食品致病菌限量标准之
前,其致病菌限量可参照GB 29921执行。
GB 29921中未规定的致病菌在直接入口食品中不得引起食源性疾病。
直接入口食品中病毒、寄生虫一般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直接入口食品中不得含有引起人体健
康危害的病毒和寄生虫及其虫卵。
4.3物理性污染物
物理性污染包括异物和放射性物质污染。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中不
得混有异物。
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 14882的规定。
4.4有毒动植物毒素
有一些动植物含有天然的毒素,比如河豚鱼、贝类、动物甲状腺及肝脏、毒覃、木薯、四季
豆、发芽马铃薯、山大茴及鲜黄花菜等。
对于通过加工无法去除毒素的动植物根据规定禁止食用。
对于通过加工可以去除毒素的食品,在加工过后,可以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去除毒素,不得引起人体健康危害。
4.5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具体危害物质不明,也就无从检验。
但引起食源性疾病的,经法定机构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判
定该致病食品或致病餐次含有引起人体健康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包括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各环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6.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
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7.标签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GB 7718、GB 28050,所有的预包装食品(除特殊规定外)均应符合上述
标签标准,对于有特殊规定的食品则应符合其相应的规定,比如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
8.检验方法
没有检验方法,危害物质标准的执行就没有可操作性。
没有国标、行标、地标、有关部门指
定的检验方法时,如何在全市统一检验方法应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可以在科学、准确的基础上采
用建议检验方法。
建议方法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确认:有国际和国外标准方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
估,必要时进行验证;有文献方法、新研制方法,经三家检测机构进行验证后,由市卫生行政部
门组织专家审评。
三、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 食品强化剂使用
标准、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1488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346 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2011]395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
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标准。
无相关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