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对盗窃电能的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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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规对盗窃电能的处罚条例
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其他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的用电行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取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窃电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时间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教唆他人窃电的;
2、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
3、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
生产或者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生产设备和窃电装置,并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