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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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应当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并进行日常管理培训考核,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5)应当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建立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护保养,保持其精度.

(6)应建立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桩基检测试验数据实时上传,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带有二维码标识并能被识别。

(7)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将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管理纳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升级信息系统,定期对检测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系统符合规范、运行顺畅。

(8)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和检测全过程,视频信息应清晰有效,留置接入省检测监管平台的接口视频信息存储在检测机构,保存时限不少于两个

月。

(9)不得违规收取样品,收样时利用信息系统和省检测监管平台对见证取样人员身份进行核定,按要求验样,身份核定、验样过程应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可追溯。

(10)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11)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合账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情况,在24小时内通知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4)应当通过信息系统于每个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所有检测报告编号上传至省检测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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