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机动车检测工作,提高检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配置1. 检测站应配备以下人员:(1)机构负责人:负责检测站全面工作,对检测质量、安全、环保等负总责。
(2)质量负责人:负责检测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对检测质量负直接责任。
(3)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站技术工作,对检测技术、设备、方法等负直接责任。
(4)授权签字人:负责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字,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5)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引车员、环保检测操作员、登录员、网络管理员、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及其他大厅工作人员。
2. 人员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登录员不少于2人;(2)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数量满足每条地沟检测线不少于2人;(3)引车员数量应满足第一条安检线(对应一条环保线)不少于2人,每增加1条线,至少增加1名引车员;(4)环保线(柴油线)每条线不少于3人,其他环保线每条线不少于2人。
(5)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保检验人员总数的15%。
三、人员要求1. 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3)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标准和方法;(4)通过检测人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关键岗位人员要求:(1)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应取得内审员证,工作经历应满足RB/T 214、RB/T 218的相关要求,应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专职人员。
四、人员培训与考核1. 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检测人员培训内容包括:(1)法律法规、标准;(2)检测技术、设备、方法;(3)职业道德、职业操守;(4)检测站管理制度。
3. 考核内容包括:(1)理论知识;(2)实际操作;(3)职业道德、职业操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3月23日国质检监[2007]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有序发展,使安检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需要,防止恶性竞争,逐步提高安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分为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和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
每种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种检验类别。
二、设置规划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制定、审核、批复、公布、实施等。
汽车检测机构规章制度汇编
汽车检测机构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检测工作,规范检测机构运行,保障汽车安全行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汽车检测机构,包括政府监管单位和民营企业。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及时纠正问题,提高检测水平。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证检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有合法资质,依法经营,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详实的档案资料,包括汽车检测报告、技术资料等,便于查询和核实。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合格检测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保证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检测过程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问题。
第三章检测机构检测规范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规定进行汽车检测,对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等进行全面检测。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不得造假、篡改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对车辆进行技术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维修方案。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检测时间、检测人员、检测结果等。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的保管,保证车辆安全性。
第四章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检查,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查询和共享,保证监督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外部审计,评估其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不执行本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对所检测车辆存在造假、篡改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车辆检查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管理,保障公司车辆的安全和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车辆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公司车辆检查管理工作分为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两个部分,各项工作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定期检查是指对公司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故障检测等工作,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行。
日常检查是指对公司车辆的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包括驾驶员的操作、车辆的清洁等。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六条公司车辆的定期检查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车辆进行定期的保养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滤清器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里程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车辆的机械部件进行检测,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确保各项机械部件的正常运行。
(三)对车辆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测,包括电瓶、灯光、喇叭等,确保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对车辆的外观和内饰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整洁、无破损等。
第七条公司车辆的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八条公司车辆的定期检查工作应当记录在检查记录表中,包括检查的时间、检查的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以备查档。
第九条公司车辆的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延迟或者违规操作。
第三章日常检查第十条公司车辆的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的车辆负责人及驾驶员共同完成,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每日对车辆的外观、内饰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整洁、无破损。
(二)每日对车辆的机械部件进行检查,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等,确保各项机械部件的正常运行。
(三)每日对车辆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包括电瓶、灯光、喇叭等,确保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质检总局121号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12月10日来源:质检总局网站【字体:大中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安检机构管理制度(五篇)
安检机构管理制度第一节门卫值班人员职责第一条安全保卫、巡逻,晚上打开门卫外室外灯,早上关闭。
第二条下班检查所有门窗、玻璃、水电是否关闭。
第三条公司施工保障并监督施工质量。
第四条引导车辆按车位停放,节省停车场地。
第五条负责员工上班手机上交和手机安全保障,下班后返还员工。
第六条非工作时间管理人员进出、车辆出入。
第七条禁止无关人员在院内拍照(领导允许除外)。
第八条努力学习检测业务流程,对待车主问询做到有问必答,礼貌待客、诚恳待人。
第九条白班人员向夜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向夜班人员选定值班时间,三人共同签字确认;一旦出现未交接情况,夜班值班人员应从值班表中选一个进行巡逻,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十条大雪天气及时放下车棚支杆,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一条与领导保持一致,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节预检员工作职责第一条预检负责人进行车辆预检总把关,合格后在预检单上签字确认;其余人员进行____固封、反光板、粘贴反光条、填写购买辅助材料单、填写摩托外检表和拓号等工作。
第二条按照国标要求进行车辆预检,对于不合格车辆,及时告知车主整改。
第三条劝说车主拆除私自加装的前后射灯、不符合要求的箱板和撕掉不符合要求的反光标识。
第四条劝说车主在预检岗位把车辆尽量停放整齐,节省场地。
第五条按要求填写预检单,一次性把所有整改项目告知车主,不能出现让车主反复整改的情况,尽量便利车主。
第六条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
第七条熟练掌握车辆外检标准,认真填写外检内容,做到准确无误,外检不合格者不得进行查验工作。
第八条服务热情,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九条严格把关,杜绝因人情关系而降低外检标准的现象。
第十条婉言阻止无关人员在院内拍照(领导允许除外)。
第十一条努力学习公司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知识,做好车主问询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预检员在预检过程中,发现是电子手刹的,要在预检单上注明,登录员不用登录手刹,手刹直接在相应驻车坡道上测量,正反两个方向拉紧手刹在驻车坡道上停止不少于____分钟。
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手册
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手册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附件1: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导书。
一、检查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号)、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1号修改单、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1、2、3号修改单、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3年4月1日以后生产的车辆:工信部车辆新产品公告对2013年4月1日以后的车辆均要达到新标准要求,按照新标准进行整改的公告已经完成)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注1:检验项目仍然按照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修改单,指标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以后的车辆均要按照GB7258-2012判定(对延迟实施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执行),以前的车辆仍按照GB7258-2004及其修改单判定。
二、检查项目(一)检查项目及分类为充分反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质量,发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检查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其中A类为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基础必备条件,B类为做好机动车安检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求。
检验项目和分类见下表。
1、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检查相应的执照、证书。
安检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
国家质检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机动车安检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检工作,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动车安检工作流程,提高安检质量,确保安检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安检部门负责人职责:1.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机动车安检工作;2. 负责对安检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3. 确保安检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4. 负责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安检人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检工作质量;3. 接待机动车车主,解答相关疑问;4. 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5. 发现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告知车主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要求第六条安检工作流程:1. 车主提交机动车;2. 安检人员核对机动车信息;3. 安检人员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4. 安检人员出具检验报告;5. 车主领取检验报告。
第七条工作要求:1. 安检人员应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标准和方法;2. 安检人员应按照检验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准确;3. 安检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有序;4. 安检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5. 安检人员应主动接受车主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监督:1. 安检部门负责人定期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 车主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3. 上级主管部门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考核:1. 安检部门负责人对安检人员进行年度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3. 对考核不合格的安检人员,单位将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奖励: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安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单位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安检人员给予奖励。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体系建立及内部审核
1 . 1《 准则 》和 《 规范 》要求 的区别与联系
职责。说 明人员职责权 限的内容必须明确 ,因为这
《 准则 》主要是针对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 直 接 影 响 了 质 量体 系文 件 中各 部 分 内容 的协 调 。在
级计 量保 证体 系 。
则 》和 《 规范 》的要 求和侧重点虽然不 同,但 目标
在 日常的工作实践 中,很 多安检机构对管理体 是一 致 的 ,都 是 为 了保 证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量值 准确
系 的建立 和 内部 审 核 ( 以下 简 称 “ 内审 ” )都 还存 在 可靠 。这些要素以及要求 , 有的是 《 准则 》和 《 规范 》 认识 不 足 的 问题 ,本 文 主要 讨 论 安 检 机 构如 何 按 照 各 自所 特 有 的 ,有 的 又 是相 互 联 系 和相 关 的。具 体
制定。机 构应按 照 《 准则 》和 《 规范 》的要求 ,开
展 工 作所 依据 的技 术 法 规 以及 机 构 主管 部 门和顾 客
1 管 理体 系的建 立
由于 国家对安检机构 实行计量认证管理 ,所 以 的要 求 ,建 立 一 套 规 范 系 统 的管 理 体 系 。首先 要 明 安检机构都 已建立 了满足 《 准则 》的质量体系。因 确一个原则 ,就是体系的唯一性和体系文件的唯一
。 《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 审准则 以下简称《 准则 》 X 2 0 1 5 要求 及 比较见 表 1 年6 月 1日起被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1 . 2 管理体系文件
替代 )和 《 规范 》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 以及如何有
机动车安检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工作,保障安检质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安检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安检工作依法、公正、公开、便民;(2)按照国家标准和程序,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对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车主,并提出整改建议;(4)对检验结果负责,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5)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
2. 安检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有权要求车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有权拒绝检验;(3)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车主整改;(4)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
三、人员要求1. 安检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培训经历;(4)通过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安检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考核与奖惩1. 对安检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2)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3)检验质量和效率;(4)遵守本制度情况。
2. 对表现优秀的安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工作失职的安检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理。
五、监督与检查1.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安检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机动车安检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安检机构管理制度(五篇)
2024年安检机构管理制度一、经理a. 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工作,确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持全公司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内部机构的合理设置、职能分配和资源配置;b.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制定并批准、发布实施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手册》的有效实施;c. 统筹全公司的生产、技术、质量、行政等各项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全面质量管理,确保检测质量;负责签发公司文件;制定并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d. 定期召集全公司人员工作会议,对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e. 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涵盖公司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业务发展计划等;f. 强化安全、文明生产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审批内部审核工作计划,并主持管理评审;g. 负责对全体人员进行全面、公正的考核;h. 审批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设备购置计划。
二、副经理a. 协助经理制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b. 负责检测工作的总体协调与安排;c. 推动科研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d. 组织和主持分管工作的业务会议,指导实施会议决议,并检查落实情况;e. 负责技术交流与技术培训的规划与实施;f. 经理不在时,代行经理职责,并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业务。
三、技术负责人a. 主导本公司的检测技术工作,确保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积极解决车辆检测中的技术问题;b. 参与《质量手册》的编写工作;c. 负责新建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与立项;d. 主持重大技术事故的分析与处理;e. 组织并实施公司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f. 监控检测设备的技术状态,必要时发出暂停使用通知;g. 与质量负责人合作,处理车辆检测质量的申诉;h. 审批检测方法、试验大纲等技术文件,确保各工位检测设备操作规程的规范执行,负责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及调试工作;i. 批准技术性质量记录表格;j. 遵循检测报告审批程序,审批检测报告;k. 参与管理评审;l. 批准实验室间对比等能力验证计划;m. 关注国内外检测技术动态,组织检测技术交流与研究;n. 在质量负责人外出时,代行其职责;o. 编制全公司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工作考核计划;p. 监督检测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q. 整理归档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r. 协调全公司的检测质量保证工作;s. 受理并处理申诉与投诉。
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制度
一、公司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经理工作职责1、负责领导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汽车检测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公司的管理评审工作。
对公司的管理体系现行有效负主要责任。
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指令和指示,并做好实施工作。
4、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对执行情况负主要责任.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政策。
对财务管理负主要责任。
6、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做到公司人人有职、有权、有责,把责任及经济利益联系起来。
对违反规定和标准的一切行为及人员有处置权,对人力资源管理负主要责任。
7、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积极性,挖掘潜在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落实。
8、重视安全检测,对人员安全、设备安全负主要责任。
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抓好两个文明建设。
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1、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技术管理工作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2、在公司经理的委托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及协调本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的仲裁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有权下达技术监督的命令,实施技术奖惩,有权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车辆出公司。
ﻭ3、负责审定《质量手册》,有权检查《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4、负责质量改进、技术改进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5、掌握国内外车辆安全检测技术动态、国家标准及法规。
6、经理不在时,代行经理职权。
7、对检测技术负全面责任.ﻭ8、对职工教育、技术培训负完全责任.9、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技术行为和人员有权处理和建议。
10、对设备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标准、法规管理负主要责任。
质量负责人工作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方针、政策、规定,确定检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检测质量负全部责任。
2、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质量政策及质量体系的正确、完善实施和保持负全面责任.3、负责仲裁及解决重大质量问题,有效实施实验室能力验证对提高检测质量,开展检测质量管理有贡献的人员实行嘉奖,对损坏和降低质量信誉和检测质量的责任者负责实施质量奖惩.4、授权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对从事各项质量活动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在行使组织、协调、计划、检查、督促、指导权力时,不受其它职能部门的干预,直接领导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审核负主要负责。
车检测机构规章制度内容
车检测机构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检测机构的运作,提高车辆安全性和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车主和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车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车辆技术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车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不得违法操作、弄虚作假。
第四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第五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检测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条件的安全卫生。
第六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合格性认证和技术能力培训,确保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第七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测档案管理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障车辆检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车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推动车辆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车辆检测第九条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测,包括机械、电气、轮胎、燃油和排放等方面。
第十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对车辆检测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形成检测报告并报告车主或驾驶人,告知检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如发现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当及时通知车主或驾驶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检测设备和工作流程进行标准化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车辆安全第十三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加强车辆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驾驶人和车主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第十四条车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风险,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第十五条车检测机构应当对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建议,帮助车主或驾驶人提高车辆使用和管理水平。
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规定》宣贯材料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一)法律法规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由公安部门划转到质检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2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
(三)移交前公安机关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过来的检验机构一共有1860家,近2000条检测线,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己办的,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其它单位联合办的,有企业出资办的,有三分之一的安检机构能实现检测数据联网。
对这些安检机构管理方式是实行省一级管理,对检测机构实行委托,签订委托书,有效期一年。
检测设备由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周期检定。
在这些机构中,通过计量认证的有550家,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有1310家。
(四)移交后我局所做的一些工作。
在总局、认监委和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基础上,总局和认监委联合签发了针对过渡期间各项工作具体要求的文件,《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指导各省做好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职能交接工作。
1、2005年3月31日前各地要对本地区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人员、检验资质、资产设备、机构性质等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
2、2005年3月31日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将承担口岸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检验资格进行登记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公司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经理工作职责1、负责领导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汽车检测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公司的管理评审工作。
对公司的管理体系现行有效负主要责任。
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指令和指示,并做好实施工作。
4、以身作则模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对执行情况负主要责任。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政策。
对财务管理负主要责任。
6、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做到公司人人有职、有权、有责,把责任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
对违反规定和标准的一切行为及人员有处置权,对人力资源管理负主要责任。
7、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积极性,挖掘潜在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落实。
8、重视安全检测,对人员安全、设备安全负主要责任。
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抓好两个文明建设。
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1、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技术管理工作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2、在公司经理的委托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与协调本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的仲裁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有权下达技术监督的命令,实施技术奖惩,有权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车辆出公司。
3、负责审定《质量手册》,有权检查《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4、负责质量改进、技术改进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5、掌握国外车辆安全检测技术动态、国家标准及法规。
6、经理不在时,代行经理职权。
7、对检测技术负全面责任。
8、对职工教育、技术培训负完全责任。
9、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技术行为和人员有权处理和建议。
10、对设备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标准、法规管理负主要责任。
质量负责人工作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方针、政策、规定,确定检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检测质量负全部责任。
2、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质量政策与质量体系的正确、完善实施和保持负全面责任。
3、负责仲裁与解决重大质量问题,有效实施实验室能力验证对提高检测质量,开展检测质量管理有贡献的人员实行嘉奖,对损坏和降低质量信誉和检测质量的责任者负责实施质量奖惩。
4、授权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对从事各项质量活动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在行使组织、协调、计划、检查、督促、指导权力时,不受其它职能部门的干预,直接领导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对公司的部审核负主要负责。
5、授权质量检查部门对检测质量进行独立的检查,并保证不受任何部门与人员的干预,不受任何行政、经济利益的干预。
正确行使监督把关、报告的职能,防止商业贿赂。
对质量申诉、报怨负主要责任。
6、技术负责人不在时,有权代行其职权。
审员工作职责1、在质量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验收)评审准则。
2、负责公司的质量体系审核、评审,对部质量体系有效性有权监督,提出批评。
3、负责公司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验收)材料和申报、评审、验收工作的准备和协调。
4、有权对质量手册的不符合提出意见。
5、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质量监督员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要做到联系实际、严格执行。
2、以身作则,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本公司业务和职责围,负责指导检验员的工作,监督检查检验结论及工作质量,对其正确性负责。
4、在质量负责人领导下,严格执行标准,严把检测质量关,根据标准有权做出车辆检验合格与否的决定。
5、做好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6、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掌握新的检验方法与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7、对违反规定和标准的行为有向质量负责人及主管监督和报告权力。
总检员(报告审核人员)工作职责1、掌握国家有关机动车辆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标准;2、认真学习车辆检测业务知识,熟悉检测设备工作原理和车辆检测程序,了解各种车辆的性能、技术参数,掌握数据处理知识;3、对检测后的判断:原始数据对照有关标准进行综合评判、对计算机自动评判的结果进行复核;4、负责车辆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移交资料员存档;5、参与检测质量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接待客户技术咨询;6、做好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的传递、登记工作,依据检测记录指导用户进行车辆检测调试。
登录员工作职责1、积极参加培训,自觉学习业务技术和检测知识,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2、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登录检测业务;3、做到登录信息准确,具有正确识别车辆基本参数的能力;4、按检测类别和相关标准,正确选择检测项目;5、正确使用机算机,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系统维护工作;6、兼任检测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到按规定收发资料,及时归档;调阅、借阅检测资料要履行登记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调、借阅相关资料。
检测员工作职责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2、积极参加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业务水平。
3、工作中搞好本岗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熟练掌握本工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5、熟悉本工位设备结构、性能、特点,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参与设备修理,调试工作。
6、工作中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机,通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维修。
7、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作业任务。
引车员工作职责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专业业务水平。
执证上岗,无驾驶证不得做引车员工作。
3、工作中搞好本岗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抵制不正之风。
4、熟练掌握各种车辆驾驶技术、熟悉各工位检测容和引车路线。
5、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确保安全引车无事故。
6、爱护用户车辆,按制度交接车。
7、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作业任务。
仪器设备管理员工作职责1、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构造和维护常识;2、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参加定期维护工作;3、负责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4、做好仪器设备运行故障和检修的记录;5、参与仪器设备维护计划的编制;6、做好仪器设备标识贴工作。
7、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构造、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相关的管理工作;8、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参加定期维护工作;9、负责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10、做好仪器设备运行故障和检修的记录;11、参与仪器设备维护计划的编制;12、做好仪器设备标识贴工作。
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本公司检测人员均应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取得相应的后方可上岗,授权签字人必须经计量认证部门确认授权,审员必须经计量部门考核合格;2、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员部培训、考核的组织实施;3、办公室具体实施培训、考核工作。
1)办公室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各部门按计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4、本公司各岗位人员应具有与其承担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资质等方面的能力,其具体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
5、人员培训容:1) 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标准化知识、质量监督和管理知识、误差理论及数据处理、检测专业知识、新标准宣贯学习、新理论、新技术、计算机等基础知识。
2) 实际操作技能:主要包括检测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汽车安全引车、标准物质的使用及检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3) 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等。
4) 继续教育、提高学历教育等。
5) 岗位职责、职业道德;6) 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
6、人员培训方法1) 实际操作技能分二种形式,一是提倡检测公司以老带新、二是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班。
2) 其它教育如学历采取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以业余自学为主。
7、人员培训计划、审批、记录1)年初由办公室牵头,征求部门负责人意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长批准实施。
2)办公室应对各类培训的情况留下完整记录。
8、考核1)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上岗考核,所有检测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2)上岗证发放情况应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入档。
3)外出学习培训的职工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考核,回本公司后应及时持考核证明或有关证书复印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归档手续。
4)本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办公室组织考核或总结,并留下完整记录。
5)公司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
9、人员技术档案管理1)办公室为人员建立人员技术档案,保证技术档案的完整、有效、。
2)人员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容:a) 人员简历(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b) 业绩考核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业绩)。
c) 培训和技能考核记录。
d) 有关书(证明)复印件。
e) 各类奖惩记录(包括证书复印件)。
三、公司技术和管理人员行为规1、态度端正,举止文明,按规定佩戴上岗证;2、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3、办公桌面、地面、电脑保持清洁,办公用品、资料要摆放整齐,并做好室防火、防盗工作;4、禁止工作期间上网和电脑游戏,禁止洒后上班;5、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以岗谋私,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四、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制度一、采购、验收制度1 、目的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外部支持服务的质量。
2 、职责办公室负责服务和供应品采购运作;相关部门配合办公室实施。
3、围1)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服务提供者的选择。
2)检测仪器设备及消耗性材料的供方和对购买、验收、存储和不合格品的处理规定等容。
4、程序容1)办公室负责建立“服务供应方”的及其档案资料,服务方至少保存授权证书和能力表,供应方保存体系认证资料,供应品种性能资料等。
2)对供方评价评价部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依据有关标准调查使用单位意见,综合对供方进行评价,报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理审批。
评价容a ) 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格能力证书等);b ) 供方的产品性能、服务质量;c) 供方的企业规模;d ) 供方的供货能力和生产规模。
3 )评价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评价。
a) 到供方现场调查;索取材料的审核;b)调查考察供方产品的使用厂家对产品的质量评价满意程度;c)了解和考察供方以前的供货业绩;d)本公司各部门对产品性能、质量、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
4)由于本公司的采购活动发生较少,所以对采购评价分以下三种形式进行:a) 对大型的检测设备及配件采购前对“供方进行调查评价”,确定其符合要求的,列入“服务和供应商”,则可采购,供公司长、技术负责人采购决策时参考。
b)对常用的消耗性材料由办公室在初次选定时对其进行调查评价,符合要求列入“服务和供应商”。
c)对设备检定/校准等服务,由办公室在初次选定时对其进行调查评价,每年一次对其业绩进行评定,列入“服务和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