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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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实例
例:某企业多次购买国债,2014年1月1日购1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2014年2月1日购5万张,价格106元/张;2014年3月1日购10万张,价格110元/张。不考虑税费问题。
2014年5月1日转让16万张,转让价格120元/张,手续费率0.1%;2014年6月1日转让剩余国债9万张,转让价格125元/张,手续费率0.1%。该国债票面年利率4%,每张面值100元,到期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该企业将上述国债核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国债转让成本。
解答:企业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2014年1月1日购买国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2.2014年2月1日购买国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30
贷:银行存款530
3.2014年3月1日购买国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100
贷:银行存款1100
4.2014年5月1日出售国债
借:银行存款1918.08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40
投资收益278.08
会计核算投资收益=16x120-16x120x0.1%-10x100-5x106-1x110=278.08(万元)
假定企业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国债利息收入=10x100x(4%÷365)x120+5x100x(4%÷365)x89+1x100x(4%÷ 365)x61=18.70(万元)
利息收入=2000-1000-300=700(万元)
5.2014年6月1日出售国债:
借:银行存款1123.88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90
投资收益133.88
会计核算投资收益=9x125-9x125x0.1%-9x110=133.88(万元)
假定企业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国债利息收入=9x100x(4%÷365)x92=9.07(万元)
两次转让,会计计算的利息收入=18.7+9.07=27.77(万元)
税务计算:该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x(适用年利率÷365)x持有天数。同时,该企业在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由于36号公告没有规定平均持有天数的计算方法,在本案例中,平均持有天数选择按照面值的比重计算。
公历天数:元月31天、2月28天、3月31天、4月30天、5月31天。
1.2014年5月1日转让A国债
2014年1月1日购~5月1日卖,计120天;
2014年2月1日购~5月1日卖,计89天;
2014年3月1日购~5月1日卖,计61天;
平均持有天数=(10x100x120天+5x100x89天+10x100x61天)÷(10x100+5x100+10x100)=90.2(天)
国债利息收入=16x100x(4%÷365天)x90.2天=15.82(万元)
国债转让收益=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税费=16x120-10x100-5x106-1x110-15.82-16x120x0.1%=262.26(万元)。
2.2014年6月1日转让剩余面值A国债
2014年1月1日购~6月1日卖,计151天;2014年2月1日购~6月1日卖,计
120天;2014年3月1日购~6月1日卖,计92天。
平均持有天数=(10x100x151天+5x100x120天+10x100x92天)÷(10x100+5x100+10x100)=121.2(天)
国债利息收入=9x100x(4%÷365天)x121.2天=11.95(万元)
国债转让收益=9x125-9x110-11.95-9x125x0.1%=121.93(万元)
3.两次转让,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国债利息收入15.82+11.95=27.77(万元)。
该企业2014年转让国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国债转让收益=262.26+121.93=384.19(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