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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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

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文件

卫医发[1996]第24号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

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

X 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妇产医院

二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科保健科、产内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面积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平方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计。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产床

心电图机婴儿保温箱心电监护仪无影灯

万能手术床胎心监护仪万能产床显微镜

麻醉机万能显微镜妇科检查床电冰箱

恒温箱分析天平X 光机离心机

高速离心机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 B 超

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

器械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它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并设专业组)、围产医学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计划生育科、高危新生儿科,NICU急诊科、麻醉科、预科保健科、中医妇科、中西医结合科、ICU、产内科、内分泌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B超室、病理科、遗传室、消毒供应室、信息资料科(病案科、统计室)营养室、图书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2张待产床配备1名助产士,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

(三)每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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