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牛鼻子遗址等22处文物遗址为第七批市级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保护好历史文物,是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
市政府希望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溪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牛鼻子遗址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闹子沟村,新石器时代及青铜时代遗址。
保护范围:以遗址内高压输变电铁塔(渭卧线097号)为基点,东到公路,西到浑江东岸,北500米,南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西同保护范围,南、北保护范围外50米。
2.蜂蜜砬子遗址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泉水乡蜂蜜砬子村,青铜时代遗址。
保护范围:以遗址中心为基点,东100米,西200米,南、北各5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3.王义沟遗址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青铜时代及战国时期遗址。
保护范围:北至富尔江南岸,南至姜大砬子山顶,以王义沟沟底为基线,西200米,东1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4.望江楼积石墓群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南边石哈达村,高句丽早期积石墓群。
保护范围:以1号墓中心为基点,北至浑江南岸,南200米,西500米,东2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北同保护范围,东、南、西保护范围外100米。
5.雅河流域积石墓葬包括大青沟墓群、弯弯川墓群、联合墓群、雅河墓群、董船营墓群,分别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大青沟村、雅河乡弯弯川村、联合村、雅河村、董船营村,均为高句丽早、中期积石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现象,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本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事务),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2]107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1【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10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日本溪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发改稽察〔2012〕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稽察部门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下达的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对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进行的检查,对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及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处罚违规行为的活动。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或部分由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有关项目进行稽察。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具体负责稽察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县(区)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本政发[2013]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本政发〔2013〕1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政府核定市文化广电局确定的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8处),现予公布。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在保护利用中实现传承发展,认真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努力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文化遗产强市、文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2日本溪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古遗址(8处)1.黄岭岗遗址旧石器时代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香磨村黄岭岗屯保护范围:以遗址中心为基点,四周各向外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50米以内。
2.庙洞山东洞遗址新石器时代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干沟子村保护范围:以洞口中心为基点,四周各向外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20米以内。
3.长岭细河沿古道遗址战国-汉代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柏峪村保护范围:以古道两侧为基线,向外1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10米以内。
4.平顶山山城遗址汉-唐时代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东兴社区平顶山山顶上保护范围:以四周人工墙及山险墙为基线,四周各向外5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50米以内。
5.吴荣沟遗址明代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果松川村保护范围:北、西各至山顶,东过排水沟30米,南到沟口以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本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世民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6]18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24【实施日期】2006.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1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溪市人民政府2006年法制工作意见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的关键一年。
认真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对于确保我市2006年度各项任务完成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2006年政府法制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本溪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创新,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十一五”规划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行政法制环境1.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改革开放和接续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要不断满足经济发展的立法需要,尽快完成促进旅游业、现代中药业发展的两部立法。
要实行公开立法、科学论证和效益分析制度,全面提高立法水平。
要做好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
抓好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落实,使立法工作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动力。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0]157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8【实施日期】2010.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15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本溪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全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我市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工作重点: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本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8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五日本溪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和调研计划一、一类项目┏━━┯━━━━━━━━━━━━━━━━━━┯━━━━━┓┃序号│题目│ 承办部门┃┠──┼──────────────────┼─────┨┃ 1│ 本溪市促进中药业发展办法│市经委┃┠──┼──────────────────┼─────┨┃ 2│ 本溪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市经委┃┠──┼──────────────────┼─────┨┃ 3│ 本溪市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开│市城乡规划┃┃│ 发应用管理规定│建设委┃┗━━┷━━━━━━━━━━━━━━━━━━┷━━━━━┛二、二类项目┏━━━┯━━━━━━━━━━━━━━━━━┯━━━━━━┓┃序号│题目│承办部门┃┠───┼─────────────────┼──────┨┃1│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本溪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水务局┃┠───┼─────────────────┼──────┨┃3│本溪市城市垃圾和散流物料运输车辆管│ 市城乡规划┃┃│理办法│建设委┃┠───┼─────────────────┼──────┨┃4│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市林业局┃┠───┼─────────────────┼──────┨┃5│本溪市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房产局┃┗━━━┷━━━━━━━━━━━━━━━━━┷━━━━━━┛三、三类项目┏━━━┯━━━━━━━━━━━━━━━━━┯━━━━━━┓┃序号│项目│承办部门┃┠───┼─────────────────┼──────┨┃1│本溪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市质检局┃┠───┼─────────────────┼──────┨┃2│本溪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市环保局┃┠───┼─────────────────┼──────┨┃3│本溪市夜景灯饰设施管理规定│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4│《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办法│市安监局┃┠───┼─────────────────┼──────┨┃5│本溪市林权转让管理规定│市林业局┃┠───┼─────────────────┼──────┨┃6│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本溪市政府系统督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本溪市政府系统督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本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本溪市政府系统督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2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督函〔201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系统督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辽政办〔2011〕46号)和2012年2月17日全省政府系统督查信息报送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政务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全市政府系统加强督查信息工作交流,及时向省政府督察室报送我市政务督查信息,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起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督查信息报送及考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要切实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督查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督查信息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地为各级政府和领导提供政务督查信息。
2.要切实建立起“主要领导重视、具体领导分管、办公部门负责、专(兼)职督查信息联络员定期报送”的督查信息报送工作管理机制,将督查信息报送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及时准确地报送督查信息。
3.要保持督查信息联络员工作的相对稳定,各单位督查信息联络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告知市政府督察室。
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督查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考评对象。
三、督查信息报送要求(一)报送数量1.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每月向市政府督察室报送的督查信息不少于5篇。
2.本钢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每月向市政府督察室报送的督查信息不少于3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
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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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立法程序和计划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序号
题目
承办部门
1
本溪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2
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市房产局
3
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4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市地税局
——结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7日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工作部署,聚焦大力提升城市规划约束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将本溪打造成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的生态宜居城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将2018年确定为城市管理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定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市民和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理念,坚持以“治脏治乱治堵”为工作主线,通过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巩固和扩大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解决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的市容卫生差、道路反复开挖、工地运输车辆遗撒、交通秩序混乱、摊点乱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挂等“脏乱堵”突出问题。
同时,建立运转高效、管理精细、责权统一、市区联动、全民参与的城管运行体制,努力实现“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市容美观、畅通有序”的总体目标,提升主城区和全市城市品位,为全面加快推进本溪市振兴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幸福本溪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围绕路面卫生、街面秩序、立面容貌,突出城市干道、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商业街区,以城市环境专项整治为重点,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县(区)和市直部门重点经济指标及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考核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县(区)和市直部门重点经济指标及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考核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本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县(区)和市直部门重点经济指标及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考核的实施意见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充分调动县(区)和市直部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以更加高效、务实的作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经市委常委会第225次会议和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重点经济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督查考核,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考核对象(一)县(区):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6个经济开发区(二)市直部门和单位:承担11项重点经济指标和24项重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责任分工分为重点经济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两个指标体系。
(一)11项重点经济指标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3.固定资产投资序时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4.招商引资实际到位内资总量。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5.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总量。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7.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本溪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本委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本委办发〔2016〕20号各自治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2日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深化决策公开1.推进公众参与。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再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意见征集及重要意见采纳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或公布。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组织专家论证。
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
同时将专家论证结论以及采纳情况在《本溪日报》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3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本溪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坚持集约高效、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通过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将我市目前分散于各部门的信息数据进行系统整合和有序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信息交换共享,为“放管服”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
将各部门可云化的政务信息系统迁移至云平台上,不可进行云化的政务信息系统整体物理迁移至市级云数据中心内,整体上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
——融通政务大数据。
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搭建各政务信息系统间的桥梁,实现我市政务信息集中共享、按需交换,消除孤岛。
——构建业务协同大系统。
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业务应用平台、整合全市各部门的办公系统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本政办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9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市、本县(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本政办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19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四日本溪市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本溪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33部,除市人大负责自行清理3部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30部(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一)应当予以废止的地方性法规1.法规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内容的,应当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
2.法规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制度所代替,应当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
(二)应当宣布失效的地方性法规1.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修改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应当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
2.法规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
(三)应当予以修改的地方性法规1.法规之间相互发生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造成部门间执法无法实行的,应当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2.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当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本政办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2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意义,高度重视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措施,《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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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
审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2]32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3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史志办《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本溪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地方志书编纂和出版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本溪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中省直驻溪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按上级要求编修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也要为地方政府修志提供志稿。
凡以本溪市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以及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出版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均要经过初审、复审和终审程序,切实加强审查验收。
二、审查验收主体
各县(区)史志办要成立地方志评审小组,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程序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初审和对下级地方志书进行复审;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终审,并批准出版。
评审小组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县(区)地方志评审小组成员由县(区)史志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具有领导性和权威性,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