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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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2期讲堂辑要

收稿日期:2011-05-06

作者简介:周富宝,浙江省湖州市委党校教师。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周富宝

(中共湖州市委党校,浙江

湖州

313004)

[摘要]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进程,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研究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用问题对策

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在全国开展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时期,加强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村民自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要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其中的“管理民主”,概括了村民自治工作中“三个自我”、“四个民主”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党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新认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定涉及到村民自治这个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制度问题。所以,把握村民自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问题,对推动新形势下的村民自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村民自治是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的迫切需要。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依靠农民群众。新农村建设进展如何,很大程度上

决定于农民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怎样才能有效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关键是发展村民自治,建设农村基层政治文明。农民群众在勤劳致富迈向小康的进程中,民主权益意识迅速觉醒并日益增强。如果说20年前村委会民主选举,还需要再三对村民进行动员和说服的话,那么现在的村民群众远远不止满足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他们还需要深层次的民主需求。根据笔者对部分行政村的抽样调查,村民们有98%希望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信得过的村委会成员;有95%希望村务决策民主化,希望自身能够有机会平等地参与村务的决策,促进村务决策合理化、科学化;有97%希望村务公开化并民主管理村务,使自己拥有较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村务运行环境的公开、公正、公平。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农民群众渴望民主制度建设,这是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因为村民自治可以使广大农民能够有机会平等地参与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可以调动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村民自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工程。

和谐社会的基础在乡村,只有一个个乡村和谐了,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村民自治组织发挥着协调利益、化解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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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排忧解难的重要作用。多年来的村民自治实践充分表明:村民民主建设好了,就对农村产生了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影响,农村社会安定团结,农民群众心明气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否则,就削弱农村班子的战斗力,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阻碍农村的发展,拖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腿。具体地说,村民自治可以实现这么几个目标:一是可以推进村级组织建设。通过民主选举,一大批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勤劳致富的能人,逐渐地走进了村委会班子,不断地增强村委会的凝聚力。二是可以促进农村事务决策的合理化、科学化。如在投资办厂、建校修路、通电通水等方面,通过集体决策,避免了盲目性,减少了损失,获得了很好的成效。因为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能够有机会参与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能够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使得村里的决策能够集中农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并体现农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三是可以改善农村干群关系。实践证明,村民自治能够化解农村热点疑点难点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

3.村民自治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抓好六项主要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可见,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描绘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景象:“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20个字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概括,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这五句话提出的要求,就是农村各方面实现协调、全面发展的过程。如果只抓经济指标,而忽视民主建设,村民群众不能心明气顺,农村社会就会出现不公正、不公平,并由此带出许多难点问题,乡风不能平静,自然也就谈不上文明。因此,必须以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协调发展的观念和行动,在发展农村各项事业中积极发展民主政治,推动政治文明建设,让村民自治的成果促进和保证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从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4.村民自治为化解农村干群矛盾、建设和谐新农村创造了条件。村民通过参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行使了对村级领导的推举罢免权。村民可以运用手中享有的权利来表达自己对不称职干部的不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全村1/5的选民同意可以提出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案,村民过半数同意罢免即可罢免村委会成员。在村民自治中村民还有权利监督村委会成员的公务行为,村委会也有义务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的监督。群众要求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这样一来村干部与村民的矛盾就减少了,农村社会就有了稳定协调的根基。村民自治使村民民主权利到位,干群关系得到了很大改善,为建设和谐新农村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乡镇,村仍有不尊重村民意愿的现象,如指派候选人或内定候选人;选举的某些环节不够规范,如正式选举的投票方式、秘密投票处的设立、流动票箱的设立等;有的候选人通过请客、送礼拉选票,甚至通过金钱贿赂选民;宗族势力在某些地方仍有干扰,少数地方的选举被宗族所操纵。

2.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由于《村组法》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过于原则,又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乡镇政府以行政命令代替了指导、支持和帮助,过多地干涉了村民委员会自身的事务,甚至直接干涉了村民自身的各种权利。如有的不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干涉村委会选举,或想方设法使自己中意的人选当选,甚至不惜使用违法手段或随意违法撤换村委会成员,不考虑村民的意愿;有的不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干预村委会的工作,对村级财务管理越俎代疱;有的不尊重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一些乡镇干部习惯于靠行政命令开展工作,有的甚至还强迫等等。

3.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发生摩擦和冲突,造成关系不协调,造成内耗,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我们抽样调查的情况来看,两者关系协调和比较协调的占到85%,但不协调的状况依然存在,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制度上的职责不明问题。从认识方面来说,有的村委会成员认为自己是全村村民选举出来的,而村党支部书记只是占村民总数极小一部分的几十个党员选出来的,于是认为村里的事应该由村委会做主,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有的村党支部认为,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就是要领导一切,于是就大包大揽,影响了村委会正常应行使的权利。从职责不明方面来说,《村组法》中的责权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虽然明确规定村党组织是“领导核心”,但对村党组织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内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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