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进出口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第四章软件产品销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有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汇编一、企业所得税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
三、营业税乙方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
3、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安排。
4、对软件企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区优秀科技人才津贴;可吸收为政府咨询顾问,参加政府的一些活动。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最新版)目录1.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的目的和意义2.登记办理的依据和相关政策3.登记办理的具体流程和步骤4.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5.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正文一、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的目的和意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旨在规范技术进出口行为,促进技术贸易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进出口合同需进行登记办理。
二、登记办理的依据和相关政策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上海市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办法》等。
2.相关政策: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登记办理的具体流程和步骤1.申请:企业向徐汇区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领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表》。
2.填写:企业填写《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3.审核:徐汇区商务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审核通过后,发放《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5.合同变更或终止: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或终止时,需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表》原件;2.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合同涉及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批准文件;5.注意事项: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1.办理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商务委员会对外贸易管理科;2.联系方式:电话************,邮箱***************.cn。
企业在进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软件出口管理办法
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一) 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 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 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五)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 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 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
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
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 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一) 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最新《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董宇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前言过去的十年是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黄金十年。
以2000年《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18号文)为标志,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综合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实力明显增强,人才体系和产业环境建设成效显著,产业集群初步形成,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时至今日,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国务院正式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即新18号文),新18号文在延续了18号文大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以及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层级不高等问题,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教育、市场、政府采购等多种措施构筑了全方位的政策体系。
与18号文相比,新18号文在多个方面加大了激励的力度,进一步体现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的导向作用,奠定了行业新一轮的增长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信息产业的定位是产品制造为主。
进入“十二五”时期,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由产品制造业向信息服务业升级,中国信息产业结构将出现重大变化,也将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下面将对新18号文的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一、财税政策在财税政策方面,在强化了以往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18号文出台了关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此前,软件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需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项政策出台对从事软件外包、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等服务类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将带来财务上的积极影响。
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税种的特点以及优惠范围的大幅度放宽,充分体现了软件产业由产品向服务转型的趋势,也将服务外包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国发18号文政策解读
国发〔2011〕4号文件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成果,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以下简称国发4号文),为更直观的了解国发4号文特点以及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做解读如下:一、财税政策(一)增值税①优惠政策1.国发4号文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国发18号文第三章第五条)2.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未能延续国发18号文曾给予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国发18号文第十二章第四十一条)。
但由于历史原因②,18号文针对集成电路增值税的退税优惠政策于2005年被取消(财税[2004]174号③)。
国发4号文并未恢复该项优惠政策,只关注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④额占用资金问题”。
(二)国发4号文首次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⑤。
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影响:对于服务占比高的软件公司短期受益或更加明显。
目前我国软件企业普遍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包括: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至10%。
而对于集成电路企业来讲,支持力度是空前的,突出扶持了上游芯片设计企业,中游先进制程制造企业,充分体现了IC行业发展趋势。
给予企业营业税优惠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极大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趋势。
上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四条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五条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
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第六条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第三章企业培育政策第七条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3.01.08•【文号】署税[1993]15号•【施行日期】199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1993年1月8日署税〔1993〕15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关税政策,鼓励、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征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著作权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三条软件费应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一并计入完税价格,并按该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进口之日所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纳税义务人对进口货物及其软件费采取分别订立合同,分别付款的,应当在该项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报明,并交验有关合同。
第四条对含有软件费的进口货物,如属于免税进口或者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属于不征关税商品(如书籍、设计图纸等),其软件费也免征或者不征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如属于减税货物,其软件费也按进口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减税比例相应减征,并按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五条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掌上海关使用方法
掌上海关使用方法掌上海关是一款由中国海关总署开发的手机应用软件,旨在提供更便捷、快捷、高效的海关服务。
以下是掌上海关的使用方法。
2.安装完成后,点击打开应用,进入注册页面。
3.输入手机号码,并根据提示完成手机号验证。
4.设置登录密码。
5.输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等,并提交。
6.掌上海关将会发送一条验证短信到注册的手机上,请根据提示输入验证码完成注册。
二、登录与认证1.打开掌上海关应用,点击“登录”按钮。
2.输入注册时设置的手机号码和密码进行登录。
3.首次登录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根据提示输入个人实名认证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等。
4.提交认证信息后,系统将会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正常使用掌上海关。
三、功能使用1.个人中心:登录成功后,点击“个人中心”按钮,可以查看个人信息,包括实名认证信息和注册信息等。
2.物流查询:点击“物流查询”按钮,输入运单号或物流单号,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物流信息。
3.清关办理:点击“清关办理”按钮,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如进口货物信息、报关单号等,点击提交,即可办理清关手续。
4.政策查询:点击“政策查询”按钮,可以查询相关的进出口政策和法规,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5.缴费查询:点击“缴费查询”按钮,可以查询相关的海关缴费项目,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6.我的消息:点击“我的消息”按钮,可以查看系统通知、订单通知等消息。
8.设置:点击“设置”按钮,可以对掌上海关的相关设置进行调整,如修改个人信息、修改密码等。
四、注意事项1.为了保证账号安全,设置一个安全的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
3.使用掌上海关办理清关手续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进口货物信息和报关单号等材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掌上海关的部分功能可能需要连接互联网以获取最新数据,请确保手机处于网络环境下。
通过以上步骤和操作,您可以轻松使用掌上海关进行海关服务。
掌上海关的推出,为海关事务的办理提供了更加方便、高效的渠道,使人们享受到了更好的海关服务体验。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摘要:1.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概述2.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具体流程3.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4.相关政策和法规5.结语正文:【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概述】本指南旨在为上海市徐汇区范围内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提供指导。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企业和个人需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办理。
【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具体流程】1.准备阶段:企业或个人需自行检查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申请阶段:携带好相关材料,前往徐汇区商务委员会进行申请。
3.审核阶段:商务委员会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领取登记证阶段:审核通过后,商务委员会将为企业或个人发放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1.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对于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技术进出口合同,还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5.若有其他相关材料,也需一并提交。
【相关政策和法规】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的。
企业和个人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总的来说,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是保证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环节。
(最新)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方米年平均税收 房屋年租金补贴标准 备注 1 400元/㎡ 20 房租共补贴2年 时间 按周年计算 已在园区、街道享受过减免政策的不再享受 老企业扩大租房面积考核
其增量部分。 2 600元/㎡ 30 3 800元/㎡ 40 4 1000元/㎡ 50 5 1200元/㎡以上 房租和 装潢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装潢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6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软 件企业入驻实行一事一议 2、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 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 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认定 1、对通过CMM2级以上评 估的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的定额奖励。 2、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 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4级以上认证分别给予2-5万元的补助。 4、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 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 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5、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 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6、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 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7、对被有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八、知识产权保护 1、 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2、对国 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陕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营造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我省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引擎和基石。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印发以来,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产业规模、自主创新、出口创汇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保持了30%以上的高速增长。
“十一五”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全省信息产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高于全国25个百分点。
但同时,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高端设计能力薄弱,领军人才缺乏,产业总体规模偏小,应用市场开发能力不足,龙头企业不强等突出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国发〔2011〕4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省要以此为契机,抓住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机遇,以西安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出口基地)和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为核心,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引进重点企业和扶持本地龙头企业相结合,高端引领和错位发展相结合,市场带动与应用模式创新相结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摘要:一、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概述二、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条件和流程1.办理条件2.办理流程三、关于软件出口合同的特殊规定四、其他注意事项正文: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含软件出口合同) 登记办理指南,为我国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在徐汇区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具体操作步骤。
本文将对该指南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登记办理。
一、上海市徐汇区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指南概述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是指对我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开展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企业在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前,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徐汇区作为上海市的重要区域,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办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二、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条件和流程1.办理条件企业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的资质;(3) 符合国家关于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其他要求。
2.办理流程(1) 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技术进出口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2) 向徐汇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3) 徐汇区商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4) 发放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关于软件出口合同的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软件出口合同属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一种,企业在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时需遵循以下规定:(1) 软件出口合同应明确软件的名称、版本、功能、技术指标等内容;(2) 软件出口合同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确保我国软件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合法权益;(3) 软件出口合同应符合国家关于软件出口的监管要求。
四、其他注意事项企业在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 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办理过程符合国家要求;(2) 按照办理流程和要求提交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办理失败;(3) 妥善保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7.27•【文号】国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电子信息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2020年7月27日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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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进出口政策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二、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
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帐户,帐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
四、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
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六、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桰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定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定。
其认定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七、针对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市场营销及服务机构,并在用汇上给予支持。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方式,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把软件工程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谈判,发挥双边经贸联委会的作用,推动形成软件产业双边合作框架协议。
九、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
十、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